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研究

2020-06-27 17:04张智勇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 2020年4期
关键词:电力工程建设

张智勇

摘要:电力建设工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争议(Dispute),系指有合同关系的甲乙双方,于执行合同过程中,因某些意见持不同意看法而衍生歧见的冲突(Conflict)。 相关衍生用语中,常见的有工程纠纷及工程索赔。如对工程承揽合同规定或执行上之不同意见、工程合同中条文与条文间发生竞合现象之解释、或合同规定未明确之履行等等,致影响单方面权益,发生解释与意见之不协调现象。

关键词:电力 建设 工程  纠纷研究

1 争议之本质

争议产生之本质,系因合同双方立场不一所致,首先要了解电建项目工程团队中各方立场本质上差异。依(Armstrong, J. Ethical Consideration,1997)汇整团队之基本三方,即业主、顾问、承包商之间的目标差异,业主期望于项目如期在预算内完成,并符合目的;顾问则期望在可获得的报酬范围内,提供其专业技能;而承包商则期望项目可轻易管理及施作,并且避免修改而增加成本。这三者间之关系为业主聘请顾问提供专业监造服务,更赋予顾问与负责承造的厂商对立角色。这些差异性的存在导致冲突产生,由此可了解争议的本质即为“冲突"。

2争议发展过程

争议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预期状态-预期会有争议发生。第二阶段:意识状态-可意识到差异,但尚未浮到台面。 第三阶段:讨论状态-信息开始传播,大家开始询问问题以获得更多资讯。第四阶段:公开争议-开始公开表达不同的意见,各方意图的差异在此阶段开始变得更清楚,各个角度的观点直接明确展现出来。第五阶段:公开冲突-双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各自对争议作出争议,在此阶段,争论者不仅须稳固自己的立場,还须破坏对方的影响力[1]。于第五阶段时双方的立场对立冲突升高,对于问题更难以解决,其处理成本增加,又更会破坏双方合作合谐的关系。另 FIDIC(FederationInternationale Des Igenieursile Conseils,1987)国际合同第 67 条亦含有类似陈述,即争议之初也有类似的迹象可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2003)。FIDIC第 67 条订立争议通知机制,就是设立预警措施,鼓励对立双方以协商并给予共同解决问题的机会,认为若可于事件初始时,即积极处理,打断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即可阻止争议发生。 目前工程建设业生命周期在执行上切分为不同阶段,如设计、建造、维护、营运等,将隐藏事件的因果关系,决策与责任无法合一。事实上,这种将每一阶段切分,使其优化的做法,只要其中一个阶段具有风险即会失去所有的努力。要察觉、辨认争议事实,即初始事件的发生与解决的契机,应加强管理与执行[2]。合同所衍之争议在公共工程生命周期中时有所闻,因此,无论国家机关、法律领域或工程领域之专家学者皆有针对此议题,提出见解。而所谓「争议」之意义乃指法令或条文上意思不同之辩论,诸如对工程承揽合同约定或执行上之不同意见、工程合同中条文与条文间发生冲突现象之解释、或合同约定未明确之履行等,致影响单方面权益,发生解释与意见之不协调现象,而起之辩论。

3工程纠纷主要类型

造成合同之争议可区分为下列:

(1)合同的不公平:业主为确保自身权益,订定以本身利益为主的条款。

(2)条款的不明确:工程合同内容涉及广泛,除工程技术、知识外尚包含法律规定与用语,依一般语意或观念处理,往往所拟定之合同文字的陈述会有不明确之处。或有业主为规避风险,于易生争议之处,不予详细说明,当争议发生后,再以「合同若有遗漏不明,须依照甲方之指示施工。」而达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3)合同约定不完整:工程技术水准的提升,材料性质之不同及工程状况不一,使得合同难以作全面性之考量;且目前公共工程的定型化合同,更易造成特有之工地状况无法完全罗列于合同条款内,而发生规定不完整的现象。

(4)图说与价目单不一致:业主所提供之各式图说、价目单、详细表等文件常出现冲突之结果。

(5)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符合合同需解除或终止之条件,以及解除与终止后已完成之工程处置与价金给付皆常发生争议。

(6)施工并未依合同文件适用优先级进行:未依民法中所规定之文件优先级作施工决策,而此时也因图说之间有矛盾而衍生之争议类型。

3.1 工程变更争议

工程变更往往是造成工程纠纷之最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工程变更的原因有许多种,在此主要分类为下列7种:

(1)拟制变更:业主以非正式变更设计程序指示施工,且施工承包商所实际履行之工作,已超过原合同所要求之最低标准,往往是工程拟制变更形成之二项要件。常见拟制变更之类型有:合同双方就条款解释有歧义,而承包商按业主之指示施作造成之成本或工期增加;有瑕疵之合同规范与误导之信息;赶工;业主末履行协力合作之义务。

(2)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履行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执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3)衍生新增项目:业主所追加工作项目,衍生是否系新增项目,抑或系属原合同应施工范围之争议。

(4)删除工作项目:对于删除工作项目之删除,应办理合同之变更,则无以异。唯工作项目删除幅度过大,造成承包商之财产损失[3];或工作项目删之删除,使得专为该工程项目订购之设备无法他用所致生之损失,成为常见争议之案件。

(5)实作数量与原合同数量差异所致变更设计:或许因工地环境或各类影响因素,而无法符合原合同所要求之数量,而这些增加或减少之数量便可提出工程变更项目。

(6)额外工程与工程变更的差异:额外所作之工程是否计算于工程变更,也就是工程惯例所需作之附属额外工程是否属新增工作项目之一。

(7)设计疏失:设计图说有误,造成已施作之工程不敷使用[4],而此时之后续处理、价金以及工期展延之要求亦容易发生争议。

3.2价金给付争议

(1)计价方式:常见合同对于乙式计价项目之估验计价,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业主与承包商间之争执。

(2)付款迟延:估验款未准时入账所衍生之争议。

(3)物价指数调整:如以物价指数为主与工程施工地点有无关联?又计算物价指数调整给付工程款时,预付款是否应予扣除等。

(四)变更金额争议:工程金额因工项或数目有新增或删减而产生变更,需重新议价及讨论付款方式,此时亦有发生争议之可能。

(5)工率降低索赔:因现场环境改变或气候,乃至业主签发变更命令,使承包商原施工之工率降低,导致施工期间变长或施工成本增加,因此,遂衍生请求工期延长或索赔之争议。

(6)工程保证还款时间不明确:各式保证金之还款时间未明定,甚至产生扣款之情形发生。

(7)瑕疵扣款方式不明确:发现瑕疵时,扣款之时间与金额未定清楚,造成争议发生。

3.3工期争议

(1)工程延迟:工程发生延迟之原因探讨,是否归类于不可抗力及除外责任,以及工程延迟之赔偿金额或百分比,皆是容易发生争议之情况。

(2)工期展延:承包商可提出工期展延之情形非常多,如可归咎于业主之责任、不可抗力或除外责任等原因皆有可能申请工期展延。而对于上述各责任之认定皆有发生争议之可能。

(3)计算方式不明确:日历天、工作天、限期赶工等计算方式定义不明确。甚而开工日期之计算亦有发生争议之过往案例可循。

(4)勘验日期不明确:业主勘验日期定义不明,直接影响到每期估验款之发放。

3.4 验收争议

(1)分段验收、部分驗收是否允许。

(2)迟延验收问题:工程合同完工后,因部分争议责任归属未明,或工程初验时,发现瑕疵等皆可能造成验收延迟,而承包商亦因此无法请求尾款与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常因业主无限期迟延办理验收而滋生争议。

(3)未验收先行使用问题:未验收即使用是否属于验收合格?

(4)验收瑕疵之改正问题:实务上工程合同中保固之规定,是否与民法上有关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相同。另外,工程究竟有无瑕疵,于当事人又方间亦常有争议。

(5)扣款验收之问题:验收合格后给予剩余 10%之工程款,而利息是否应予计算?扣款方式及时间亦须明定。

3.5 保固争议

(1)保固项目之争议:是否任何工程皆属于保固之项目?而业主使用后造成之损坏亦属保固之责任?

(2)保固期间之争议:民法规定「发现瑕疵后之一年内属保固期间」,而五年后才发现瑕疵是否仍属保固期?而法律条文与合约产生冲突时亦容易发生争议。

(3)保固保证金提供之争议:保固保证金是否提供?提供方式及扣款期限亦须定义说明白。

4总结

建设工程由于不确定性的因素较一般行业高,诸如受异常天候、水文、地质条件、市场风险、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等变化影响大的特性,使得执行过程中不符合合同之预设条件繁多,增加引起争议的多种因素。工程迟延之求偿或索赔(delay claims)已成为建设工程业中最常见的争议事件,最大金额的索赔争议几乎都与工程延迟有关。尤其承包政府大型工程者,经济求偿或索赔技巧,几乎掌握承包商执行工程盈亏之关键。

参考文献:

[1]陆燕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J].现代商业,2014(27):284-285.

[2]王鹏.供电企业强化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4(09):179.

[3]高印立.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J].建筑经济,2014(05):60-62.

[4]冯玉萍.加强工程项目中采购合同管理的研究[J].中国市场,2014(3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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