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雪梅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社会保险中心
(一)指导的原则不够清晰。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些地方要强调增大改革的深入和力度,有的地方则强调谨慎进行试点,有的地方强调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思想不够清晰。缺乏进一步的政策深化,这也直接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较为缓慢。
对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试点性政策,许多都是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试运行的办法。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样就导致养老保险试点性改革缺乏顶层设计,执行强度比较低。部分地区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统筹制度,难以形成统一的步调。
(二)缴费与养老保险待遇之间没有挂钩。在养老保险理论建设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但是如果这种关系打破时,就会降低养老保险参与的积极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退休费由原来的单位支付的形式,转变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但是退休的待遇却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就导致实际养老保险待遇与所缴费的多少没有直接的联系,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不明显,很容易出现收入的缺口,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发放,也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流动性。
(三)缺乏统筹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上,没有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层次性不高,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统筹,收资相抵目标难以实现。首先要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政策,然后还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负担系数、缴费额相挂钩,这样就导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不堪重负。并且由于历史因素影响,对于养老基金的全口径数字将个人资金也纳入到统筹使用,这样就导致个人账户出现空缺大于目前现收现付的核算,这些问题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
(一)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出台相应的法规保障。只有利用立法的形式,才能够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结合,实现其强制性。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比如说保险费用征缴较为困难,对于保险资金的使用较为混乱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现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的原因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缺乏法律性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权力等等进行明细虽然从整体大局上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社会保险法,但是针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社会保险规定还比较缺乏,尚属于空白,因此可以从单向法规入手来解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实现顶层的设计。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健全发展要素因此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进行深化的改革,与企业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形成呼应,目前我国离退休人员的比例是1:3。针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在职员工负担比较重,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缺口。但是目前按照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金的统筹模式,对于老龄化问题还难以承受。如果遇到退休高峰,将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缺口,因此需要着眼于未来加快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要尽快出台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对于进行改革的项目以及标准进行规范化处理,从顶层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以及目标。这样就能够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同时还要避免盲目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因地制宜,结合各个地区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依照实际情况实现与养老保险政策的相互统一。在这之间应该有一个过渡时期。
(三)对于养老保险发放的办法进行改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权利义务需要统一,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依据退休资金的档案工资来计算,这种待遇水平比企业待遇平均高出50%左右,它的替代率也比较高,一般超过100%。跟企业单位相比,它的养老金发放与个人缴费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要加大社会统筹以及与个人账户之间相结合的养老金发放的模式,主要采用针对性的措施,目标是对于退休职工的待遇不降低。建立既能够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相连接,同时又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点相契合的退休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要严控,缩小支出的范围,这样就能够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的规模。
(四)寻找更多的统筹的渠道。对于养老金的缺口要实现更多的投资渠道,目前针对于养老保险,我国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基金理事会,也可以大胆创新其他的投资渠道,比如说可以发行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彩票,或者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养老基金的投资项目避免养老基金收益受损,逐渐探索出一条符合国家单位以及个人的养老金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保障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遇到诸多难题,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强化顶层设计,指明改革的方向与目标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突破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