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2020-06-24 12:56刘玉敏
锦绣·中旬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完善新时期

刘玉敏

摘 要:现阶段,我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新型养老方式面临着很大挑战,农民群众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文章主要针对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一、引言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有效地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是新时期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尤其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大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养老问题的关注,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基于此,文章介绍了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总结了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策略。

二、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一)农村社会老龄化加快

通过相关调查发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会增加到2.3亿到2.4亿,约占人口总量的16%;预计2050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亿,占人口总量的25%。其中,有75%的老年人在农村地区生活,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1]。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收入、生活照顾普遍依靠子女,很多老年人没有退休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也不完善。但在社会的发展中,农村地区的青壮年人普遍进入城市生活,对家庭养老带来了很大冲击,相关部门还需要寻求新型养老方式,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的参保意识有待增强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鼓励条件优越的农民群众加入养老保险制度,但很少向无条件、家庭困难的农民群众宣传参保工作,很难发挥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在长期的发展中无法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导致贫困差距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部门针对个人缴费设置了5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档次,如条件优越的叫停选择高档次投保、贫困家庭选择低档次投保,甚至可以放弃个人缴费。

(三)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新时期的发展中,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是分散监管模式,缺少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持,出现了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且社保管理工作呈现出很大差异,引发了社保基金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仍实行传统的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一般由县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执行性责任的承担主体普遍是基层政府部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并且,农保机构和人员办公经费、工资未融入财政预算中,制度交易成本往往会强制转嫁到基层,出现了很多政策矛盾,在长期的发展中会出现贯彻决定实施难、外部工作协调难、内部分工理顺难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农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引发了挪用、他用、空账、死账、呆账等现象,出现了养老保险资金流失问题[2]。除此之外,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投资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无法维持基金增值,不利于基金的长期运行。

三、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普遍实行资源形式,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相对薄弱,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农民群众学习相关知识,并邀请专业人员下乡进行讲座,指导农民群众进行参保,并做好回访工作,深入农民群众内部,激发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另外,相关部门可以在新农保试点培训专业人员,为农民群众进行指导,并增加保险基金补贴,实行更多的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有效地推广并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引进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是个人、集体、政府,通过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发现,养老基金资金筹集无法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集体、农民群众,还需要寻求更多的渠道,国家还需要大力支持税收政策,有效地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财政部门应将税收部分投入农村养老保险中,实行缴税方式筹集更多资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提高筹资的强制性,不断推广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农村生活保障水平,平衡各个地区之间的差距,确保基金来源的稳定性。另外,通过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在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改革并调整农村地区的税收制度,如征收农村养老保险税,将税收直接归入基金账户,并发放给农民群众。

(三)加快养老保险的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相关部门需要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支持,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依法必严的预期目标,并针对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政策,及时更新落后、不满足现代发展的法规制度,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提供制度、法律支持。

(四)提高养老保险的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部门必须强化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建立动态性增长方式,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评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其次,政府部门应统一规划、发放养老基金,并对其进行统筹,合理地配置各项资源,充分发挥出政府部门的作用,实现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的有效融合。最后,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地区养老基金亏空、老龄化加剧的问题,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减少养老金断崖式下跌现象的出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现已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为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持。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预期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实行主导、自下而上家庭养老融合的方式,全面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养老保险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鲁爽.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探析[J].农业经济,2020(04):85-86.

[2]田金莹,廖冬宁.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措施[J].农家参谋,2018(23):25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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