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情况与建议

2020-07-01 07:36施珺洁
绿色科技 2020年8期
关键词:臭氧层备案上海市

施珺洁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上海 200235)

1 引言

根据《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包括全氟氯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含氢溴氟烃等六大类[1]。

我国高度重视保护臭氧层工作,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签署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2]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3,4]。在此基础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10年3月24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布实施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加强地方ODS淘汰履约能力建设”一期、二期项目,施行两项备案制度,积极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不断加强培训宣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 上海市ODS淘汰管理总体情况

2.1 ODS淘汰总体进程

1993~2010年,上海市全面淘汰全氟氯烃(cfcs),通过停止哈龙类灭火器生产和销售、停止cfcs生产、拆除cfcs及四氯化碳(ctc)生产装置等,在一期项目期间提前完成国家ODS淘汰计划。

2011年至今,上海市ODS环境管理进入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HCFCs)进程,沿用一期项目成果,圆满完成二期项目,并将两期能力建设项目逐步向长效监管机制转化。

2.2 物质淘汰情况

2007~2009年,提前完成国家ODS淘汰计划,所有受控物质除维修、原料及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HCFCs消费呈逐年下降,原有的cfcs及ctc生产装置全部拆除。

2013~2018年,原料用途、受控用途HCFCs使用量逐年大幅削减,原料用途2018年使用量比冻结年2013年减少95.21%,受控用途使用量比2013年减少81.34%。

3 上海市ODS淘汰管理落实情况

3.1 政策体系

根据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要求,出台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备案制度,2014年出台从事含ODS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制度,明确了两项备案工作的流程、时间、材料、审核依据等内容。

在建立了相关备案制度之后,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将相关备案企业名单公开发文予以公示,使备案工作真正落地。

3.2 组织架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成立ODS履约淘汰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协调推进履约实施、备案管理等具体工作,专人专岗,执法总队、区级生态环境局配合实施,形成一支专业人员稳定、市区二级联动的ODS环境管理队伍。

3.3 工作机制

3.3.1 落实条例,切实推进两个备案制度

上海市在2013年、2014年分别出台两项备案制度,目前已滚动实施7年,形成了上海市涉ODS企业名单和数据信息库。2020年备案完成后,近6年HCFCs备案企业数量变化见图1;维修、回收、销毁企业共计5批次共249家,见表1。

3.3.2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要求环评单位增加涉ODS内容的相关评价论述分析,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审查有关ODS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结合备案工作,严格审核企业备案材料,执行2018年5号文精神。

3.3.3 市区联动,加强监督执法

涉ODS企业日常监管已纳入大气工作计划,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涉ODS企业有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市固管中心每年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图1 近6年上海市HCFCs备案企业数量情况

表1 上海市5批次制冷维修、回收、销毁企业分布

3.3.4 加强培训引导,组织分类培训

不定期组织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培训,加强本市ODS环境管理队伍的监管能力;充分运用好本市已经建立的制冷剂良好操作国家级培训中心,每年对工商制冷维修备案企业开展良好操作培训,提高维修企业专业水平,有效收集以切实减少ODS排放。

3.3.5 开展主题宣传,提升公众履约意识

每年“六五环境日”、“九一六国际臭氧层保护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开设 “上海ODS淘汰”微信公众号,运用新媒体途径增加宣传受众面;报刊、杂志、科普读物多面开花;举办“上海市HCFC替代技术论坛”,宣传国家政策与替代技术。

4 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4.1 全国各省市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目前,上海市通过建立备案机制、开展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本市涉ODS企业的管理。但与全国其他省市的信息共享互通,联动执法等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议加强全国各省市相关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若能直接有效的获取发泡使用企业及销售企业的上下游等相关信息,共享相关企业的HCFCs物质生产及使用情况,能有效提高泡沫行业HCFCs日常监督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及准确性。

4.2 条例在备案管理、监督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存在操作困难

年使用量100 t以下的HCFC使用企业的备案工作,条例中没有予以明确;条例对ODS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企业备案全覆盖的要求,远超出地方监管实际能力;企业减少ODS的泄漏和排放缺少司法解释;条例对违法生产使用行为额度罚款,对违法销售行为却倍数罚款,显得相对不合理且无弹性。

建议加快条例的修订进程,适应当前《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面临的主要任务,加强对已淘汰ODS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ODS管理与主要环境法律制度相衔接,提高ODS管理法制化水平,完善各个ODS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问题。

5 结语

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管理工作任重道远,上海市将持续加强ODS环境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ODS环境管理制度框架,全力配合国家完成履约目标,为保护臭氧层、建设生态文明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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