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红
(宜昌市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湖北 宜昌 443000)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39 号”),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1]。湖北省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防雷的改革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 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工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0 号),宜昌市住建委发布《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86 号)文,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筑防雷工程安全。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建筑防雷工程相关规章、文件及标准规范,提出建筑防雷工程监管建议,并结合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综合楼大型公建项目和中建•宜昌之星 C 地块高层住宅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监督实践,探讨适应新形势的建筑防雷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发生了变化,由市(县)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具体为,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其中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进行;由各相应的专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也发生了变化。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以下简称“GB 50300-2013”)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是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现行指导性规范。保证建筑防雷工程质量和防雷装置安全运行,建筑行业防雷工程依据的现行施工与验收专业规范主要有 GB 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601-2010”)、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303-2015”)及 GB 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169-2016”)等,GB 50169-2016 规范对于民用建筑工程而言,针对性和操作性没有前两个专业规范强。
现行规范对建筑防雷分项工程划分不一致,如 GB 50300-2013 统一验收标准将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划分为四个分项工程,GB 50601-2010 规范(附录E)将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划分为七个分项工程,GB 50303-2015 规范(附录 A)将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划分为三个分项工程。现行规范对建筑防雷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规定的检查内容不尽相同,对应的验收表格中局部内容不一致,存在较大差别[2]。现行规范关于建筑防雷的强制性条文数量不统一,如 GB 50601-2010 规范中 6.1.1 条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屋顶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屋面外露的金属构件进行等电位连接,而 GB 50303-2015 规范中 24.1.4 条相应内容为非强制性条文,GB 50169-2016 规范中 4.6.2 条相应内容也为非强制性条文[3,4]。
现行规范中个别条文描述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适应,容易使工程技术人员误解,如 GB 50601-2010 规范中 3.2.3 强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目前建筑施工中兼做引下线的竖向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大多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或电渣压力焊连接方式,梁内钢筋大多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或闪光对焊连接方式,电施专业设计图纸中都明确了防雷接地施工的设计要求,结施专业设计图纸中对钢筋连接方式也有明确要求,经过施工图审查和各专业的图纸会审,会形成有效的施工依据,因此,该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出现,显得有些多虑。
现行规范中对防雷分项、子分部工程参加验收的单位描述不统一,如 GB 50601-2010 规范中 11.1.2 条和 11.1.3 条中描述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防雷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已不适应目前的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 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做为行业主管的监督部门,不是质量验收的主体单位。检测单位等技术服务机构做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应履行质量检测行为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6〕39 号出台后,各地行业监管部门相继发布相应文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制订《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沪气发〔2017〕12 号),其中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第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工程完成所有整改事项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完整合格检测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5]。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6 号),将建设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质量工作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核查《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见表 1)[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办发〔2017〕213 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478 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防雷检测可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防雷工程检测相关参数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工程的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7,8]。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2017〕404 号),明确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防雷及接地子分部的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及检测数量要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和合肥市气象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建〔2019〕99 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的防雷类别,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检测费用计入工程造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做好防雷接地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跟踪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符合 GB/T 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国气象局令第 31 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当随工程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9]。
国发〔2016〕11 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16〕11 号”)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再作为防雷装置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见表 2)[10]。
表1 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节选)
表2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节选)
主管部门在考虑防雷安全重要性的同时,也应考虑企业经济上能否真正做到减负,即要避免企业面对重复监管的负担,也要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个别地方文件仍然描述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与国发〔2016〕11号规定不符。各地文件对防雷检测资质的审批部门描述也不一致,有的是气象部门,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个别地方文件疑似照搬过去由气象部门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内容。有的县市区具备气象部门防雷资质的检测机构仅一两家,甚至没有,检测机构人员不能完全满足项目检测要求。有的建设单位不关注检测实施过程,仅关注竣工交付时能否拿到防雷检测报告,做为责任主体单位之一,存在主体责任缺失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综合楼大型公建项目和中建•宜昌之星 C 地块高层住宅项目为例,宜昌市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受监工程的监督中,将防雷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纳入建筑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优化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结合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差异化监管方法,探索和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建筑防雷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是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工作依据。监督科室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应及时成立监督小组,收集工程项目信息,填写《工程概况表》,了解防雷工程设计要求。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难点和责任主体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依据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或图纸会审时,结合监督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监督交底,重点交底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质量行为。同时,一并交底防雷分项工程的监督要求和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如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落实防雷减灾制度、措施;建设单位要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对防雷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要求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进行监理等内容。
在质量巡查监督中,可遵循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或管理不规范、实体质量较差的工程项目,应加大巡查频次,巡查中同时抽查防雷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游标卡尺,接地电阻测试仪等计量器具,形成施工检测记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防雷材料的进场验收和隐蔽验收,结合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关键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隐蔽工序形成影像资料。在质量验收监督中,对分部(专项)工程的验收组织、程序、内容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其中在基础和主体分部验收时,抽查防雷隐蔽验收、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在竣工验收监督中,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一个子分部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对防雷装置施工及验收情况单独列项,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国务院国发〔2016〕39 号在国发〔2016〕11 号之后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部门,由气象部门变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中应明确国发〔2016〕11 号规定的相应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在落实防雷改革要求的新形势下,相应的法规、规章亟待清理修订,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应的防雷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有待修订,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应规范应明确防雷工程关键工序的检测要求,防雷工程作为一个重要的子分部工程,应强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验收和隐蔽验收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旁站检查和平行检验的作用,明确施工和验收的主体责任。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工程的文件,都落实了防雷设计许可、竣工验收、防雷单位资质许可的改革要求。各地文件在防雷检测方面的描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防雷检测资质由气象部门发放,有的地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放,对防雷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存在交叉,同时对防雷检测的要求也不明确,有的文件描述的跟踪检测内容,貌似过去防雷检测内容的照搬。建筑防雷工程隐蔽验收频繁,住宅工程约 5 d 左右浇筑一层,目前的检测机构能力难以保证检测的及时性,对施工单位自检能完成的内容,没必要大比例地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建设部令第 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应统一防雷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增加防雷工程检测内容,体现见证取样和实体抽测在防雷工程检测中的重要性,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加强防雷工程过程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委托防雷检测的基础上,可视防雷工程重要性、施工企业信誉等方面,遵循差异化管理的方法,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必要的监督抽测,落实国发〔2016〕11 号中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的要求,上级部门应保证相应的检测经费,如同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和钢筋等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测一样,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根据《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防雷分项工程属于安装工程,除利用主体结构做为引下线的部分,质量保修期为两年,竣工交付后的防雷检测和超过保修期的维修应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
在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新形势下,对防雷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建筑防雷做为建筑工程内容的一部分,通过建筑防雷质量监督的实践探讨和实践中总结的建筑防雷质量监管建议,值得相关部门在防雷监管等建筑工程相关领域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