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涟
“福祉”一词,源于中国古代典籍,其含义有别于“福利”。近代的“社会福祉”一词,出自于英语,是“social-welfare”的汉字译词,由日本人袭用中国古语翻译而成。在日本“社会福祉”一词被解释为:
“对于个人在进行社会生活中所遇到的障碍与困难,由社会福祉政策、所在的区域社会与个人等独自或相互协调地加以解决或缓和,以及为此所展开的各种活动之总体,或以此种生活为目标所从事的工作,这就是社会福祉。社会福祉不一定有统一的定义。社会福祉是经历了由国家政策不予以介入而展开的相互扶助,慈善事业,博爱事业的阶段,到由国家政策介入而进行的救贫事业、社会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基本阶段发展而来的。社会福祉由四大要素构成,即:
“1.包括价值、哲学、援助观念、人类观等在内的福祉思想;
“2.个人生活中出现的福祉问题;
“3.为解决或缓和福祉问题的援助资源;
“4将福祉问题与援助资源圆满地对接,促进谋求有效地解决而实施的援助技术1。”
目前,在日本所使用的“社会福祉”一词的基本定义为:“对于未成年人,老龄人,残疾人,即在生活上须要提供支援或借助的人,以及经济拮据的贫穷人,流浪汉等,由社会提供服务,使其维持改善生活质量,亦指为其所制定的制度及完善设施等事业。”
于我国而言,福祉,就是由政府与民间所推动、实施的造福于人民的公益事业,是一项跨领域的系统工程,是综合性的社会应用科学,是伟大的社会实践。而实现“福祉社会”就是社会福祉事业为之而奋斗的目标,就是社会为每位公民提供各种保障,使得每位公民皆能享受公平而无忧的生活,使生活充满了幸福之感,是对人生全过程的呵护。
所谓福祉学,从学术角度来讲,它隶属于社会应用科学,是横跨众多学科的研究领域,是在摄取多门学问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综合研究体系。社会福祉学的着眼点是社会实践,即:以探讨解决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构建理想社会为其研究的主要目的。
在欧美各国,大都将社会福祉作为实现福祉社会的方法与手段。社会福祉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为全体国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性服务,使每位公民的一生“从摇篮到墓地”,都能享有充分的生活保障,这就是社会福祉所追求的目标。为此,政府所采取的政策与推动的社会实践,其中包括助产、育婴、就学、就业、教育、居住环境等等,皆属于社会福祉之范畴;而人们利用与其生活相关的社会福祉服务,求得援助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就是社会福祉的工作内容。
社会福祉学按照其实践领域与研究对象,又可以划分为:儿童福祉学、老年人福祉学、残疾残障人福祉学、家庭福祉学、医疗福祉学等等。而且每个领域都各有各的研究课题,它们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将这些研究领域以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法律、教育、经济、经营、管理、临床心理、健康科学等众多门类总括起来,便构成了福祉学。简言之,福祉学就是研究福祉事业,就是要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它的终极目标就是创造幸福美满的理想社会。
我国之所以提出“大健康战略”,我之所以将此称为“大福祉事业”,这是由我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三大一多”,即:
一是地大,幅员辽阔;二是人口基数大;三是地区差别大;所谓一多,就是指民族众多。
在这样一个“三大一多”的国度里,要实现全国民的健康,要实现福祉社会,既无前例可循,又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要实现十四亿人的福祉社会,既需有大视野、大战略,亦需要总体规划,通过构建缜密的法律体系来加以实施。
关于如何实现大健康,大福祉,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伟大的中国梦就是总体目标。仅就现阶段而论,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里提出的“八条”,亦称作“民生八大看点”就是具体措施。
1.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2.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3.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
4.建设生态文明是“千年大计”。
5.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
6.构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7.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在發展中补齐民生短板。
8.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首先,八条中的第一条“脱贫”,就是“摆脱贫困”。而要想“摆脱贫困”,除了“自力更生”之外,还须政府出台政策,“扶贫济贫”,而“济贫扶弱”就是“福祉”的起源,就是“福祉”的根本。近代福祉事业的开端,也正是源于扶助弱势群体。
八条中的第二条,“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讲的又是“福祉”,即“儿童福祉”。儿童福祉是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家庭与教育的福祉”。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1)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2)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3)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4)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1990年8月29日,我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这些公约、法律法规所讲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儿童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教育权利”,这些权益、权利的维护就是对社会福祉所提出的要求。要想每个儿童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真正做到:“教育面前人人平等”,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水平。
至于第三条“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第五条“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第六条“構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七条“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第八条“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更是将社会福祉的具体化,是社会福祉须遵循的原则与奋斗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关于民生的论述,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福祉”一词,但是所讲的内容皆为“社会福祉”;而习近平主席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论述中所指出的:“改革创新社会体制,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不但直接地使用了这一词汇,而将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归结为:“增进人民福祉”。高度发达的福祉社会,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使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有作为人的尊严与幸福感,也是文明社会发展进程的坐标与里程碑,同时也是小康社会实现后的又一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