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运梅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自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其中交通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因交通建设能够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资源的交换。并且交通运输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保障。目前,人们对物资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交通运输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在实际运输期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无法为交通运输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基于此,为了提高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需要对交通运输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进而全面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在交通运输期间,因存在许多运输方面的问题,为了规范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成立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同时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主要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进行整合,然后由各级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实施[1]。通过各省建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能够减少执法人员数量,并且也能提高执法效率。在实际实施期间,为了确保有法可依,在实际执法期间要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执法,需要在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考虑到立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的需求和相关的立法建议。当然,为了确保国家实施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的效果,需要在个别省市地区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一切按照计划进行严格执行,并在实际运用期间发现新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完善,确保我国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的效果[2]。
在我国各个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可以在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主要源于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因省辖市、市辖区的相关事权,需要与相应的责任保持一致,然后对各个地区原有的执法人员进行转岗安置。但如果部分地区的执法任务比较重,则为了执法的效果,以及执法的及时性,需要在相应的市区设立派出机构,但在具体实施期间,需要以业务经费直管的方式,并且人事也由市区直管,避免出现多头执法的现象[3]。因各个地区具有一定的差异,执法任务各不相同,并且各个地区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各有差异,在设置执法机构期间,需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交通建设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执法机构建设措施。
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成立之后,因新成立的执法机构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且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全部取消,因此许多工作人员面临从新安置问题,因各级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需要的人员数量比较少,对于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需要以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竞争,主要以考试考核的方式重新获得工作岗位。对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而言,则通过考核的方式,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择优录取,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中部分在编的工作人员,因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继续工作,而对于没有在编的人员,则需要办理解聘手续。
对于选聘上岗的人员,在职务安排方面,需要配套分配,对于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线执法的机构人员,对于在册的未聘人员,需要转岗安置,确保工作人员的妥善安置。对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转岗的,依然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具体的社会保险依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执行。而对于签订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则需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则办理退休手续[4]。因部分在编的工作人员转入企业自谋生路,因此情况下,需要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通过对转岗人员实施妥善处理的原则,能够有效降低各种社会矛盾,同时也能提高对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各个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市县经费保障不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地方财政力量不足,因我国属于农业大国,部分省以农业为主,因此,使得财政保障比较困难。其次,因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各个省主要负责各自的业务、监督、人事、财政等。为了确保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经费保障方面的问题,需要将市县的事权、财权进行统一,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财务部门,确保执法人员的资金保障到位。通过对交通运输执法体制进行改革,不仅能够确保执法人员的工资和经费,在试运行地区实施效果显著后,需要全面推广实施,在全国早改革国家早受益。
结束语: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交通运输业的规模发展越来越大,但在实际运输期间存在许多问题,为了提高交通运输执法的效果,需要对交通运输执法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重要的地区设置执法机构,并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选拔,择优录取使用,通过转岗安置等措施,提高交通运输执法体制的改革效果,最终在全国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