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培养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难题与解题

2020-07-05 03:17李训伟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普通高校实务卓越

【内容摘要】新时代背景下培养基层卓越法律人才面临三个难题:教育观念难题、教育模式难题和教学方法难题。破解上述三个难题的解题思路为:一是明确服务区域、强调实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二是确立分流培养的本科教育模式;三是从理论、制度、实训话语层面架构实践教学体系。

【关 键 词】基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观念;教育模式;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054-03

作 者 简 介:李训伟,男,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没有高低层次之分,没有等级关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就是提升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实际上就是一项质量工程。为提升普通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需要探索适合普通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

一、教育观念的难题与解题:目标定位[1]

教育观念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普通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观念上要进行转变:不能盲目标榜培养“精英”、“领军”、“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要敢于放下身段,要与双一流大学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有所区别,要彰显自己的人才培养特色。卓越法律人才之“卓越”并非仅指“高端”、“精英”,因此,卓越法律人才也并非仅指“高、精、尖”法律人才。丰富的法学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高素质的法律修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奉献精神也应属于“卓越”的范畴,这就为普通高校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指明了方向。对于普通高校而言,本科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基层”,具體表现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凸显法律实务能力。

(一)服务地方区域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在校本科生数达29万多人。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本科生普遍具有眼高手低的低水平工作能力,很难适应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甚至有人发出“高校毕业生如何杀出重围”的呐喊。地方区域特色和法律人才特质在当代法学教育中的遗忘、忽略成为法科生就业困境的瓶颈。如果脱离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特色,忽略地方区域既有的社会、民主法制等环境因素,普通高校很难实现培养应用性、复合性的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将错位。普通高校应转变一味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的教育观念,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上应该树立立足区域、服务区域的教育新观念,努力培养一批能适应和服务地方基层的实务性、综合性基层卓越法律人才。

(二)凸显实务能力

实践是法律的一种天然品性。培养法律人才的社会价值集中体现在法科生实务能力的掌握。法学是一门应用型极强的社会科学,调整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纠纷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是法律科学的功能目标指向。因为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质是将规范理性与社会实际生活相结合的一种过程,蕴含着从应然到实然、规则到实践、抽象到具体的转换。[2]法律的实践品性要求,法学教育不应该囿于对法科生进行经院式的纯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还应该为法科生创设理解与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加强体验式教学,在模拟教学环境下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践行学以致用的教学指导思想,在固态的法律规则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利用体验式教学和模拟教学让法科生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实现在实践教学中深化法律知识,在深化法律知识中提升法律职业技能。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法律生命的最好方式是实践。例如,美国法学教育中推行的“诊所式”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法”、英国的“三阶段”模式都反映了“法律职业化”将成为法学教育的必然趋势。①

二、教育模式的难题与解题:模式选择

(一)通识教育模式

无论是培养“高、精、尖”型的卓越法律人才,还是培养服务地方的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具备知识、能力、德性协调发展的综合素质是其首选条件,形成爱智、求真、向善、至美融为一体的完善人格,因此通识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价值与决定性作用。[3]通识教育注重教育的人文性,提倡和鼓励学生在大学四年期间系统、全面的学习理论知识,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发展的能力,进而反对专业的硬性划分。在推崇通识教育的过程中忽略职业化教育、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将无法摆脱可能培养“空想家”的窘境。东汉王允在《论衡》中说:“博览古今为通人”,那些博古通今的人才的确令人向往和倾倒,但是,在当下社会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普通高校在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上仍然坚持大学阶段的教育通识化,则可能背离了社会对人才的真正“需求”,从而使毕业生陷入就业困境。

(二)职业教育模式

职业教育注重教育的技术性,让受教育者在学习中掌握某种职业所必需的职业知识、技能和道德,职业技能发挥统领作用。职业教育受益于社会生产结构的巨大变革,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也必然有益于社会的进步。国家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体现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对“职业性”、“技术性”专门人才的强烈需求,将职业教育的理念引入高等教育,实现两种基本教育模式的有机融合,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必然选择。职业能力的提升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灵魂,将学习与就业紧密结合,实现“毕业就业零距离”的终极目标。加大组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的力度,可以组织开展“模拟法庭进社区、进校园”、“法律诊所”、“校园法律咨询中心”等实践教学活动。当然,引入职业教育理念的高等教育并不等同于“高职教育”,也不意味着“理论修养”在高等教育中的被忽略甚至放弃,否则,培养的人才可能终将蜕变成徒具法律皮囊的工匠。

(三)分流培养模式

分流培养模式以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思想为指导,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中体现“阶段性和模块性”的教育特色:“阶段特色”是指整个本科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具体要求是学生先接受两年的通识教育以培养基本的理论素养,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自主选择、院系调剂的原则”再接受两年的职业教育;“模块特色”是专指职业教育阶段的“司法实务(法官、检察官实务技能)、律师实务、企业法务、社区实务(社区管理和法律服务)、公证仲裁实务等模块”的分流培养,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培养。人才应当具备“知识、能力、素质的三维要素”[4]。

三、教学方法的难题与解题:实践教学体系的话语性架构

(一)理论话语层面的架构

从理论话语层面架构实践教学体系主要涉及教与学的互动关系,探求两者之间的良性发展趋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到“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是必然选择,创新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元培养方式。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从教学论看,话语主体的说话人、受话人分别指向教师和学生;主体间的桥梁应当包括教学方法。教学论认为,话语主体的活动—教与学—贯穿整个教学活动过程,是一对永恒的关系,相互促进,教学相长;在教学实践中,教与学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教的目标、内容、方法与学的目的、兴趣、方式总是存在多种碰撞,如何才能缓解、消除话语主体之间的矛盾?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意思和主体教育观念,设计体验式的实践教学环境,增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兴奋度和参与性。

(二)制度话语层面的架构

1.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教师的特点之一是学术研究能力较强、实践经验不足,而实践教学体系的執行者是教师,因此,高校教师在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的同时还应当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是高校培养实用型人才的保障性条件。尤其对于普通高校来说,培养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必须要建设一支“既懂学术研究又懂实践操作”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否则无法践行实践教学引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法论。解决高校教师实践经验欠缺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走出去,二是请进来。“走出去”即鼓励教师到基层部门挂职锻炼,学习基层部门的办案流程、细则和技巧;“请进来”即聘请实务部门的优秀司法工作人员进校园,参与课程的实践教学设计、实施。

2.人才培养模式

区域经济发展的职业需求是人才培养的现实性条件,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不具有引进、留住“高、精、尖”法律人才的条件,这些地区急需的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且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尤其“偏爱”实务能力强的人才。山西大同南郊区人民法院、山西岢岚县人民检察院在调研中多次谈到基层司法部门“很难引进和留得住精英法律人才,迫切需要能‘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大学生”。因此,普通高校有必要联合当地的公检法司、律所、工商、税务、海关、保险、证券、金融、企业等部门共同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常态化、规范化的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根据地方社会职业需求状况、实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实现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按需培养”。

(三)实训话语层面的架构

以模拟法庭实训为核心,从实训话语层面架构实践教学体系。模拟法庭实训包括“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进社区”、“模拟法庭进校园”、“模拟法庭训练营”。“‘模拟法庭实验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它以其较强的真实性、直观性和实践性而深受学生欢迎。”[5]模拟法庭实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主体性教育理论;基本目标是通过设置情景式问题,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基本途径是由学生以分组模拟角色身份的方式演练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调解、仲裁、谈判、审理活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训练。此外,在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可以综合采用大陆法系程序、英美法系程序甚至马锡五审判程序,这种创新实践教学方法比单纯的理论比较更有直观性、实效性和趣味性。

注释:

①例如,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座谈中,山西神池县人民法院结合新录用人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表现谈到“基层法律实务部门需要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但更需要上手快、能办案、动手能力强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11-18.

[2]蒋建湘,杨清望,何炼红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研讨[J].现代大学教育,2012(3):81-83.

[3]黄进.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2(9):8.

[4]郭婕.“中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研究[C].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2011:29-32.

[5]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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