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
张雪涛
在《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5 年)中把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分为三种,即无人居住但却保留了依然如故的考古证据的城镇、尚有人居住的历史城镇、20 世纪的新城[1]。通常,历史城镇景观涵盖城镇当中的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群落和社群生活情景,历史城镇景观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保护理念中完整性的必然要求,也是遗产保护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历史城镇景观的相关国际规制的整体性解读是不足的,已有文献主要聚焦于历史建筑保存、维护、保护、修复等方面。本研究以历史城镇景观保护与管理为研究对象,以时间为顺序,将早期建筑遗产保护组织、ICOMOS、UNESCO 以及区域间保护组织颁布的一系列宪章、公约、建议和决议进行解读,从适应性与针对性、文脉与地方精神、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护性利用四个主题进行回顾与评述,有助于历史城镇景观保护与管理这一主题在不同语境下的讨论。通过对国际规制及其理论发展研究,厘清国际规制中涉及历史城镇景观保护与管理的部分,为历史城镇景观的保护与管理提供国际规制的研究基础。
15 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以来,遗产保护从最初对器物、艺术品的保护逐步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单就在历史城市与建筑遗产领域,“从早期罗马和哥特时期的古典时代遗址,以及早期文艺复兴的古迹,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包含了所有建筑变体和建筑风格”[2]。近代遗产保存概念约可溯源自19 世纪的欧洲,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在20 世纪下半叶,逐渐成熟并形成体系。早期保护主义实践者的思想和行动都是围绕历史建筑本身展开的,从1849年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在《建筑的七盏明灯》中所强调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到1877 年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和菲利普·韦伯(Philip Webb)等 人 的《SPAB 宣 言》(SPAB Manifesto,1877)所号召的“进行保护而不是修复”“让它保持历史、鲜活,甚至是曾经的样子” “那些以修复(Restoration)的名义在我们的时代中进行变革的人,虽然声称要把一幢建筑恢复到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除了各自的奇思妙想之外,没有人能给他们指出什么是值得钦佩的”[3],这些看似简单的论调其实都显现出建筑遗产保护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调适的过程。
从19 世纪30 年代开始,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开始由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开始了持续性的演变进程。早期的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规制,比如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3 年《雅典宪章》有时代的局限性,其涵盖内容比较窄,涉及的仅仅是建筑纪念物的保护与修复。二战之后颁布的一系列国际规制,无论在内容还是理念、方法上都日趋成熟,在地区的适应性与针对性上越来越强。从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的历史沿承性看来,基于西方标准的一系列国际规制为后来的亚洲、澳洲、美洲区域间以及国家内部保护文件的制定和颁布提供参考和理论基石。从早期对文物、历史建筑和遗址的保护依次扩展到遗产地完整性的历史地段、历史城镇乃至整体历史环境,从早期遗产保护者(组织)的努力发展到民众参与乃至形成全民共识,在保护范围上不断扩大,在内容上逐步趋于完善和细化,在保护方法上更加科学与合理化。虽然,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提高了遗产管理的专业水平,但在解读国际规制及其发展历程、实践和保护趋势的同时,也要有“在地化”的考量。
对于国际规制的适应性与针对性,20世纪80 年代,新加坡的保护者就对西方观念和准则之下的遗产保护制度提出反对和质疑,担心会失去“亚洲人”的根,认为新加坡的城市更新过程中,在文化遗产和城市景观上凸显了殖民时期西方霸权主义的概念。有新加坡学者指出,他们的选择似乎遵循当时西方观念所主导的“原真性”和文物性,在新加坡没有涵盖建造于20 世纪的建筑,因为保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主要是由殖民地官员组成,这些人在认定历史建筑、古迹、遗址时受英式思维的影响。西方对遗产管理的霸权,强调“宏伟”的古建筑和古迹,这些对新加坡的城市和文化景观均不适用[4],后来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开始对“20 世纪的新城”有专门表述。此外,UNESCO 通常被认为是研究遗产保护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机构,因为对遗产保护能够结合国际和国家层面。在意大利学者洛伦佐·卡西尼(Casini,L.,2018)看来,UNESCO 至少采取两种形式的国际管理方法,UNESCO 及其遗产公约也探讨如何与保护建筑遗产的国家政策相互作用,第一种形式是创造一份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遗产名录;第二种形式是提出旨在保护历史城镇景观的建议(文件),通过《世界遗产公约》体系展示出“超民族”的做法[5],在其颁布的一系列保护文件中,用“软性”的国际准则试图降低冲突,塑造超民族主义的架构,然而未必有效。威廉·洛根(Logan,W.,2001)批评指出,在亚洲的文化背景下,西方保护标准不能专横地强加于这些文化之上,以UNESCO、ICOMOS 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为遗产保护实践制定了全球化的保护标准,也影响该领域思考问题的方式,他们被指责“给世界各地的文化贴上共同的标签,他们的政策试图将‘良好行为’(Good behavior)标准强加给成员国,从而产生创造全球文化一致性的逻辑”[6]。
事实上,UNESCO 的建筑遗产保护屡受后殖民主义的批判,西方标准不能在世界不同国家一以贯之,因为国际性保护文件实践的普遍性和标准的强加性最终可能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地方价值被淹没殆尽,尤其是那些在亚洲地区以外国家接受遗产保护教育的遗产保护工作者们,当他们带着西方灌输的标准回到本区域之后,更有可能会加剧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化相对主义给予当地社区特权,比全球标准化更为公平[7]。然而,有相当多人对文化的全球化提出批评。以国际规制中提到“原真性”为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 / Getty Conservation Program)大卫·A·斯科特(Scott,D.A.,2015)认为,原真性也包括来自土著部落、民族或宗教信徒的声音,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语汇说出一些真实的东西,但是以西方的、所谓“科学的”文化标准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真实的。在传统西方意义上,对原真性的鉴证过程并不依赖于文化规范,而是基于艺术历史鉴定和科学鉴定的公正判断,这两者通常是相辅相成的,专家的知识通常与实物、历史物证(Material objects)联系在一起,他们有确定应该保存什么的权力[8],艺术作品将由专家小组进行审查,通常会撰写一份详细结论和依据的报告,最终的文件将成为遗产“原真性的证明”[9]。但是,当地人或许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因为专家的知识背景和观点是由他们的学科所塑造的,而不是由生活在文化中的群体所塑造的。
二战之后,20 世纪60 年代的欧美社会是一个反权威的社会,而ICOMOS《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际宪章,1964 年)却试图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威”:针对历史纪念物或建筑的保护原则和标准,事实上从《威尼斯宪章》的内容和逻辑看,它的确建立了一个现代主义的保护体系,并且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历史建筑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0]。具有欧洲背景的《威尼斯宪章》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亚洲、澳洲和美洲地区的情况,《威尼斯宪章》将遗产保护建构成以专业知识为前提的技术性的过程,抹杀了文化性、政治性议题的存在;除此之外,《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建构则是以欧洲的历史经验与价值观为基石,利用“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叙事结构替代历史本身的多元性和复杂性[11]。对于亚洲地区国家而言,在一系列国际宪章、公约、建议和决议及其保护经验基础之上,以及对遗产保护理念、遗产价值理解的日益加深,亚洲地区国家开始探索符合本地区文化特点的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制,在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寻找对自我文化的认同和坚持,这也是对长久以来以西方标准来衡量亚洲遗产的一次“反抗”。因此,亚洲地区的《奈良原真性文件》(1994 年)和《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年)、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1979 年)、加拿大的《阿普尔顿宪章》(1983 年)、美洲地区《圣安东尼宣言》(1996 年)等保护宪章都是建立在符合其自身建筑遗产特点的基础之上。
2007 年、2008 年、2011 年 学 者Tiamsoon Sirisrisak 和赤川夏子(Natsuko Akagawa)、Ken Taylor 和Jane Lennon 先 后指出自1992 年《世界遗产公约》发布以来《世界遗产名录》中文化景观的遗址数量不平衡所导致的欧洲中心主义(Eurocentrism)现象。虽然这个议题在很多讨论会、专家会议和国际会议期间提出,但收效甚微[12]。《世界遗产名录》呈现的是地理区域上的失衡,绝大多数文化景观都位于欧美发达地区[13],阿拉伯国家地区在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登记数量少之又少;大多数与农业、林业、渔业和历史城市景观相关的遗址位于欧洲和北美地区;而在亚太地区大多数的文化景观都是在农村[14]。此外,这种不平衡也引发学者更多的质疑,即现有的文化景观鉴定准则是否对缔约国可行以及文化景观概念在缔约国中到底接受程度如何。
国际规章中涉及历史城镇景观文脉与地方精神的论述(1962—2018 年) 表1
随着全球信息流动的活跃,根据精神价值和环境价值来评估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广为人知的政策,这一政策同时也受到诸多国际规制的支持[15]。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规制中涉及历史城镇景观文脉与地方精神的条款均有清晰的发展脉络,也都是建立在保护实体特征及其信息的基础之上(表1),通过对历史城镇景观“物理特征”的描述来找寻与保护无形的文脉与精神。在这种语境下,历史城镇中的地点不仅仅意味着是地点,横向上是文脉的表征,纵向上是地方精神的物证。国际规制中涉及对文脉与地方精神的论述呈现出逐步递进和深入的发展关系,透过现象寻找遗产保护更为本质的东西,也是保护层面逐步深入的结果。
二战之后的经济复苏和重建时期,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城市中的老城区被推倒重建用以解决遇到的用地危机,伴随着大规模的拆建工程,历史城镇环境、文脉、特色呈现碎片化、模糊化的状态,因此保留城镇历史建筑的同时,成片的历史街区也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来维系城市记忆和文脉。1962年,UNESCO 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将保护的对象从自然景观与遗址扩展到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认为这些景观和遗址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响”[16]。该建议强调了历史物质实体所传达出的文化与精神影响力,以及在当今社会所产生的纪念价值和精神,对文脉的保留和对地方精神的维护成为景观遗址风貌与特性保护的新方向。随后,1964 年的《威尼斯宪章》把重点放在古迹和历史建筑上,反映出20 世纪60 年代遗产保护范围的局限,值得注意的是,该宪章承认“这些历史建筑和古迹能够反映古老的传统和人类的价值,作为一个特定文明、重大发展或文化事件的证据”[17],虽然强调遗产的物质结构而非社会意义,但文件中已经隐含对遗产文脉与地方精神的探索。该宪章扩展了“历史遗迹”的内涵,“独有文明的城乡环境”也成为历史遗迹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遗迹的概念涵盖独有文明的城乡环境,重大发展或者历史事件,这些重要的古迹有其文化的重要性,在历史洪流中见证着过去时代的文明,“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他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18]。从《威尼斯宪章》中可以解读出国际对文物保护概念从仅关注古代遗存艺术完整性,逐渐转为关注文化遗产在传递、承载层面的历史意涵,从原本聚焦于文物,逐步发展出对古迹、历史建筑环境场域等内容的关注。
20 世纪70 年代,欧洲议会在《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公约》(1975 年)中指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一种表现,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和当代生活之间的联系[19]。文脉和地方精神发生转变,从《威尼斯宪章》中的“在历史洪流中见证着过去时代的文明”转变为“理解过去和当代生活之间的联系”,这一点在1976 年UNESCO 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中得到进一步深化,该建议在“历史和建筑地区”的定义中涉及历史城镇、老城区,将历史地区的保护置于“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语境之下,强调“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20],并将其作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这将文脉与地方精神通过延续和再植融入新的城市发展过程当中。1979 年,ICOMOS 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了《巴拉宪章》,该宪章针对遗产提出了科学的保护流程,跟以往的国际性保护文件相比,在操作性上更强。开创性地将文脉聚焦于区域层面,以“地方”的概念来诠释遗产[21],也将“视觉形象”纳入到场所文脉的涵构当中,认为“包括视觉形象在内的各种有助于历史场所文化意义的联系均需受到保护”。《巴拉宪章》的初衷是维护“地方”的文化价值,它把“地方”解读为历史记录、身份认知和社群生活经验的物质体现,所以在保护中强调非物质形态的延续性。
20 世纪80 年代,ICOMOS 的《佛罗伦萨宪章》(1981 年)中指出历史遗迹其独特的景观有着追忆的作用,比如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家喻户晓的传说、史诗级的战争或者是一幅名画[22]。“追忆” “历史事件”等关键词凸显出《佛罗伦萨宪章》对精神价值的追求、对集体记忆和文脉的尊重。随后,1987 年《华盛顿宪章》涉及对历史记忆的保存和对历史延续性的关注,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该宪章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定义、目的及保护方法进行明确解释、鼓励对城镇遗产的保护用以维护社会的集体回忆,对文脉和地方精神的意涵在国际规章中越来越清晰。该宪章强调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历史文献作用”和“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继承并扩大了在“追忆”的概念,即认为历史城镇或城区包含人类记忆[23],因此,在保存历史城镇和城区特征的同时,那些彰显历史特征的所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组成部分也要得到保护。
20 世纪90 年代,在日本奈良发布的《奈良原真性文件》(1994 年)立足于亚洲地区,在延续《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基础之上,强调文化遗产的不可取代性,认为原真性反映集体记忆,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之中。1996 年,美洲地区的《圣安东尼宣言》强调遗产地可以传递深层次的精神内涵来支撑民众的生活,并与过去联系在一起,强调在遗产地的保护中留存记忆和它的文化呈现样貌的目标一定要遵循丰富人类的精神性,超脱物质的层面[24];1999年,在《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中指出乡土不仅包括物质形式、建筑构造、结构和空间,还包括使用和理解的方式,传统以及与之依附在一起的非可见联系[25]。乡土建筑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类型,在以乡土建筑为主体的历史城镇景观中,比如漳州古城、凤凰古镇、丽江古城等,这些建筑中不可见的联系是维系乡土建筑遗产的地方性、文化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桥梁。
进入21 世纪,在《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认为文化遗产是精神来源的方面之一,它叙述了历史的发展,过去保存下来的物质材料,收集成的记忆和看不见的传统是遗产地文化意义的根本要素[26]。2005年,《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指出“历史城市街区是活着的文化遗产”,这些街区在过去的世纪,在区域和不同民族之间展现出丰硕的文化交流历史[27];同年,UNESCO《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简称“维也纳备忘录”)作为对《威尼斯宪章》《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的修订,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途径的重要声明,强调遗产地的历史必须保持可读性[28],保持文化连续性,与此同时保护实践要考虑到人与有历史意义的城市环境的情感联系,他们对场所的感受。此外,《维也纳备忘录》不仅在城市遗产管理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且在历史城镇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的定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探讨当代城市遗产管理在整体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共性和话语权[29]。该备忘录关注当代城市发展对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景观的影响,强调历史必须是可读的,保持文化的连续性,同时遗产保护实践应该把人的感知、情感与历史环境联系起来。同年,《西安宣言》中重述了这一理念,指出要理解(遗产资源)的历史、演变和周围事物的品质[30],在多元文化脉络的语境下理解、记录和解读环境。正式成文宣扬地方精神的国际性保护文件是在2008年ICOMOS《魁北克宣言》,地方精神在文件中被定义为可见和不可见的两个部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要素给予场所独特的身份、意义、情感和神秘色彩,精神创造了空间,与此同时空间也构筑了这种精神[31]。在该宣言的指导下,保护实践着重强调对地方精神的保存,致力于维护历史城镇独一无二的风貌和个性;和以往的国际保护文件不同,这是从物质实体到精神层面的转变。
2011 年,UNESCO《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书》认为城市遗产保护政策应该与更广泛的城市文脉、历史形式结合在一起。该建议书将历史性城镇景观理解为文化价值、自然价值及其属性的历史分层的结果,涵盖更为广泛的历史文脉和地理环境。历史城镇景观方法旨在保持人类环境的质量,加强城市空间的生产和可持续利用,同时认识其动态特性,促进社会和功能的多样性。历史城镇景观方法将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视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资产,并提供工具来管理物质和社会转型,确保当代干预能够与历史环境和谐地成为一个整体,并考虑到地方文脉。同年,ICOMOS 第17 届全体大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与管理历史城镇与城区的瓦莱塔原则》(简称“瓦莱塔原则”,2011 年)认为“历史城镇的身份认同源自社会和文化生活内核的存在,而不只是历史建筑遗产”[32],历史城镇作为空间结构能够展示社会及其文化身份的沿革,是解读过去的物质载体和生动证据。在场所精神方面,《瓦莱塔原则》则延续了《魁北克宣言》中对地方精神的解释和关注。2014 年的《佛罗伦萨宣言:作为人类价值的遗产与景观》(简称“佛罗伦萨宣言”)和2017 年的《关于遗产与民主的德里宣言》(简称“德里宣言”)两份文件均强调“社区认同”“文化认同”的重要性,遗产因此也被认定为“活的记忆”“活的遗产”,遗产中的那些有形和无形的联系是建构“认同”的基础,这一论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全涵盖文脉和地方精神的意涵,并且有进一步的发展,那就是在此基础上建构更高层次的“认同”。
完整性与原真性原则的提出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有学者指出,在1972 年11 月第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并在1975 年12 月实际开始运作,以及UNESCO 建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标准之前的一段时期内,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United States National Park Service)已经制定了一套关于遗产“重要性”(Significance)、“完整性”(Integrity)和“适宜性”(Suitability)的标准,以评估美国的文化遗址是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33-34]。自“文物古迹”的概念被扩展以后,城镇景观遗址及其整体环境成为国际规制的重要方面,历史街区的周边区域被纳入保护范围,历史街区中各种物质或非物质遗产也成为最重要的保护对象。因此,在保护规制的指导下,对所有传统元素的保存和尊重成为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概念,完整性和原真性成为因应这一局面的新标准。
20 世纪前三十多年中,对历史场所的保护方法已从之前广为接受的对单个地标性建筑的关注转变为对其周边环境的宏观控制。二战之前,1931 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起草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提议“建筑应尊重其所处城市的外部环境与城市风貌,尤其是当毗邻历史建筑时,更应对周边环境给予特殊的考虑”[35]。二战之后的经济复苏和重建时期,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城市中的老城区被推倒重建用以解决遇到的用地危机,伴随着大规模的拆建工程,历史城镇环境、文脉、特色呈现碎片化、模糊化的状态,因此保留城镇历史建筑的同时,成片的历史街区也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来维系城市记忆和文脉。
20 世纪60 年代以后,《威尼斯宪章》(1964 年)是第一部涉及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和完整性问题的国际宪章[36],该宪章在肯定《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的基础上,强调遗产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虽然重点仍旧放在历史纪念物的保护上,但是更多地关注于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37]。值得注意的是,历史遗迹的一切“原始”特征都应当予以妥善保护,这可以解读为严谨忠实的“效忠论”[38],把“传递它们原真性的全部信息”当作遗产继承者的责任。《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两份文件的诞生奠定了遗产保护的基础原则——原真性和完整性,《威尼斯宪章》之后,原真性和完整性的理念和重要性逐步在国际规制中得到强化。
进入20 世纪70 年代,UNESCO《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 年)中,对原真性的考虑更是成为遗产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条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关键概念,该公约要求一项遗产要被认定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就必须符合完整性或原真性条件,必须有足够的保护和管理系统以确保其安全。这一点在《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有非常清楚的陈述:设计、使用材料、制作技艺和整体环境要符合原真性的衡量,要求遗产必须是真迹,不允许遗产中存在任何虚假或重建之后的臆测之物。《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公约》(1975 年)和《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 年)均涉及建筑遗产的“完整性”保护方法,其中《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公约》强调建筑遗产是人类记忆的重要部分,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必须作为整个规划政策中的一部分,不能把它从原有的环境中分离出来,随后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 年)更加明确将遗产保护结合到区域与城市规划中的完整性方法,认为历史区域及其环境是全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整体上被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人类活动以及那些微不足道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在具体保护实践当中,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保护,景观要素应精心规划并加以控制,以使它们与整体相协调。
20 世纪70 年代末,《马丘比丘宪章》(1977 年)作为规划领域的重要文件,用动态的思维来看待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方面在物质实体方面要保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另一方面要继承与物质实体紧密结合的地方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地代表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在城市建设过程要结合历史遗址和古迹保护、恢复和更新的过程,确保历史遗址和古迹的经济意义和可持续的生命力。同样,《巴拉宪章》(1979 年)的内容中也兼具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考虑,提出遗产保护要尊重周边环境的原则:“保护工作基于对地区现存肌理、功能、关联与意义的尊重,为此需采取审慎措施,尽量减少对其不必要的变动”[39]。尽管该宪章立足于“地方”,以此作为澳大利亚遗产实践的空间概念,这个术语对于历史城镇景观保护至关重要,历史城镇景观被纳入到“地方”范围当中,毕竟“地方”一词其局限性要比纪念碑、遗址或建筑的概念要小很多。该宪章将诸多活态元素纳入其中,现有物质文化的证据(建筑物、植物、结构、开放空间、土地使用模式)被定义为有形资产,它们是记录和保存景观的有形形式;传统、信仰和意识形态构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创造有形形式并赋予其意义,有助于通过文化遗产保护来维持或培育地方感[40]。在方法上将不可或缺的要素联系在一起,并将它们与其作为产品的文化和知识背景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性的架构,使“地方”更具原真性特点。
20 世纪80 年代末,《华盛顿宪章》(1987 年)因应后工业社会对都市环境的冲击而产生,非常明确地将历史城镇与街区作为保护对象。在完整性层面,历史城区不论大小,既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城市形制、建筑物、绿地、建筑外貌、城镇与周围环境的关系都在城镇中发挥不同层面的作用;在原真性方面,历史城镇和城区是历史过程中社会多样性的表现,能够反映城镇发展的轨迹和脉络,这就让整体城镇风貌的维护成为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方面,确保各要素维持一个整体和谐的关系。
1994 年,UNESCO 在ICOMOS 的支持 下颁布《奈良原真性文件》明确将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观点列入条文,这是继《威尼斯宪章》(1964 年)颁布30 年以后首次以完整性和原真性来规范遗产保护的方向,对历史城镇景观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文件试图摆脱最初在国际规制中所宣扬的科学理性主义(Scientific rationalism),反而转向注重对建筑遗产中人造物材料原真性的保存,扩大了对原真性的定义,足以涵盖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及其文化背景,认为信息来源的准确与有效决定了人对遗产价值的理解,关于原真性的检验要充分尊重所有文化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价值观[41]。该文件在《威尼斯宪章》的基础上认为“精神和感受”[42]也是遗产地原真性的信息来源。《奈良原真性文件》中强调的原真性原则并不存在于西方的遗产保护的概念中,它试图探索一种认同当地传统和无形价值的精神,尊重文化多样性和信仰体系。威廉·洛根教授认为《奈良原真性文件》在诸多国际规制中是“来自外围的强大声音,一个名副其实的分水岭”[43]。文件中所强调的原真性原则包括形式和设计、材料和物质、使用和功能、传统和技术、地点和环境、精神和感觉,利用这些资源可以对历史城镇景观从具体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进行阐述,这种带有亚洲特色的遗产保护方法,隐含迎合民族主义理想的色彩。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并未对原真性进行清楚地定义,它只是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希望“能以充分尊重所有社会的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方式而应用原真性检验”的要求[44]。
自从1994 年的《奈良原真性文件》发表之后,有关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讨论,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1996 年,ICOMOS美洲国家委员会通过《圣安东尼奥宣言》,这是对《奈良原真性文件》的反思与批判,宣言所关注的概念聚焦于美洲当地,认识到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文化认知直接相关并创造“多元文化主义”的地方认知。该宣言涉及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原真性之间的相互作用,确定了7 个方面的内容:原真性和同一性;原真性和历史;原真性和材料;原真性和社会价值;静态和动态地区的原真性;原真性和管理工作;原真性和经济。历史城镇景观被列为“动态的文化遗产地”,作为人类长期活动的产物,在现代和未来的生活中保持着连续性,在因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演化,传统得以延续并成为遗产的内在成分。由于宣言中讨论的“原真性”是20 世纪90 年代最值得讨论的议题,无形中也增加该宣言的重要性。
进入21 世纪,2005 年12 月UNESCO《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旨在纠正《奈良原真性文件》的模糊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巴拉宪章》中的一系列定义。该草案的副标题是“在亚洲文化背景下确保和保存遗产原真性的专业指导方针”,在强调在亚洲背景下诠释和评估原真性,用综合的方法保护社区和群体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45],承认亚洲国家的多元化和文化特征。《奈良原真性文件》和《会安草案》两份文件引发对亚洲文化脉络的讨论,两者均认定需要以尊重多元文化的方式来凸显遗产原真性的价值。UNESCO另一个动作是历史城镇景观倡议,该倡议是由2005 年维也纳会议、备忘录以及世界遗产城市计划的主要项目所引发,是一项雄心勃勃的尝试,旨在协调历史城镇管理过程中完整的、动态的方法。《维也纳备忘录》(2005 年)的重点在于面对现代发展的情况下保护文化遗址,即使是在现存的历史名城中,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不应受到损害。[46]完整性的目标是维护遗产地的所有关键元素都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正如操作指南所强调的完整性是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完整(Wholeness)和无损(Intactness)要求及其属性的一个衡量尺度。《维也纳备忘录》正式提出保护历史性城镇景观的概念,基于完整性的理念,其“历史城镇景观”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国际宪章和相关建议中通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 泛[47]。同年,ICOMOS《西安宣言》旨在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注重遗产本身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将自然和人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传统与当代的要素涵盖到遗产保护领域,深化了完整性的概念。该宣言认为在历史城镇景观遗产的保护中,与遗产地环境相关联的历史、社会、精神、习俗、经济和文化活动形成文化遗产的整体,具备完整性的历史环境能提供给人的精神记忆更加强烈,文化遗产若离开了环境就成了孤单的个体,要考虑文化遗产与自然的相互作用,考虑物质与非物质环境的共生[48]。
2011 年11 月,UNESCO《历史城镇景观建议书》认识到在历史城镇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挑战,包括发展过程中地方的快速都市化、遗产和大众旅游市场开发。该建议书强调完整性策略在历史保护区域和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性[49],打破过去被保护的历史城镇与其他城区的边界,将所有因历史积淀、层积而产生的城镇环境统一视为城镇遗产,城镇文脉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包含在自然环境里[50],历史城镇景观与自然构成完整性和关联性状态。此外,历史城镇景观的保护也不再局限于对历史城区和周边缓冲区的保护,而是将其纳入到更广泛的区域发展的框架之下。同年,ICOMOS《瓦莱塔原则》在继承《威尼斯宪章》《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和《华盛顿宪章》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补充,在维护历史城镇的原真性同时,也注重保护的完整性,提出适用于历史城镇和城区介入的原则和策略,索菲亚·科洛尼亚斯(Kolonias,S.A.,2012)认为“这些原则保护历史城镇及其背景的价值,以及它们与我们时代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的整合”[51]。该原则将历史城镇景观细分为具有历史美学价值的建筑要素、城镇内外景观、考古遗迹、城镇全景、城镇天际线、视线和地标所构成的整体美学关系,将历史城镇视为一个“社会及其文化身份的沿革的空间结构”[52],除了物质要素之外也要将非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实质的活动、象征和历史功能、文化行为、传统、记忆和文化参照物”[53]均应在这个空间结构当中。2017 年,ICOMOS《德里宣言》延续了国际规制中对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论述,强调遗产包括价值体系、信仰、传统和生活方式,以及功能、风俗、仪式和传统知识;遗产表现形式包括相关性、意义、记录、相关场所和相关物体,这是一种更加以人为本的模式,“文化遗产的管理必须考虑完整性和真实性”[54]。
UNESCO 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 Bokova)在2012 年于巴黎举行的《世界遗产公约》 40 周年庆祝活动中呼吁“世界遗产正处在气候变化、社会变革以及人民之间和解进程的十字路口,由于身份认同和归属感,以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世界遗产承载着重大的责任”[55]。历史城镇景观被列为动态的文化遗产地,作为人类长期活动的产物,在现代和未来的生活中保持着连续性,在因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演化,传统得以延续并成为遗产的内在成分。对于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诸多国际规制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发展方向和利用方式也有不同程度的说明。
20 世纪30 年代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年)仅强调在尊重建筑历史与艺术特征的前提下,对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的寿命。20世纪60 年代的《威尼斯宪章》(1964 年)重申了该原则,认为以社会公用为目的的古迹利用有利于古迹本身的保护。20 世纪70 年代的国际规制对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融入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概念,其中,《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 年)认识到,真正的建筑遗产保护需要更好地融入城市规划当中,并呼吁“整体性保护”,以解决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 年)中指出不损害地区具体特征的条件下,保护和修复工作应与振兴活动齐头并进,增加新的作用并与遗产所在的城镇、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状态相符合,满足居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需要。《马丘比丘宪章》(1977 年)在城市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修正了《雅典宪章》(1933 年)部分条文,隐含遗产动态保护的概念,强调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56]。《巴拉宪章》(1979 年、1981 年、1988 年、1999 年)强调“适用”和“保护性利用”,认为遗产的文化重要性会随着地方历史的延续而改变,延续性、调整性和修复性是适当和优先的保护方式。因此,除了保护已有的物质实体和维护文化重要性之外,对遗产地进行适当地利用并创造适当的机能是可行的。该宪章强调理解遗产保护的价值的重要性,有助于拓宽人们对“什么是重要的”以及“为什么是重要的”的理解,通过基于遗产价值的理解来做管理决策层面的判断,该宪章比二战以后颁布的任何一部宪章更有助于促进遗产保护的发展[57]。20 世纪80 年代,《华盛顿宪章》(1987年)肯定了历史城镇发展过程中物质与文化层积之后的“历史文献作用”,认为这些区域体现着传统城镇的文化价值,在保护规划方面,保护规划要综合考古学、历史、建筑、技术、社会学和经济学所有相关因素,同时应着眼于确保历史城区与整个城镇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发展方面,要求新的作用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镇的特征相适应。20 世纪90 年代,《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年)延续了既有的保护思路,肯定了现代利用在历史城镇保护中的重要性[58],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街区、景观的保护应注意城市的延续和进化[59]。
进入21 世纪,《布达佩斯宣言》(2002年)倡导努力在保护、可持续性和发展之间寻求适当而合理的平衡,一方面保护遗产资源,另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社区生活质量[60]。《维也纳备忘录》(2005年)高度关注当代开发建设对具有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61],因此该备忘录中涉及 “设计”的作用力,遗产地的保护应该包括对公共空间的设计,比例和设计一定要适应特定类型的历史形式和建筑,历史城市内部和周边的空间结构应该通过城市设计和艺术作为复兴历史城市的关键要素。同年,针对亚洲地区遗产保护的《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年)通过,在该草案通过之前,2001 年UNESCO 在越南会安发起探讨在亚洲区域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会议认为“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62]。随后在2006 年《绍兴宣言》中遗产的“动态演变过程”成为核心议题,宣言认为成功进行遗产保护、管理和监测的战略方式之一是让利益相关者都能在一开始就参与到发展计划的制定中,遗产所有者、社区、开发者、遗产管理者在“生活在遗产城市”的保护理念下将保护性利用置于动态演变的框架当中,历史城镇景观成为地方发展进程中的一环。
2011 年8 月,UNESCO 颁布《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承认历史城镇动态发展的基础上把整体环境作为遗产保护的前提,提出将城镇遗产保护纳入更广泛的地区发展框架之下。在可持续性保护讨论的整体框架内,该建议强调城镇遗产对人类来说是一种社会、文化和经济资产,“支持社区在保留与其历史、集体记忆和环境有关的特征和价值的同时,寻求发展和适应求变的努力”[63]。在城市历史景观的保护政策上,该建议书认为保护政策设计应该能够提供长期保护与短期可持续管理的平衡机制。同年,UNESCO《瓦莱塔原则》(2011 年)其主要目标是提出适用于历史城镇和地区干预的原则和策略,该原则融合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强调对历史城市与城区的干预和控制,最为关注的三个问题即是历史城镇与当今的文化、社会行为和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变化和沿革,对历史城镇与城区进行干预的标准、方法与适宜的策略[64]。ICOMOS《佛罗伦萨宣言》(2014 年)是国际文献中首次出现以人类价值来考量遗产与景观,文件中放大了“社群”在遗产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地方与动态文化传统之间的重要联系,主张采取多层次的规划和解释方法进行整体空间和旅游规划,在“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交织中创造空间”[65]。而《德里宣言》(2017年)则是放大了“民主”在遗产中的价值,在“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下保证“活的遗产”的延续性,通过基于社区合作的知识与技能的代际传承来实现这种延续性,并通过跨学科知识进行促进。该宣言事实上也在反思政治力量、宗教力量、经济力量在遗产保护中的干预以及介入的程度,涉及对特定族群建筑遗产乃至大范围的历史城镇景观,在保护过程中的刻意忽视、有选择性、排他性。
综上所述,缘起于18 世纪末的城市保护,从19 世纪中叶起,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后,逐渐迈入了科学化、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轨道。从宏观层面上来看,Teller,J. 和 Bond,A.(2002 年)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制划分为两波连续的浪潮:第一波的保护政策主要集中在指定(Listed)的古迹和单个建筑物的保护上;而第二波政策则集中在建筑群、城镇景观和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上[66]。从微观角度来看,国际规制中涉及历史城镇景观的四个部分:适应性与针对性、文脉与地方精神、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护性利用,其保护内容与理念演化的过程分为可分为三个阶段:
(1)初始阶段:从20 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从1913 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到1933 年《雅典宪章》的颁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历史城镇中的单体建筑,具有地标性的历史建筑被有针对性地保护下来,奠定了后续历史城镇景观遗产保护的雏形。该阶段,古迹、纪念物和遗产地保护在概念和事实上均得以形成,但是最初的保护规制在效果上是相当有限的,保护对象范围和方法有着时代的局限性,并没有针对历史城镇景观遗产形成明确的保护政策,甚至言之过早。适应性与针对性、文脉与地方精神、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护性利用只是隐含在国际规制中的模糊概念。尽管如此,这为后续保护领域纲领性文件的形成、颁布与实施提供了条件。
(2)发展阶段:从二战之后至20 世纪中后期,标志性文件有《威尼斯宪章》(1964 年)、《关于历史建筑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 年)、《华盛顿宪章》(1987 年)。20 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可以看出区域保存的观念,对于历史保存的态度大多针对单一建筑物进行保存,而真正落实到“区域保护政策”(Area-based conservation policies)的实践是从60 年以后才开始在整个欧洲逐步出现[67]。20 世纪六七十年代间,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际规制的适应性与针对性在该时期得到反思。从《威尼斯宪章》在遗产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初步形成对历史文物完整性和历史性的认识,到《关于历史建筑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加快对历史城镇与街区的保护,再到《华盛顿宪章》作为首个城市范畴的保护宪章,强调对历史城镇及城区的保护,形成了历史城镇景观合理的保护体系。此外,单项的遗产保护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木结构、壁画等,位于地震区域和战乱地区的遗产也在该时期得到关注。在该进程中,对适应性与针对性、文脉与地方精神、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护性利用的探讨与反思也不断加深。
(3)全面深入阶段:从20 世纪90 年代至今,标志性文件有《奈良原真性文件》(1994 年)、《维也纳备忘录》(2005 年)、《魁北克宣言》(2008 年)、《瓦莱塔原则》(2011年)。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各地纷纷制定符合本地区遗产特点的保护规制,针对历史城镇景观的保护具有在横向上范围越来越大,纵向上从宏观走向微观的趋势。从《奈良原真性文件》开始,后续国际规制中强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论述开始增多;《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维也纳备忘录》倾向于对历史城镇景观管理方面的讨论;《魁北克宣言》则更深入地涉及地方精神的层面;《瓦莱塔原则》对历史城镇与城区的维护与管理方面提出新的方法,侧重于维护遗产的文化多样性、可持续性;《新都市主义宪章》《佛罗伦萨宣言》和《德里宣言》讨论的重点关注于“遗产民主” “社区/群”“人类价值”相关议题,在以往基础上又有所进步。在《德里宣言》中遗产理念的外延已极大扩展,不仅包括古迹、遗址和建筑群,而且包括周边环境,范围更大、更为复杂的区域和景观,以及其非物质的层面和多元的模式。随着保护规制内容的精细化和方法的科学化,文脉与地方精神、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护性利用成为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本方向。
遗产保护宪章的基本作用是为保护和管理具有文化意义的历史场所,为其提供保护与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在指导遗产保护实践中扮演职业道德的角色。以UNESCO 和ICOMOS 等组织为主发布的国际规制中对历史城镇景观的保护与管理形成可参考的理论框架,在各国实践中具有引导性的意义。本文提出的与历史城镇景观有关的国际规制的研究,有助于历史城镇景观保护与管理这一主题在不同语境下的讨论。回顾过去,针对城镇景观遗产保护与管理在世界范围内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方面,逐渐从最初的理论探讨走向保护实践,从建筑遗迹保护拓展到能够体现历史城镇价值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通过动态调整现有的保护规制来因应历史城镇景观保护与管理所面临的新问题,这都是对保存遗产共同价值和从遗产资源中获益而作出的回应。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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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来源
表1:作者根据UNESCO、ICOMOS、欧洲理事会、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相关文件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