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法传销往往被人们戏谑为“经济邪教”,尽管如此,总会有人参与其中。受骗加入非法传销的人轻者损失钱财,重者家破人亡,代价惨痛。随着经济的发展,相较于过去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今的非法传销行为多借助于“合法直销”的外衣包装,不少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合法直销”的幌子行非法传销之实。非法传销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制度层面、法律方面以及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在防御措施上不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更要着眼于净化网络环境,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
【关 键 词】传销犯罪;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05-02
作 者 简 介:万振(1994-),女,汉族,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现状研究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公布的十起重大传销案例,例如广西“10-16”特大传销案、湖南“1.12”特大传销案、贵州“5-07”特大传销案、“中国明明商"传销案等,纵观案件详情发现,现如今非法传销方式日趋多元化,传销组织更为精细严密,影响更加恶劣。自2009年“传销”首次入刑至2017年,全国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逐年增加,尤其在2013年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后,传销犯罪案件呈爆发式、井喷式增长。据中国社科院主办的2019年《社会蓝皮书》显示,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立案传销类案件2500余起,涉案金额达238.9亿元,案件增幅较以往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愈来愈强。
通过分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至12月審理的非法传销案件发现,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人员大多来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2.犯罪人员多为具有劳动力的青壮年。3.犯罪人员大多属于“三乏人员"。即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固定职业、缺乏谋生手段。4.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
二、原因分析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不断发展,传销犯罪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全面、科学地分析传销犯罪发生的因素,是预防与治理传销犯罪的首要任务。非法传销导致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发生,反观之,犯罪原因也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诸多领域的综合因素。从犯罪学角度来分析其原因,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经济原因
1.就业难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便无暇顾及“礼义廉耻”。当前社会失业率越来越高,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部分失业或无业人员会走上盗窃、抢劫的道路,而部分失业人员则会误入传销的泥潭。非法传销活动之所以盛行,就是抓住了“就业难”的社会现状,以提供“好工作”“高收入”为饵,为无业人员“画大饼”,诱骗无业人员参与其中,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初入社会,还停留校园生活的象牙塔中,对生活充满激情,对前途充满希望,却因社会阅历尚浅缺乏社会经验,在实现自我价值过程中受挫。而当非法传销所谓的“一年脱贫两年致富三年开上大奔”的口号传入耳中,或因为前期受挫,或因为急于实现自我,急功近利易上当受骗,误入歧途。
2.贫困问题
如前文所述,非法传销犯罪人员大多来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贫困。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不再仅仅渴望解决温饱问题,而是改良生活方式提升幸福感。纵观现状,就业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巨大,工作不易,获取财富更不易。尤其当身处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大环境中,低收入群体想要改善现状获取财富更是难上加难。此时更易迷恋“一夜暴富”的赚钱神话,接受来自于非法传销组织抛来的“橄榄枝”,从而走上传销之路。
(二)制度原因
1.部门缺乏统一协作机制
在查办传销案件时,若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作机制,易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各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协作。例如,2013年审理的“浙江亿家电子”网络传销案,涉及交易金额达280余亿元、涉及渠道商、会员约200万名。在侦办该案件时,由于采取的是网络传销手段,不可避免地需要网侦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涉案金额高达280余亿元,在追查资金走向过程中,便需要银行部门的鼎力相助;在追查280万余名会员信息时,需要公安部门提供人口流动信息,需要电信部门提供通讯账户信息等的极力配合。如若缺乏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便会导致取证难、定罪难的情况发生。第二,未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当各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合作,信息未能得到及时分享,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第三,各地公安部门联系不紧密。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传销团伙开始采用传销以及线上和线下双管齐下的新传销模式,并且往往采用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境外设置服务的策略。由于跨区域性,很容易引发管辖争议。另外,未能建立共同打击传销犯罪的协作机制,会增加办案负担,增加司法资源消耗。
2.个别地方政府治理不力
一方面,由于当前传销犯罪手段极为隐蔽,大多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管理机关难以发现。传销犯罪往往面临取证难的困境,当基层政府的执法能力和管控能力都有待提高时,传销犯罪更难治理。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官员一味追求当地经济的发展,只顾眼前利益,对传销组织往往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行政不作为,严重助长了传销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
(三)法律原因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2017年的100名传销头目当中,只有14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仅有的14人当中,还有2人因有立功行为,予以酌情减刑。这便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犯罪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与其所受的处罚差别巨大。现行法律对传销犯罪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存在相关制度滞后、法律追诉标准过高的情形。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才予立案追诉。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若传销犯罪人员利用法律条文的漏洞,发展不足三十人的传销组织,或层级低于三级,或未担任传销组织领导职务,便可规避法律处罚。
(四)技术原因
现阶段,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销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传销大多借助于微博、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人民群众。相较于传统传销模式,网络传销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跨地域性更强,突破了地域限制的传销团伙发展更加迅速,不利于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五)个人原因
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面对的诱惑巨大,部分人存有“一夜暴富”的思想。社会发展迅速,生活压力巨大,夹杂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心理,往往容易急功近利。另外,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导致社会大众的防范意识淡薄。
三、防御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关于传销犯罪的立法和政策规定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致使其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滞后性。当法律存在滞后性时便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适时调整,以司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结合司法实践,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二)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工作合力
加强工商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三)加大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误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轻者损失钱财,重者重伤或丧命,社会危害性大。要充分利用个新闻媒体渠道,大力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到全方位覆盖式广泛宣传,公开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起到一般震慑作用,并教育群众树立正确“劳动创造美好未来”的致富理念。
(四)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
如前文所述,网络传销进一步突破了地域限制,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于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将其切实纳入辖区派出所的管控之中。
(五)加强网络监管
进一步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对微博、微信等通讯工具的监管,对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创业、招聘网站的监控,加大对非法传销网站的发现和整治力度,打击犯罪分子依靠网络公开进行传销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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