赵梦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引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造成此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普通公司相比,具备更大的复杂性和金融风险性。若要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使市场处于稳定的运行状态,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银行的监管机构,均要求商业银行公司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
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制定银行管制政策的细节之处虽然略有不同,但核心思路大体一致,可以被简单划归为以下三个目的:第一,避免银行由于低水平的管理经营,或由于其他违规操作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带有一定预防性质的管制。第二,客户在银行经营体系中占有的地位至关重要,如果用户的隐私、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用户必然降低对银行的信任,从而使银行无法发展。故而对客户的存款实施保险管制,避免银行管理者挪作他用。第三,如果银行由于客户流失严重,或是经营不善而面临重大危机时,往往进行应急管制,阻止局面继续恶化。每当银行管制出现时,说明市场准入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般来说,银行管制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造成的影响如下:
首先,政府部门实行银行管制的目的在于调整商业银行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能够使股权逐渐分化,避免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即可提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从而使变化后的市场准入标准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帮助。然而绝大多数银行股权呈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势,促进了股权集中,从而降低了银行管制的作用。
其次,银行监管对商业银行的接管、代理权争夺、并购等作出限制。比如股权换购认可程序的复杂程度急剧提升,希望从根源上减少成功并购、接管的几率。此举在客观上削弱了资本控制权竞争机制对于调和、控制资本市场竞争起到的作用,使得一些原本相对简单地问题更加复杂化。比如在争夺股权、商业银行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一些希望收购其他公司的企业,往往由于过长的时间,而导致自身企业被“反收购”,且成交价格的变化频率较快。由此可见,银行管制究竟能够取得何种效果,并没有明确的结论。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银行管制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核心问题为权力分离后,公司股东具备更高权力的经理层之间往往产生利益冲突。与之相比,股东、经理人与中小股东、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显得微不足道。然而此种冲突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外部市场出现变化,呈现出良好的竞争态势,利益冲突方将会迅速形成“统一战线”,通过市场的正常运作,解决商业银行公司的内部治理矛盾。由此可见,银行管制下商业银行公司必须解决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出现内部利益冲突,否则商业银行公司高层不稳、不断出现变动,将会极大地损害整体利益。导致此种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正在于银行管制,特别是市场准入标准的变化,往往会制约商业银行公司大股东的权力,使其失去监管资格。此外,受管制影响,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等业务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打击,从而降低市场对商业银行公司进行的自主调节[1]。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形成。如上文所述,受银行管制影响,银行面临的大部分问题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实际围绕业务发展,开拓市场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多。因此,为了应对银行管制,商业银行公司必须形成相对完善的治理机制。一般来说,调整管理层薪资激励制度,使股东、监管者、经营者三方利益同时得到保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比如商业银行通常采用现金补偿计划。但根据国内外商业银行公司的反馈信息来看,使用此种方法,将会极大地降低基于“报酬-业绩敏感性”数据,换言之,银行业似乎并不适用此种方式。按美国金融分析师提供的数据,银行业采用此种方式得出的实际数据,结果为制造业的六分之一,遑论与其他行业相比。在治理机制形成过程中,上文提到的监管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是其他利益方的代表,行使外部监督职责,但此种方式究竟能够取得何种效果,尚需仔细分析。
(三)银行管制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效率分析。银行管制的终极目的在于平稳市场的同时,全面扭转并提升商业银行公司的治理效率。世界各国的政府监管部门,均将此项环节作为银行管制的重中之重。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公司本质上由资本控制(中央、地方政府性的国有性质商业银行除外),在银行管制下,广大中小股民的权益看似得到了提升,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后发现,仅仅通过制定薪资激励制度,根据有关条款监督手握实权的银行经理层,面临的障碍不可胜数。比如监管者能够获得的有关银行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别。但与此种情况截然相反的现象也存在不少,而正是由于监管者充分发挥了自身作用,使得信息披露要求得到了满足,从而解决了市场投资者与商业银行股东、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治理效率[2]。
结语:银行管制对于提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有关国家开展的银行管制,证明了商业银行对市场价值造成的影响并没有达到预想中的程度,而过于严格的银行管制,翻到可能成为制约提升商业银行公司管理效率的终极原因。因此,银行管制必须慎之又慎,不可盲目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