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 西北政法大学
法制新闻是对现行法律的正确解读,是对公众理念的合理性确认,是对司法正义的遵从和实践。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间接促进了我国法律新闻的发展,法律新闻的不断发展也正向的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多媒体时代的到来,增加了向广大民众宣传国家法制法规的渠道,为民众提供了更宽广的舆论监督和民意表达的平台。通过对法律新闻的报道,一方面要将法治国家的建设贯彻到底,另一方面还要引导民众执法懂法,加入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来。因此,对法制新闻进行规范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是法制新闻具有多样性。首先,多样性体现在传播方式的多样。当今的法制新闻的传播依旧离不开传统的传播方式,如报纸、广播、电视等,但具有时代特征的网络传播媒介逐渐兴起,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在百度、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新闻,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平台发表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上发布事件的第一手视频等。其次,法制新闻的报道内容更加广泛。当今的法律新闻,不仅传达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在保持原有政法方面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环境、税收等各方面内容,同时还增加了地方社区的最新政策和热点案件,将法制新闻的内容覆盖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立体式、浸透式的引导教育效果。
二是法制新闻具有功能性。首先,法制新闻的传播推动着法律制度的传播。法律法规是社会经济的产物,反映了当下的社会舆论以及群众的日常生活。法制新闻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认可程度,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让人们自觉认同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意识。其次,法制新闻的传播对法律制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制新闻的传播,增加民众的法学素养,培养民众的法律思维,使民众在面对生活中新兴事物带来的新的争议时,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再次,法制新闻具有监督作用。法制新闻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公开的监督平台,法律的使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舆论也会监督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严格履行职责。另外,在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通过法制新闻积极表态,主动公开工作重大进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1.法制新闻具有娱乐化趋势
首先,法制新闻的泛娱乐化通常具体表现为报道议题的煽情化,叙事方式的戏剧化等。报道标题经常使用感叹号和问号,渲染夸张气氛,过分增强悬念。在内容的陈述上,不仅过于强调情色凶杀等元素,还加入过多主观色彩,以达到和读者共情的效果。其次,法制新闻泛娱乐化的原因在于经济效益成为了新的驱动力。视频的播放量和文章的转发量等具体的数据可以为新闻工作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收入,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数据的增长,其所报道的内容越来越迎合民众的喜好。如今,我国民众更加追求新闻内容一时的可读性,而非对热点事件背后人性的思考和对制度和法律的反思。“我们的问题不在于媒体为我们展示娱乐性的内容,而在于所有的内容都是以娱乐的方式展现出来。”再次,过分娱乐化的法制新闻显然没有担当起传达法理知识的责任,反而加重了社会的浮躁,助长了网络戾气。
2.法制新闻娱乐化造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指的是“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公正的现象。”公众通过新闻报道获取了部分信息,于是便根据这些仅有的甚至还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文字对案件进行了审判。与司法审判不同,这种媒体审判缺少在法庭上的举证与质证,缺少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辩护,在程序上缺少了司法审判应该具有的公正性。媒体为了吸引部分人的眼球,着重渲染人物背景、行为动机、被逮捕以及认罪时的狼狈状态,甚至对案情进行戏剧化描写并在定罪量刑方面做出极为主观的判断。这种新闻报道的广泛传播,无疑会造成群众的广泛讨论,从而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判断,进而对审实践施压,而司法机关也有可能迫于舆情的压力作出有罪或从重处罚的判决。“案件信息会被作传播意义上的裁剪加工,其中的法律要素会淡化褪色,而情节性和故事性会增强和凸显。”调整媒体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仍任重而道远。
首先,法制新闻报道的失误通常表现在法律语言使用的不恰当、分寸把握不恰当、语句顺序和逻辑不正确,内容不够详实等失误。甚至一些涉法的新闻栏目在名称上就存在“法制”和“法治”的混淆不清。其次,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有着独特的语言体系,新闻从业者对法律相关问题未能透彻了解,法律素养不够。还存在着部分新闻从业者为第一时间发出报道,博取大众眼球,发布了与事实不符或夸张渲染的新闻内容。再次,这些法制新闻报道中的失误,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同时还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1.法制新闻侵犯隐私权
法制新闻涉及到的侵权问题集中体现在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和使用夸张的词语从而损害了当时人的名誉权。这在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印证了前文提到的法制新闻泛娱乐化的问题。为满足民众的好奇心理,部分新闻工作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挖掘事件当事人的绯闻和私生活上,以及其他与本案件无关的社会关系,从而牵扯到与本事件无关的无辜群众,以求最大限度地刺激观众观感。在某些报道中个人情感过于浓郁,所用词语带有夸张意味,如此用情绪代替理性,不顾法律对行为的约束,肆意引导舆论,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甚至妨碍司法公正。
2.“罪犯”与名誉侵权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在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以及及时性等。同时在效用上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替人民群众发声的工具价值。部分新闻在案件尚未完结之时,就以“罪犯”一词来形容当事人,或者是未对当事人的声音及照片进行处理就公开与众,这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具本的原则之一,即在未被司法机关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有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不恰当的新闻报道打破了司法与新闻之间的价值平衡。无罪推定不仅是被指控人,更是这个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部分群众不能正确认识到无罪推定的内核和意义,缺少对法律的敬畏,那就更要求涉法新闻报道人员正确使用新闻语言,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和传递无罪推定的精神。
1.新闻工作者应当提高法律素养
毋庸置疑,涉法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是借助媒体向公众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新闻的报道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专业的新闻知识。不仅要形成正确的法言法语的使用习惯,还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且正确的认识。新闻工作者还应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新变化。在新闻创作过程中,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条文,应该准确了解其内涵和适用场景,通过查找详尽的材料或采访相关专家学者的方式避免在报道中出现错误。在报道中规范语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责任意识
普利策指出“只有最高的理性,最兢兢业业的工作愿望、对所谓问题最准确的知识和最真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使新闻事业不屈从商业利益,不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与公众利益为敌。”新闻报道要公平公正,真实可信。新闻工作者要恪守职业准则,洁身自好,清正廉洁,不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新闻是国家和党向人民群众传达政策和指导思想的窗口之一。新闻工作者在通过报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时候意识到自身责任,把宣传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任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使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西方各国都针对法制新闻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媒体与刑事司法关系的原则建议》中规范了媒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关系,着重提出了新闻报道不得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西方国家还设有专门机构,通常是行业协会或政府机关处理媒体报道与司法等公权力之间关系。如在美国,专门设立了新闻评议会来负责听取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批评和投诉。
针对不实新闻,我国出台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方法》,其中第六条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多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与传统媒体下的新闻传播有所不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局要根据网络环境的独有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进行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在网络上传播不实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付费获取新闻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没有达到获取真实有效信息的目的。同时,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侵害的通常不是单一消费者的权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众可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媒体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方式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现行法律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国目前正在加紧立法进程,如《广播电视法》。但是,相关法条的出台是否会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公民获得情报和信息的权利?这是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要结合我国法制新闻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所要思考的问题。
新闻媒体借着信息技术发展的红利,应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工作者应牢记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使命,创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作品,营造公平公开的舆论环境,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人民的法治素养,贯彻落实国家的普法教育活动。法制新闻的发展始终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相一致,法制新闻不断通过自己的方式来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而社会主义法制又推动了法制新闻质量的提高,二者相辅相成,实现了螺旋式上升的统一。因此,每一个新闻工作者乃至整个新闻行业,都应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共同推进新闻领域的法制建设。从法制新闻领域出发,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为营造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