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20-07-05 03:17颉东凤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情势审理情形

【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现状中的运用情况,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的争论,笔者对此进行了辨析。

【关 键 词】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201-02

作 者 简 介:颉东凤(1990-),甘肃陇南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现状

关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现状,笔者首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情势变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选取2011到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汇总,以图表1的形式表示如下:

通过对图表进行分析,在2011年到2019年中,笔者认为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是2011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较少,基本上没有超过200件;第二阶段是2014年到2016年,全国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大约在1200到1400件之间;第三阶段是2017年到2019年,全国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数量较多,大约在3000多件左右,如果按每三年作为一个阶段进行分析,全国法院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数量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

然后,笔者以民事案件为分类标准,以“情势变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然后按照法院所适用的程序进行分类整理,以图表2的形式表示如下①:

通过对两个图表1、2分析可知,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关于情势变更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之后,通过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案件的数量进行对比可知,超过一半多的关于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由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二审程序在三个主要诉讼程序中所占的比例来看,也可以明确的看出,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也占了相当一部分的比例,即法院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矛盾比较突出,笔者通过阅读大量关于情势变更的判决书可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是否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纠纷,而一审法院在认定是否使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解决纠纷时,由于把握不准,说理不太充分,处于不太确定的状态,以至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大多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增加法院的压力,从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也比较多,我们知道,再审程序是一个纠错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有符合再审的事由时,法院才启动再审程序,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较多。

另外,笔者采用上述相同的检索方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数量为45件,笔者通过阅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纠纷为标准进行整理,以图表3的形式表示如下:

通过对两个图表进行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大多数的案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少数案件才认定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通过数据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尽量维持当事人契约严守的原则,不能随意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同时笔者发现,情势变更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还是属于商业风险或者不可抗力展开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定使用情势变更解决案件纠纷,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就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不属于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那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进行分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多数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双方当事人主要就是否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进行辩论,争议的难点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因此,笔者接下来对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

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的关系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从事商事交易的活动中本身存在的一种风险,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或者损失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②商业风险是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的风险。商业风险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市场价格的波动、款式过时、质量投诉、商业秘密的泄露、物价的涨落等,笔者认为,商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固有的一种风险,是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正是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才能够促进或者鼓励当事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积极性。关于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包括:第一,商业风险是在当事人可预见风险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做好了面对发生此种风险的准备,或者说商事主体在从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是在当事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一种风险,超出了当事人可预见的程度。第二,商业风险的程度较小,是市场交易中本身存在的一种风险,发生的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势变更产生的风险程度较大,是当事人无法预料到的,是一种意外风险,情势变更产生的风险达到了异常的程度。第三,发生商业风险,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而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第四,商业风险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由于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对产生的风险具有过错,而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当事人对发生的风险没有过错,具有不可归责性。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是发生了特别重大的事实,如发生了地震、台风、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战争、罢工、暴动等重大事件,而情势变更发生的情形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严重。情势变更的使用情形主要是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金融危机、汇率的异常的波动,币值贬值和国家政策的变化等。③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具有不可预见性,都是一种意外风险,都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发生的事实没有过错,虽然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首先,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发生侵权的事实,当事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条款,而情势变更主要適用于合同领域,解决合同的履行问题,不能适用于侵权领域。其次,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当事人不需要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只需要通知当事人时即可解除合同,而当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法院进行认定后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后,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一般是不能避免、难以克服的,而情势变更并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相对可以克服,只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会显失公平,因此,情势变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注释:

①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每天都上传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因此有关情势变更案件的数量处于一个不断的变化之中,笔者得到的数据以2020年1月13日访问为准.

②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08):44-49.

③毕秀丽.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比较分析[J].政法论丛,1999(03):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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