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旸
【摘要】互联网经济为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为会计核算带来相应的挑战和难题。本文研究虚拟数字化产品的相关概念与特征,并浅析其会计记录方法,希望为有关企业提供相应建议。
【关键词】会计 数字化商品 企业会计核算
伴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经济的进步,电子商务企业蓬勃发展,传统与产业制造业挂钩的会计核算系统并不适应当今电商企业的资产结构与商业活动,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会计核算是许多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数字化产品的研究与评估为企业提供有关專业思路。
一、数字化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常见的数字化产品的定义,包括信息、娱乐试听产品(影视与歌曲)、知识付费(网络课程、直播课程、电子书)等不需要实物作为载体向消费者提供、而是可通过互联网数字传输的相关产品。数字化产品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常见的企业资产和商品,无需在库储存、无需计算库存、仅需考虑一次性购入、开发或更新成本、使用数量可以说是无穷的(消费者下载获取端以及原材料供应端,比如安装软件、设计软件等),并且可成为企业在商业贸易环境中的有利资源。
资产的定义为被企业所得且所控制、通过其过去交易和劳务所取得,并且未来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利益的一切资源,那么数字化产品基本符合资产词条的定义,我们将其计入资产类会计要素。但数字化产品既不属于无形资产(虽然不具备实物形态,但无形资产是为企业所用但不能出售具有排他性与可辨认性的资产),又有别于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属于物质类产品,必须表现为一定的实物形态,且数字产品并不具备严格可以界定的生产流程),因此对于企业来讲,设立专门的“数字化资产”会计科目十分必要。
二、数字化产品的特征
边际性成本几乎为零。数字化产品的产出发生在前期开发与研究阶段,然而后续每增加一单位的该产品都可以以零成本进行传输和复制,比如消费者所购买的网课,开发阶段需要课程设置、教师参与、前期录制、后期编辑、输出形成数字产品等过程,但一旦完成后便可以在各类知识付费平台复制上架,无需重复生产制造,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其边际性成本趋于零。
不具备实物商品的物理可破坏性。有形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折旧,即将资产随着时间流逝与使用耗损致使贬值的部分进行会计记录,数字化产品经常以某种介质为载体,比如电脑、手机、磁盘、光碟、移动硬盘等,载体具备消耗性与可破坏性,但数字产品本身是不具备该特征的,甚至保质期可理解为永久。
无法按照数量可靠计量。与有形资产必须以存货性质储存在特定空间、供给有限不同,一首歌曲一部电影一旦被购买下载保存至某种介质中,可以无数次提供给消费者,其所占有的空间不受实际空间范围的局限,可无限供给。
传播的速度与范围不可小觑。随着互联网的全球蔓延,任何数字化产品都可以在全世界范围以高速传输甚至共享给不同地区国家的消费者,数字商品经济不断延伸打破界限,具备传统产品无法超越的速度性和广泛性。
三、数字化产品的核算
正是由于数字化产品的以上特殊性质,企业在处理商品贸易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能够准确计量的、企业自身所掌握且可供使用可供销售的、经济收益为企业所得的、以非实物状态存在的非货币性电子数据资产,应被计入“数字化资产”这一会计科目,明细会计科目可记录实际数字化产品的名称与种类,方便企业记录和查询。
前期取得数字化资产时,企业投资人力物力进行有关产品的开发,并形成自身特定资源,此时开发期间所发生的直至产品形成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费用总额应被计入成本价格,即借“数字化资产——库存数字商品”,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以准确记录数字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前期投入的初始成本)。实际应用过程中,数字化商品更新换代频繁,当企业后期通过科技研发不断进行原始数字化商品升级与改造时,其投资也应以同样方式计入产品的成本计量当中。
企业通过日常的经营活动成功进行数字化产品的销售时,由于数字化产品的数量无限的特点,不需要会计记录产品的出库或者数量的减少,而是直接记录收入,即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企业的数字化商品被激烈的科技市场竞争所冲击,竞争对手新产出同类更先进产品而导致贬值,那么会计处理时必须进行原数字化商品的减值计提。通常采用企业数字产品未来收入所计算的现值,与会计期间期末的数字产品账面金额进行对比,将多出的账面金额部分进行记录,即借“营业外收入——计提数字化产品减值准备”,贷“数字化资产——资产减值准备”以体现会计记录的谨慎性与稳健性,防止企业利润水分等情况。
关于数字化产品的费用摊销,会计核算中的摊销方式多种多样,比如低值易耗品常用的“分期摊销法”,无形资产常用的“加速摊销法”(逐年递减)等,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性数字产品的性质采取不同措施。比如分期摊销法时,数字化产品完成制作待售时即可摊销其一半的成本,借“数字化产品——费用摊销”,贷“数字化产品”,期末时再度摊销另外一部分。采用加速摊销法时,一般在会计期间期末借“管理费用”,贷“数字化产品——费用摊销”。
通常情况下,根据会计原则之一企业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即某一会计期间所得收入与同一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成本相配比,展现的是会计处理在时间上一致性以便于正确计算企业在该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收益。但由于数字化商品的特殊性,在每结束一次销售时其费用与成本无法准确获得,商品成本也就无法相应结转。这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销售商品的特殊性选择不结转成本、或者采用无形资产的处理方式,销售结束不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会计期间期末时摊销销售成本等方式。
对于可以免费下载的相应资源的记录,企业可以设立“其他在用数字化产品”和“在库数字花产品”两个明细科目帮助记录,在用产品的个数可以参考下载记录,即借“数字化产品——其他在用”,贷“数字化产品——在库产品”。
参考文献:
[1]雷佩垚.电商企业账务实训项目教程[M],,2016/08:16-29.
[2]庄明来.论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务与会计.2005:1-2.
[3]曾永铭.电子商务会计[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2017/08: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