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等“互联网+”新业态层出不穷,对现有国际收支统计形成一定挑战。本文梳理“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主要形式,分析其对国际收支统计造成的影响,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完善“互聯网+”新业态国际收支统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收支;金融科技;“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11-0015-02
一、“互联网+”新业态的主要形式
1.跨境电商与第三方支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电商已成为重要的外贸增长点。跨境电商是传统跨境贸易的互联网化,典型模式包括以亚马逊为代表的海外电商直邮,以京东、苏宁易购为代表的B2C(保税自营+直采),以天猫国际为代表的M2C(平台招商)等。在跨境电商交易中,除了传统银行跨境汇款外,第三方支付成为主要收付汇模式,主要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具体操作是:境内(境外)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将货款(含外汇或人民币)汇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代商户和消费者进行收结汇或购付汇操作。
2.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不以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为支撑的电子交换单位,比较常见的形式有比特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等。以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比特币为例,我国监管机构虽已明确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承认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对于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一般模式为:境内交易者在境内比特币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人民币购买比特币,然后将比特币通过线上平台划转,再在境外比特币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卖出获取外币,以此完成交易赚取差价。
3.电子银行
近年来,电子银行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化水平,个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手续较为简便:收汇方面,在境内收款人账户与名称匹配、汇入金额不超过年度额度的前提下,境外汇入的资金一般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由相关银行联系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付汇方面,除对境内个人汇向境外机构、汇款金额超过年度额度等特殊情况进行拦截外,个人在电子银行界面完成申报后,外汇资金由电子银行直接汇出。
二、“互联网+”新业态跨境交易对国际收支统计造成的影响
1.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有待提高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于2015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要求支付机构在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支付机构因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所产生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及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按照逐笔还原的原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实践中发现,数据量庞大、流程繁琐、缺乏真实性审核等因素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原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均差强人意。
(1)跨境电商涉外交易数据量庞大,传输渠道较长。现行政策规定,逐笔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再由境内银行完成相关信息报送。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企业客户外,还要面对广大个人消费者,所需还原数据金额零散、笔数众多,逐笔核对和录入工作量庞大;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要素一般由客户自主在平台选择填写,随意性较大,又缺乏信息校验机制和核对手段,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支付机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完成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工作,数据转手拉长了传输渠道,也增加了申报差错。
(2)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失管”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目前,部分跨境电商交易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结算,尤其是境内出口商借助境外电商平台销售。在PayPal等境外支付机构参与结算的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境内外统计制度不同,境外支付机构一般不会提供自己平台客户的名称、地址、账号等身份信息,国内电商只能将PayPal作为境外交易对手申报,交易国别也相应申报为境外支付机构注册地所在国,真正的交易对方及来源无法掌握,造成该部分数据统计失真。
2.通过虚拟货币实现的跨境资金流动未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之内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跨境转移,在境外平台卖给交易所或个人完成比特币与当地货币的兑换,这种特殊的跨境价值转移方式和支付方式通过传统渠道无法获取相关交易信息。目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兑换、跨境交易并未纳入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其背后的资金转移存在统计空白或混入其他交易项目统计等问题,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漏报或错报,导致数据统计失真。
3.电子银行跨境收支数据采集全面性与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漏报问题普遍。日常核查发现,由于境内非居民个人账户无特殊标识,境内非居民机构通过电子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代发工资类资金收支时,银行难以准确识别交易账户个人主体性质,造成该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漏报。二是交易性质申报不准确现象比较普遍。目前,个人对资金收支性质等不够了解和重视,导致个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随意填报资金用途,甚至有的个人将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资金收支故意申报在旅行、个人捐赠等项下,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
4.与“互联网+”新业态相配套的数据核查制度有待建立完善
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制度主要建立在银行开展国际结算基础之上,外汇局开展日常核查所涉及的数据系统、业务凭证、政策培训、人员配置主要针对银行,而对“互联网+”新业态相结合的支付机构、支付工具、支付模式了解不多,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的数据核查目前仍处于相对的“空白期”,有待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归纳,建立完善与“互联网+”新业态相配套的数据核查制度。
三、外部经验借鉴
1.美国对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主要持开放的态度,但对于相关的操作规范较为严格。美国监管部门一般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货币转移服务商,没有將其作为单独的一类机构进行专门的立法予以管理,而是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通过准入、主体监管等方式提高进入门槛,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实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建立交易报告制度,支付机构代表个人进行交易超过1 万美元时均需要提交相应报告,从而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2.日本对比特币的监管经验
2017年,日本内阁颁布《支付服务修正法案》,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承认虚拟货币具备“类财产价值”,并不是“货币”,只能用于支付和数字交易。该法案要求比特币交易所实施更加严格规范的KYC(了解你的客户)流程,并赋予比特币交易所跟踪每一笔比特币交易,掌握比特币交易资金的来源去向的权力。这对外汇局如何采集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3.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研究探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以业务产品的本质和风险特点为核心制定监管规则。即围绕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国际结算中介和收支申报主体的身份,明确其应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职责,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与银行一样纳入监管范围,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数据进行核查或考核。二是建立完善虚拟货币监管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与跨境交易追踪。借鉴日本经验,针对虚拟货币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如要求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要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建立信息采集机制,能够追踪逐笔跨境交易信息,在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的同时,有效掌握比特币跨境交易下的资金转移。
四、政策建议
1.短期内,从规范填报、数据核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入手提升“互联网+”新业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
(1)完善“互联网+”新业态国际收支统计方法。一是细化跨境电商收付汇申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要求,并在平台上嵌入信息校验机制。如要求在交易附言中统一注明“跨境电商交易”,对于采取海外直邮模式的跨境电商交易,统一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等。对于客户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申报信息,平台会根据内设校验规则自动提示修改。二是根据国家监管导向和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虚拟货币涉外交易统计的研究探索力度。适时补充虚拟货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健全统计申报体系,明确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填写规范等,增加虚拟货币国际收支统计指标,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完整性。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资金收支的监管。一是关口前移,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商真实性审核职责。构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的机制,要求支付机构真实、准确的申报客户或电商在跨境交易中的真实资金性质、金额、名称等,确保外汇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二是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申报数据质量管控。加强对支付机构统计申报数据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梳理其业务流程和统计数据来源,结合核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三是探索实施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关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
(3)优化电子银行系统,强化个人申报数据核查。一是督导银行在电子银行系统增加各类收支业务办理提示功能,对各项交易属性进行具体解释,强调个人准确填报信息的法律责任,提高个人国际收支申报意识。二是开展对电子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收付汇业务的专项核查,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
2.长期来看,从数据采集、业务监测、跨部门合作等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新业态国际收支统计框架
(1)建立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国际收支数据采集与监测制度。一是探索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国际收支数据直接采集范围,开发数据接口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逐笔收付款数据接入外汇局金宏系统,减少支付机构申报工作量,有效降低数据转申报的差错率,实现对其跨境资金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的全口径数据采集。二是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中设置专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外汇业务监测模块,增加主题分析与监测预警功能,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收支业务的监测分析。
(2)加强跨部门监管统计合作与数据共享。一是建立健全与海关、商务等部门的监管统计合作机制,借助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等大数据监管统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跨境支付的数据信息共享。二是加强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的监管合作与数据共享,探索直接抓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可行性,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数据的统计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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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红波,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