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法律之互生关系探析

2020-06-19 08:07姚梅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期
关键词:区块链法律

姚梅

【摘要】恰当地治理区块链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目的在于以区块链的解决方案克服法律强制执行的局限,以法律制度弥补分布式分类帐的技术缺陷。通过对区块链与法律的物理碰撞、化学融合等多种方式的解析发现,区块链的系统和法律机制的结合更多是物理的碰撞。但在物理碰撞的基础上,区块链与法律更需要化学融合,这一方面能让区块链更加法律化,另一方面还能增强法律的技术适应性。

【关键词】法律  区块链  信任机制  共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1.013

近年来,比特币和区块链在互联网技术及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作为一种分布式的底层技术构架,区块链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记帐、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匿名性四个特征,其核心价值主张在于:为不信任个体之间创造去中心化信任。

区块链之原理及价值主张

区块链原理。区块链是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成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总帐,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去中心化分布式记帐是区块链最突出的特征。区块链每一个节点都拥有完整的数据帐本,帐本公开透明,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终端进行查看与交易。数据分布式储存,避免了单点故障问题,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影响整体系统的运行。

区块链技术通过代码及加密算法达成共识机制,强制性规定总量恒定、工作量证明等规则,参与者需无条件遵守、执行规则,无权擅自更改。共识机制确认每笔交易和整个分类帐的完整性。在代码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共识机制仅通过自治协商管理,通过提案形成共识的方式修改规则。同时,区块链利用智能合约执行交易。在区块链系统中,比特币持有者拥有一组加密数据作为私钥,私钥能生成公钥和地址。地址通过密码算法生成的公钥转换而来,用以标识用户。用户申请使用比特币交易时无需通过特殊的登记或提供任何个人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不需拥有帐户及银行卡便可完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整个比特币交易过程具有匿名性。

区块链之价值主张。帮助每个参与节点摆脱对中心行动者的依赖,为不信任个体之间创造去中心化信任,是区块链的核心价值主张。传统信任机制为中心化信任,依赖于中心行动者的信用背书,极易造成单点故障。同时,信任不是传递性的,随着中心行动者数量增加,许多相互关联的可信方之间对帐交易的复杂性极大地增加了成本及过程的延迟。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模型创建分散的分类帐的过程,就是为不信任个体之间创造信任的过程。每个区块都可以通过全网络对自己的交易进行对帐,有效而并行处理串行过程的集合。分布式帐本让各个参与节点的信用更加透明、可信,不再依赖于中心行动者的信用背书。

区块链之基本脆弱性。如前文所述,区块链为建立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但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存在着基本脆弱性,区块链衍生的信任机制面临潜在的危机。

区块链底层系统并非毫无漏洞。区块链技术就像任何建立在计算机代码上的系统一样,存在着基本脆弱性。区块链底层依赖于现代密码技术,密码技术本身具有缺陷,其运行过程中可能被缺陷执行。去中心化分布式的构造体系,使任何参与者都可以操作挖掘节点并维护共享分类帐的副本,而如何验证网络参与者的完整性,需要精心设计协议。智能合约可能存在错误和安全缺陷。而在智能合约中,错误或安全漏洞是特别危险的,因为区块链直接携带资产的价值或权利。同时,区块链是由人类设计、实现和使用的系统。即使是通过客观代码来表达,主观意图的烙印仍然存在,区块链易受自私行为、攻击和操纵的影响,也将带来严重的风险和公共政策挑战。

总体而言,如何弥补分类帐的技术缺陷,如何确保代码真正体现合约的意志?是区块链系统存在的不可逾越的难题。为了使区块链更有效地运行,需要适当引入中心化控制的要素,这不只是简单的计算机科学问题,而是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场景应用产生的共识治理问题。如何达成治理共识,这就是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地方。对于分布式架构的区块链系统而言,区块链领域需要标准、治理模型以及最重要的支持法律框架。

区块链与法律内在机理之异同

同质性。首先,从本质上讲,区块链与法律之间的底层机制具有同质性,内在機理存在趋同。区块链及法律,两者都是创造信任的核心机制。法律通过合同、财产、公司和司法执行等法律机制取代了人际信任,并具有更系统化的权利义务设置、责任规制、惩罚和补救措施。然而,信任本身蕴含不确定性或脆弱性,有些地方法律制度是不可能触达的,促进信任需要更多技术以外的东西,有时法律所赋予的形式化恰是信任的障碍。对此,区块链提供了另外一个值得期待的解决方案,因为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允许参与者信任系统的结果,而不依赖于对任何单个参与者的信任。

其次,区块链与法律都需要共识机制的支撑,共识机制是区块链及法律稳定运行的保障。区块链通过工作量证明产生价值,通过共识加密数学算法作为激励机制,以科学技术手段构建共识机制。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的社会规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追求符合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观念,基于民众对法律的关注和信仰,以统一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融入作为共识机制的基石。真正的良法能够与社会主体的利益保持一致,从而获得主体的认同,产生法律共识。

再次,区块链与法律对公平、正义等价值都有执着的追求。区块链诞生在计算机运算挖掘的脑力劳动中,是对这种脑力劳动给予的奖赏、支付的报酬。区块链以工作量证明作为其发行机制本身,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同时,区块链系统采取分布式存储方式,每一个节点都可查看交易历史,任何一笔交易都可被追踪,充分体现了对透明、信息对称、信息共享等价值追求。而公平、正义、透明等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追求。法律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区分“良法”和“恶法”的依据,是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

相异性。首先,理念冲突。区块链及区块链技术本身代表着创新性技术革新,是科技发展促成的社会关系的创新性发展,具有强烈的创新特质,对风险的偏好及容忍度较高。法律具有稳定性,稳定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就会使法律失去规范所具有的行为指导作用,使人无所适从。

其次,去中心化与公权力。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诞生和执行都离不开“中央集权式”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和保障。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作为一项分布式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质,天然蕴含着对自由意志及无政府主义的推崇和向往,以及对中心化的反对和对公权力的厌恶,天生具有挣脱法律“束缚”的属性。

再次,代码与法律。区块链技术运用基于共识的数字算法,在计算机之间建立信任网络,改变了中心化的信用创设方式。陌生的交易主体之间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来进行信用验证及交易背书,即可建立互信、达成合意,从根本上改变了契约形成的互信机制。法律授权国家政府及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公信力,以此构成国家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区块链在挑战国家信用和社会互信机制的同时,必然“藐视”法律的存在及功能。区块链交易系统推崇“代码即法律”,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交易合同条款直接嵌入代码,预先条件一旦触发,合同条款便自动履行。因此,合同条款中文字表达的规范性、专业性,将不再是合同起草时关注的重点,依据合同条款语句进行文义解释的空间将相对较少。

最后,匿名与实名。从法律上讲,交易主体真实、有效、实名,是契约达成最基本的要求,而区块链系统为了确保信息保密和交易安全,具有匿名性特征,通过密钥识别交易主体,难以判断交易主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块链与法律之互生关系治理

恰当地治理区块链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目的在于以区块链的解决方案克服法律强制执行的局限,以法律制度弥补分布式分类帐的技术缺陷。

区块链与法律之物理碰撞。一是区块链对法律的补充。一方面,在现有信任体系已经发挥了最基本功能的情况下,区块链可以基于对已建立法律规则的遵循,发挥补充作用,以增强单个共享数据记录的速度和效率,用区块链系统取代参与者之间容易出错的信息传输机制。在补充性功能场景里,区块链发挥的全部功能,便是用于保护共享分类帐上数据的完整性。但是,用于记录事务的数据结构实际上不是完整的区块链,并不使用工作证明。鉴于此,区块链作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补充,可以促进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但不可能改变产业结构或产生突破性创新,可发挥的空间亦有限。另一方面,在法律体系的信任受到破坏或不足的情况下,分布式帐簿可以补充和扩展现有的信任体系结构。孤儿作品便是一个使用分布式分类帐来创建新市场的好场景。在这一类场景中,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并不改变传统的法律机制,仅是将其扩展到通过现有的信任体系结构不能触达的新应用领域。

二是区块链对法律机制的替代。在法律执行薄弱的情况下,区块链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替代作用,尤其是没有明文可操作的法律规则的场景,区块链的规则将会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例如,在全球许多地方,土地所有权记录是不完整的。秘鲁经济学家埃尔南多德索托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缺乏良好运作的土地登记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部分国家包括加纳和格鲁吉亚前苏联共和国,均在倡议使用区块链解决方案。

区块链与法律的化学融合。在上述场景中,区块链的系统和法律机制的结合更多是物理的碰撞。但在物理碰撞的基础上,区块链与法律更需要化学融合,这一方面能让区块链更加法律化,另一方面还能增强法律的技术适应性。

第一,法律条款代码化。通常,法律合同由商业条款与法律条款两部分组成。商业条款的可编辑程度较高,用于约定特定情况下缔结合同需要达致的合同目的。法律条款通常是可编辑程度较低的標准条款。若将可编辑的商业条款嵌入代码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实现,合同起草过程便是智能合约中法律代码的编程过程。合同条款将通过标记语言(Markup Language-ML)被标准化为不同模块,在各类标准化模块的基础上组装为数字文档,由此创建合同模板,作为常见方案的基本协议。

第二,执行机制代码化。通过整合法律和智能合约条款,连接区块链系统与法律执行机制,将传统的法律执行机制整合到智能合约中,并将类似法律的治理过程集成到区块链平台中,使分布式分类帐系统变得更适合法律强制执行。智能合约擅长于规定事前预期的条件和后果,确保在履行条件时产生相应的后果。而当不可避免的情形发生使条款不能按计划执行时,法律机制是处理争端、厘清混乱的最好方式。同时,将智能合约系统中部分自动化执行功能移出系统,即限制智能合约的部分自执行功能,从而避免基于代码全部自动强制执行带来的模糊性和局限性。

第三,仲裁程序代码化。智能合约需要与外部世界连接,智能合约的执行需要检验特定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如何确认、验证来自外部世界的事实。外部信息需要通过自动数据源等外部连接提供给智能合约。这一外部数据源被称为“智能预言机”。“智能预言机”是一种可信任的实体,具有不可篡改、服务稳定、可审计等特点,通过签名引入关于外部世界状态的信息,允许确定的智能合约对不确定的外部世界作出反应。预言机模仿了法律仲裁程序,常被用于法院或私人机构的争论解决。智能合约可以默认包含仲裁机制或回滚条款,直接在区块链上执行,为私人纠纷解决建立一个常规的渠道。

第四,链上治理法律化。区块链治理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治理机构很难改变其基础规则,规则变化是通过集体协议,而不是公司管理式自上而下的指令发生,集体协议给予法律制度更多的发挥空间。区块链的链上治理使得区块链更像一个基于人的法律或治理制度,还有很多需要提升的空间,建立真正的链上治理还在努力之中。

结论

区块链目前仍在早期阶段,其发展将取决于技术进步、采用模式、业务创新以及解决区块链信任架构的治理挑战。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在三、五或十年内,正是发展法律和代码物理链接及化学融合之时。法律的过多干预会扼杀区块链,法律的缺失又会阻碍区块链的发展。如何使法律和分布式帐簿彼此共同向前推进,监管者及立法者需要主动创造更多清晰和明确的空间。

参考文献

Don Tapscot、Alex Tapscott, 2016,《区块链革命:比特币底层技术如何改变货币、商业和世界》,凯尔、孙铭、周沁园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

唐文剑、吕雯等,2016,《区块链:将如何重新定义世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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