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法学作为本科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在当前的刑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教学内容上的不足和滞后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上的不完善等多个问题。为此,本文在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成因的基础上,对刑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路径。
【关 键 词】法考;刑法基本精神;案例教学;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220-03
作 者 简 介:张华(1980-),男,山东人,民商法博士,青岛农业大学,讲师。
刑法学课程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学科,是法学专业本科14门必修课程之一,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刑法在不断地变革之中,刑法学的学习内容也在不断地增大和改进。当前适用的刑法其经历了十次修改,现共有452个条文、451个罪名。面对如此庞大的学习内容,如何使学生在本科阶段真正地了解刑法基本精神,同时能够将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一直是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研究的主要课题。
一、当前刑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学内容与法考相脱节
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双重性,一是学术研究性,即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介绍与阐释;二是职业培训性,即着力培养法律职业者的实践能力,从而保障学生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来从事相关的工作。[1]然而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毕业后无论从事律师工作还是进入公检法系统,都需要经过法律职业考试的洗礼。可以说法律职业考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敲门砖。因此,法律职业性的养成与法律职业考试密不可分。刑法学作为法律职业考试内容的重要部分,其所占分值很大。但是,现阶段刑法学的教学内容还是偏重于刑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的介绍,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知识点的阐释,依然采用传统的理论加以说明,其与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不一致。[2]换句话说,其内容已经与司法实践脱节。例如,对于犯罪构成理论,当前大部分权威刑法学教材介绍的依然是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四要件体系说。然而四要件体系说由于存在弊端,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实践需求,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部分弃用,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已采用了新的两阶层体系说理论。那么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应以教材为依据对传统理论加以阐述还是以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为依据着重说明新兴的刑法学理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学生对刑法基本精神的理解不足
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等内容一般放在最开始的部分讲授。这部分内容较为抽象,对于第一次接触刑法学的学生来说,很难通过老师的讲授,形成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大部分学生在学习完刑法后,仅知道了刑法三大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如何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理解基本原则背后蕴含的刑法基本精神以及刑法的任务的能力明显不足。例如对于2018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砍人案,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仅仅从该案中学习了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具体适用,然而对于该案背后所隐藏的司法实践中放宽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目的和精神并没有准确的掌握。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绝不应仅限于培养学生学会对法律条文的适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对于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是很不利的。
(三)案例教學法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所采用的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模式因其无法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到课堂之中而受到了多方诟病,因此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在刑法教学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然而,使用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如何使两者有机的结合,更好地提升教学效果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来讲授某一知识点或者在讲授完某一知识点后通过案例的讨论来加深对此知识点的理解的做法虽然有助于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掌握,但在加强教与学的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等效果方面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因为学生在没有接触某一知识点或者刚学完某一知识点后很难立即对该知识点以及其背后蕴藏的刑法精神有深入的理解,其思维也仅限于该知识点是否适用于此案例,而非此案例适用哪些知识点,所以讨论的过程和结果浮于表面,辩论很难展开。
(四)缺乏“互联网+”和课堂教学的融合运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手机似乎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人们随时随地的可以通过手机查阅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然而,手机的广泛使用也使其成为了大学课堂中老师的“敌人”。如何限制学生在上课时不玩手机而专心听课是大部分教学工作人员颇为头疼的一件事情。与此同时,在现代化刑法教学中,为了更生动的阐释某一问题,视频资料和法院判例有时是必需的。例如通过前述的2018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砍人案来讲授正当防卫时,对于如何理解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仅靠口头阐述很难使学生清晰的把握,而通过视频能够使学生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从而提升了教学效果。那么是否可以将手机和课堂教学融合运用,从而变废为宝也是刑法教学方法改革中值得关注的课题。
二、进一步完善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思考
(一)传统刑法学理论和法考内容的融合
法律职业考试是绝大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的一门考试,其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以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为蓝本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以便将来毕业时能够学以致用,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学教育是否应该仅仅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如果以法律职业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会降低法学本科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甚至可能会重蹈中国应试教育的覆辙。[3]2018年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布》,其中明确指出“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从中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仅仅包括“熟练的职业技能”,还应该包括“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换句话说,传授法律的精神,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义务。
由此,重新对刑法学课程教学和法律职业考试的关系进行思考时,可以发现,推进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相衔接应该是刑法学教学改革的趋势。这要求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仅仅要准备教材中的刑法传统理论知识,还应该时刻关注法律职业考试中相对应的内容。当法律职业考试中出现新的理论时,教师应该与时俱进,着重对新的变化予以讲解,以适应新形势下时代的发展要求。
(二)着重对刑法基本精神的灌输
刑法的基本精神并没有规定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之中,但是其却贯穿于整个刑法。无论是总则中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构架还是分则中具体罪行的设置其都是围绕着刑法的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而进行的。虽然在刑法学教学中,刑法的精神一般都放在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讲授,然而仅抽象地讲授学生并不能完全地理解其涵义。因此,在后续刑法具体制度的阐释时,通过案例,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到制度本身的规定,还要使学生了解其背后蕴藏着的基本精神。通过反复的训练,使刑法的基本精神的种子深埋于学生内心之中的土壤之中。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学生达到教育部的“法学类专业人才的标准”,为国家和社会输出较高素质的法律工作人员。
(三)案例教学法的完善
在当前的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已被广泛地运用。从应用的角度来看,其大体可以分为讲授型案例教学、讨论型案例教学。当然有学者提出讲授型案例教学不能称之为“案例教学”,而是“举例教学”。因为这种方式是以老师为主导,对案件予以介绍、分析,缺乏学生和老师的互动。[4]这里,暂且不论“案例教学”的定义范围,仅就案例教学的目的而言,其不仅仅是通过教师枚举的案例将抽象的法言法语转化为生动易懂的生活现实便于学生理解,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分析司法实践中案例的能力。然而由于刑法学繁杂的知识点和有限的授课时间,能够给予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一案例进行有准备的、细致的讨论的机会是有限的。大部分的案例教学仅限于“举例教学”。基于此,为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翻转课堂模式的应用,将下一次课需要讲授的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预习,让学生充分对这些案例进行思考,带着问题走进课堂,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手机进课堂的探索实践
在互聯网+的时代,手机因其可以随时地查找信息、观看视频,实现交互反馈等等功能,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学生使用智能手机的比例高达91%。[5]然而正是由于手机被广泛运用使得一些自律性较差的大学生在课堂上沉迷于手机,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为此,许多教师采取禁止携带手机入课堂或者设置手机放置袋等措施,但收效甚微。应该注意到,手机是一把双刃剑,是否能把手机引入到课堂教学工作之中是值得探索和研究的。在笔者的实践教学中发现,如果将一个冗长的刑法案例通过投影仪投放在黑板上让学生阅读,似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然而要求学生通过手机自己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原文时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样,要求学生通过手机查看案例视频也比教师自己播放取得的反响要好。也就是说,将手机作为教学辅助设备,能够明显提升课堂的吸引力,增强课堂的活跃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如果能够发挥手机的积极作用,让手机服务于教学工作,是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的。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不变的法律是僵死的法律。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学教学也必须与时俱新,紧跟时代的潮流和刑法内容的革新。法学人才的培养不应仅仅育成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的实用型人才,还应该让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此,如何将刑法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和创新,值得在理论上不断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牛建平,任娇娇.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长江论坛,2019(3):70.
[2]罗平.法考背景下本科刑法教学的改革探索[J].法治与社会,2019(3):201.
[3]韩敬.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分析[J].理论观察,2013(5):151.
[4]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60.
[5]施晓雪.智能手机进课堂调研[J].教育教学论坛,2018(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