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诗卉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但是同时仍存在些问题,其过于绝对的一刀切规定、具体操作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充足,需要通过明确附设条件、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及细化具体操作方式等措施促进离婚冷静期制度更科学合理的运用,实现立法目的的最大利益化。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離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需要经过法定期间考察是否予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充分表明婚姻生活是私人与公共的结合的产物。第二,离婚冷静期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前置程序。第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冷静期设立的背景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我国的协议离婚。一方面,协议离婚以夫妻双方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为基础,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今部分离婚由于当事人一时冲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从而降低了轻率离婚案件数量,更有利于维护婚姻长久稳定。
当前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人们对自我自由的追求,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逐步改变。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协议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意思的夫妻可直接发放离婚证。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增加,2019年已有760万对夫妻离婚,第三季度的离婚率又增至44%。离婚率居高不下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的难点
(一)附设条件的缺乏
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经历了萌芽时期、尝试发展时期、对比分析时期、规范化时期。民法典为冷静期的规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自从民法典公布后就备受关注,《民法典》第 1077 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期限,但是缺乏附设条件的设置,没有将一些特定情形规定为该条款中的排除事项,比方说当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时,若仍受到离婚冷静期的约束,则会使弱势方陷入一个孤立无援的境地,可能会使弱势方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特别是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在这些方面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反而会带来一些严重后果。
(二)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
《民法典》仅是对等级离婚冷静期做出规定,但并没有对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规定。现阶段我国没有针对理论问题开展专门指导,大部分人认为离婚属于个人私事。
(三)具体操作方法未明确
法律草案中目前并无法条详细规定冷静期的次数和长短,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表述为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皆可撤回离婚申请,显然这并不科学。若一方在冷静期期间恶意撤回离婚申请,藐视法律制度的权威,通过该手段阻碍另一方的离婚目的,那冷静期制度设立的立法意图将毫无意义,甚至还会被一些恶意延长离婚时间的当事人别有用心。对于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撤回的形式是什么方式,能否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离婚意愿的真实性。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冷静期附设条件
离婚冷静期制度与人身密不可分,对于其设计不可运用一刀切的规定。首先,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已经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害,威胁到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需要再实行离婚冷静期。此时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但不能发挥挽救婚姻关系的作用,反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之丧失自救机会和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其次,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仅为生活之事,并不包含夫妻感情问题,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因老人赡养矛盾、子女教育争议、夫妻感情长期稳定和谐发生争执时,应当由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调节,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夫妻感情的稳定。同时,当夫妻矛盾已没有通过双方的冷静交流进行调和的可能性的,也不存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
(二)增加相应配套措施
首先建立冷静期资产非必要移转制度和转诉讼制度,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出现经常性家暴,藏匿子女等严重损害夫妻弱势一方权利行时,应该及时终止离婚冷静期的期间,由婚姻登记机关经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主动移交法院,转诉讼程序保护弱势一方的婚姻权利。在这个时间内,应该建立非必要财产转移行为评估制度,严格建立财产处分行为标准,同时建立财产转移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其次构建专门调解委员会,为夫妻双方搭建一个和平友好的交流平台。
(三)细化具体操作方式
诉讼离婚通常需要进行两次诉讼审判程序,能体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强烈离婚意愿,那么在协议离婚中,也应适用两次,这能确保协议离婚双方对离婚的谨慎态度,也减少了他人对冷静期的滥用。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包括婚姻登记,离婚撤回也适用于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只有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才能保证离婚撤回意愿的真实性。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应严格规定为由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撤销。首先,当事人已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过离婚申请,表明其已有离婚的意愿,如果允许采用他人代理或邮寄等方式予以撤销,则被他人若恶意顶替侵犯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因为登记机关只进行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明确细化冷静期具体实践操作,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进行,维护法律的威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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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