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每部法典的制定都有时代需求和时代准备,民法典也不例外。
上世纪80年代,围绕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还是民法典,法律界曾经有过一场不大不小的争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一锤定音说,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一“先零售后批发”的立法思路,确立了我国民法典制定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战略。
现在,时代不同了。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需要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不断拓展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边界疆域,不断寻找公权和私权双方关系的最大公约数,不断构建新型经济社会秩序的基本共识。在这一层面上,民法典的制定,从宏观上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战略不断完善的客观需要,也从民事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不断实现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保护生态环境”是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追求绿水青山的期盼越来越强烈,环保问题已经成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环境承载高压期、环境问题频发期的叠加时期,保护生态环境依然存在不少难处。在这样的形势下,将“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民法典的总则编,有助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也顺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本部民法典的亮点。人格权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权利最重要的宣示书,事关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将人格权单独入编,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弥补了某些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立法缺陷。作为中国民法典领先世界的一个创举,人格权编闪耀着大大的“人”字,是中国法治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可以被认为是世界人格权保护法治贡献的中国方案。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都做出了回应。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列举了信息的类型。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民法典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有效避免公民受到信息泄露的非法侵扰,对维护正常的信息秩序和个人隐私具有现实意义。
对于“霸座”“霸铺”,甚至抢夺方向盘等不文明的乘坐行为,相关规定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同时,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这样的立法设计,可以在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以民法的形式明确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依法实施法律制裁。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民為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始终如一的施政理念。正是基于人民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法典的制定,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体现了人民需求,保障了人民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