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煜昊,D.C.Voica
(1.南京财经大学 粮食和物资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2.新西兰梅西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马纳瓦图 北帕默斯顿 4410)
农业保险是规避自然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1]。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农业保险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得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稳定的政府财政补贴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基石之一,也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推手。
但围绕着政府是否应该补贴农业保险,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一直存在着争议。一方面,支持者们认为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亦是农业保险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如庹国柱和朱俊生[2]、刘桦灿和粟芳[3]以及美国风险管理组织(Risk Management Agency)[4]都认为应予以补贴从而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则担心农业保险补贴会对农民的生产决策产生负面影响,如Nixon[5]和李琴英等[6]认为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在影响农民生产决策的同时还会改变他们的风险偏好。而关于该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学者们基于不同角度做出了解释,从而产生了三个较为主流的研究分支:第一个分支起源于最早开始研究该问题的学者,如Skees Reed[7]、Nelson Loehman[8]和Miranda[9]等基于信息经济学视角,讨论了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是否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学者张跃华和顾海英[10]在该方面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们分析了农业保险所产生的外部性与准公共产品特性,并提出农业保险所需政策性补贴的额度取决于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支农政策与其他相关支农政策相比所起的作用。随后,许多学者在20世纪末开始将研究方向转向了第二个分支,即福利经济学分析。其中,孙香玉和钟甫宁[11]以及Just等[12]认为农业保险补贴的本质是转移支付,胡炳志和彭进[13]以及Goodwin和Smith[14]等则认为提高补贴效率是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主要方向。近几年,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研究则产生了第三个分支,学者们开始侧重于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与政策改进路径的研究。如祝仲坤和陶建平[15]利用2007—2012年省级面板数据检验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发现保费补贴对农户收入有显著正效应,说明保费补贴有助于增加农户收入;庹国柱[16]研究发现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将会随着农村振兴计划、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以及扶贫攻坚等重要战略的推进不断变化、调整、丰富和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学术界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研究更侧重于观点论述与经验分析,而缺乏对观点和经验事实的严密论证。尤其是在农业保险补贴是否会影响农民的生产决策和风险偏好这个核心议题上,学术界长久以来都缺乏理论分析框架和数理论证方法。Chambers[17]的研究则填补了该方面的空白。他认为除了农业保险外,农民在金融市场发展较完善的地区还可以运用其他金融工具和非农就业等手段来降低种植风险,因而农业保险的价值由其在农民总体风险预算中的份额体现。在该情形下,他用严格的数量推导证明了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只是加大了农业保险在农民总体风险预算中的比例,而并没有改变农民的风险偏好,因此该补贴仅通过改变自然状态下的相对收益来影响农民的生产决策,并不影响他们对边际风险的态度。
该理论目前得到了主流学界的认可,但也存在一个较为明显的缺陷,即认为农民和保险公司对金融市场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同的,即两者可以进入的金融市场跨度相同,但这并不符合实际。为了进一步完善该理论,本文试图放松这一假设,允许农民和保险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不同封闭子集,农民和保险公司将被允许在各自的子集内评估农业保险与其他替代方案的优劣。本文将通过数理推导证明:由于农民只能在其市场跨度内对农业保险的正交投影定价,而农民和保险公司处于市场跨度不同的子集,他们对边际风险的估值也不同,因此农民的支付意愿要低于保险公司的接受意愿。农业保险的补贴则有助于弥补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对农业保险的估值认知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的补贴拓宽了农民的金融市场跨度,从而进一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农民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化解风险;二是农业保险补贴通过改变农作物的相对回报率和农户对待边际风险的态度来影响他们的生产决策,但并没有改变农民的风险偏好。
在建立模型前,首先假定模型研究的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决策能力的农民。除此之外,该农民满足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第一,该农民在农业技术不确定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仍具有收入最大化的倾向;第二,该农民对随机消费的偏好被假定为严格单调;第三,该农民可购买一种补贴率正在逐步下降的农业保险。此外,假设出于收入最大化目的,农民只关心收入的多少,而对其来自于农业生产还是金融市场等非农活动并不关心。当然,农民作为理性人,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的,他们也会努力消除农业活动和非农活动间任何的套利可能性。
参照Chambers和Voica[18]改进的不确定性状态依存方法,农民的生产可分为两个阶段,且其在这两个阶段都追求收入最大化。第一个阶段为决策期,设定为时期0,该阶段农民只具有原始资本,因此其收入没有不确定性;第二个阶段为收益期,设定为时期1,由于农民在该阶段的收入随着收成状态和金融市场变化而改变,因此其在该时期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在模型中用一个有限空间来描述,可定义为有限集Ω。假设这是一个包含了各种可能性的完全集合,是对真实世界的完整描述,且Ω中的所有元素都彼此互斥。比如在一个两状态的世界中,一种状态为“下雨”,另一种状态为“不下雨”,自然决定了这种不确定性,并在Ω中随机选择。1时期的收益是自然从Ω中选择的结果,且只有当农民做出了0时期的生产决策时才会随机产生。为不失一般性,设定Ω={1,2,…,S}。且为了简化讨论,假设0时期与1时期之间不存在基于时间的贴现,即利率为0。
至此,农民在金融市场中的全部获益机会可由受到矩阵A的列向量限制的线性子空间M⊂RΩ表示,其表达式为:
M={y∈RΩ:Ah=y,h∈RJ}
(1)
M中包含的任意随机金融收益向量q(1)q同时也是农民在1时期可以拥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以交易的随机消费向量。都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被定价并交易,因此M被定义为金融市场跨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市场摩擦和其他市场失灵的影响,农民实际能购买到的金融产品往往有限。假设农民实际可以交易获得的金融产品种类为F,则显然有F 同上,农民在金融收益子空间MF可表示为: MF={y∈RΩ:AFhF=y,hF∈RF} (2) (3) q1≤pz+AFhF} 其中,p表示产出农产品的单价,其余字母的含义与上文相同。 hF=PF(q1-pz) (4) (5) (6) 假设偏好和成本函数可微,则(5)式存在内部解的一阶条件为: (7) (8) 在1时期,定义一个不在农民金融市场跨度MF内的随机消费向量q,使得q不在MF内但却处于可观测的金融市场M中,即q∈MMF(3)这里的收益q可理解为由农民不熟悉的任意农业保险产生的收益,或更一般的,可理解为由农民所不熟悉的任意金融产品产生的收益。。于是便产生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随机消费向量q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价。 虽然在农民看来,这个随机消费向量q无法被获得,但市场其实是可以对其定价的。因此对于任何q∈MMF⊂M,必然存在一个特定的金融产品组合h∈RJ,使得: q=Ah (9) 从而有: h=(ATA)-1ATq=Pq (10) qF=AFPFq (11) 从而可得: q-qF=A-AFPFq=(IΩ-AFPF)q (12) (13) (14) 另外一种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情形,是当q不包含在金融市场跨度M中的情况。当一个具有市场跨度M的潜在金融产品出售者不能在金融市场中提供消费向量q时,其在M中对q的定价将会是vTh*,其中h*满足: (15) 由于任意q∉M可以分解为: q=qF+(q-qF)=qF+(qM-qF)+(q-qM) (16) 其中qF和qM分别是随机消费向量q在金融市场跨度MF和M中的正交投影。于是,对处于金融市场跨度M中的产品出售者和金融市场跨度MF中的农民,有: (17)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消费向量q的出售者愿意接受的价格与农户为此愿意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比上一种情形更大。对于任一随机消费向量q∉M,政府为了使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所需要支付的补贴,要大于该向量处于M空间时的情形。 假如农民在0时期可通过交易获得一组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在1时期产生金融收益q∈MMF,这仅表示农民可新进入由新增金融收益q决定的金融市场跨度Mq,而并不意味着农民已经完全可进入金融市场跨度MMF。其中: Mq={y∈RΩ:y=αq,α∈R+}⊆MMF (18) 于是,当农民可交易获得金融收益q∈MMF时,其新的金融市场跨度可表示为: MF+q={y∈RΩ:y=AFhF+αq,hF∈RF,α∈R+} (19) 其中,MF⊂MF+q反映出农民的金融收益机会获得了增加。农业保险补贴弥合了市场价格与农民支付意愿之间的差价,农民需要面对的问题变成了以下表达式: (20) q1≤pz+AFhF+αq} 其中,α是农民在0时期购买新金融资产q的数量。表达式(20)相当于为农民了提供一种补贴型的纯收入保险产品。根据前面的论证,这时农民可以选择的最优金融组合便是: hF+q=PF+q(q1-pz) (21) (22) (23) (24) (25) 当然,还可能存在q∉M的极端情形。在该情形下,金融市场在0时期也不能完全认识到该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即就算是金融市场,也对该金融产品集所能带来的收益也存在认知偏差。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一系列新的金融产品刚被设计出来,或国外的金融产品刚进入我国市场时发生。由于该情形的数学推理过程和结论与q∈MMF情形类似,此处仅做简要说明。 根据以上各部分的详细分析,便可以进一步讨论农业保险究竟是如何影响农业生产的。假设存在一种会在1时期给予随机偿付额γ(I,pz)的农业保险,其在0时期的价格为v(I,pz)。其中,I∈R++是触发保险赔付的阈值,而γ(I,pz)具有以下函数形式: γ(I,pz)=(max{I-p1z1,0},…,max{I-pszs,0}) (26) 为尽可能精简篇幅,此处仅讨论该农业保险不能被金融市场有效定价的情形,即γ(I,pz)∉M。由于该情形相对复杂,且对该情形的讨论可向前延展至其他情形,因此其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和代表性。 为不失一般性,假设自然条件下的前k种情形农业产出的价值要小于等于农业保险的赔付阈值,即当s≤k时,有I≤pszs。而其他情形下,农业产出的价值不低于农业保险的赔付阈值,即当s>k时,有I≥pszs。因此,γ(I,pz)的函数形式就变味以下表达式: (27) (28) 为使在1时期最大化消费q1和产量z,农民在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和农业保险的数量应满足: (29) (30) (31) (32) (33) (34) 由此可得出结论,由于农民和保险公司进入的都是不完全金融市场,两者进入了金融市场跨度不同的封闭子空间,农业保险补贴便从两个方面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决策。 首先,农业保险补贴改变了农民在边际上为农产品定价时的随机贴现率。农民是基于自身金融跨度中随机贴现因子而非市场真实随机贴现因子来指导生产和消费决策,由于两者不相等,因此不同农民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取决于其各自能进入的金融市场跨度。不同的农民即便具有相同的风险偏好,也会因为其能进入的金融市场跨度不一致而形成各异的随机贴现因子,从而在消费和生产决策的边际上产生分歧。这些差异可能被错误地归因于农民的风险偏好各异,而实际上它们应归因于农民能进入的金融市场跨度各自不同。正因为农民在自己所属的金融市场跨度中在对某种农业保险(假定为q)进行定价与市场对q进行定价时使用的随机折扣因子不同,所以对于农民而言,他对q的定价就是q在其所属金融市场跨度中的正交投影。而根据数学推论可知,市场对q的定价要高于农民愿意为其支付的价格。因此若没有政府干预,农民愿意为q支付的价格便会低于市场愿意接受的价格,农民就不可能购买该农业保险。但是,只要政府对两者定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贴,就可以促成该交易。因此,农业保险补贴实际上只是改变了农民为农产品定价时的边际随机贴现率。 其次,农业保险补贴改变了自然状态下农作物的最优产量。然而,这些变化并不是由于农民的风险偏好变化造成的,而是由于政府和市场为他们创造了更多的获利机会。本文的数理推导已经证明,农民的消费和生产决策在边际上是分离的,农民的生产决策实际上并不由其风险偏好决定。由于农民对农产品边际产量的选择取决于其获得保险补贴后的新随机贴现因子,因此农民的生产决策实际上也由新随机贴现因子决定。从而以纯收入保险或其他类似的金融手段对农民进行补贴时,会改变农民的生产决策。这些变化并不反映农民风险偏好的转变,而是反映了其所能获得的金融获益机会的变化。因此,农民生产决策的变化不应被错误地归因于农民风险偏好的转变,而应归因于金融获益机会的扩大。理性的农民不会放过任何增加利润的机会,扩大他们可进入的金融市场跨度恰恰提供了这种机遇,从而农业保险补贴通过改变农民的生产决策,也间接改变了自然状态下农作物的最优产量。 本文假定农民和保险公司所具有的金融市场跨度不一致,两者具有的金融市场跨度分别是金融市场的不同子集,并进一步设定除农业保险外,农民还可以通过购买其他金融工具来规避种植风险的情境,从而可以分析不完整金融市场条件下农民获得农业保险补贴时的最优行为决策。在此背景下,本文证明了以下两点:首先,利润最大化是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而不是为了规避风险;其次,由于农民只能进入受限的金融市场,因此政农业保险补贴不仅改变了自然状态下农民的相对收益,还拓宽了农民的金融市场跨度,从而可知农业保险补贴只是改变了农民的边际决策和对边际风险的估值,而并没有改变农民的风险偏好。 从学术角度看,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从学理上回答农业保险补贴究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何种影响。上述研究发现,通过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府在不影响农民风险偏好的前提下丰富了农民规避种植风险的手段,不过也的确改变了他们的生产决策。这个研究结论同时也对完善中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具有很大启示作用: (1)加强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加深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由第三和第四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越不了解农业保险,则农民和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价值认识差距就越大,政府为了促使其购买农业保险所提供的补贴力度就必须加强。因此,加大农业保在的农村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的保险知识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扩宽农民的金融市场跨度,缩小农民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价值的认知差距,从而以较小的代价减轻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负担。 (2)加快农业保险新产品的开发,进一步推广“保险+期货”模式在农村的试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为了弥合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对农业保险价值的认知差距。因此,除了缩小农民与保险公司的认知差距外,还可以通过创新用以弥合两者间认知差距的手段来降低政府的补贴负担。这其中最可行的方式便是创新农业保险的产品形式,通过提高产品的收入效应,分担一部分政府的财政补贴负担。如现在正在推广的“保险+期货”模式,就相当于在原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份“再保险”,大大增强了农民购买保险的收入效应,提高了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3)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应长期坚持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基于本文的分析,农业保险补贴仅体现了收入效应而并未改变农民的风险偏好,因此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有效加强农民的种植意愿。在国际形势日益复杂、粮食安全保障难度日益加大的今天,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是否高涨是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根本。因此,若财政允许,应在进一步提高补贴效率的前提下继续施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三、农民的最优行为选择与均衡
四、农民和市场对金融产品定价的分歧
五、扩大金融市场跨度对农民的影响
六、基于金融市场跨度视角对农业保险的解释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