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信息付费能查询职场征信平台的信用谁来管?

2020-06-13 06:43
工会博览 2020年15期
关键词:身份证号差评手机号

泄露机密、虚假简历、私单私活、偷盗财物……在一家主打职场信用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上,由HR(人事专员)上传的员工不良行为信息被贴上标签。支付一定费用后,相应内容将会完整显示。

如今,越来越多的机构涉足职场征信,但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仍欠成熟。特别是在信息采集和查询等环节,难以保证规范性和真实性。记者调查发现,上传信息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甚至随意虚构的员工不良行为也能够轻松通过审核,供他人付费查询,可能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等问题。

体验 9块9就能查个人“黑料”

“今日新增黑名单:188人,今日成功为HR匹配到:12995人……”打开某职场征信网站,页面中间的搜索框下不断更新着当天数据。

最新上传的员工不良行为信息中,除了上传者所在地、员工姓氏及身份证号后4位外,还有部分事件详情,如“此人入职前同意公司所有条款,入职后业绩极差,拉帮结派”“不打招呼就走,还鼓动其他人员离职,无视公司制度”等,而这些条目分别被贴上自离不交接、私单私活、泄露机密、偷盗财物等醒目的红色标签。

点击“我要查询”,弹出的搜索框内提示输入身份证号或手机号后4位。记者随机输入数字以后,页面弹出的对话框中标明本次查询需要支付9.9元,可以选择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此外,还提醒用户进行企业认证后,可以每天免费查询3次。如果开通12个月的VIP会员,则可以选择69元或99元两档,对应每天查询10次或30次。

记者支付9.9元后,收款商户为山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页面显示找到0个符合条件的信息,同时生成“未查到此人不良记录”的结果。

随后,记者又从首页展示的上传信息中任选一条,将其手机号后4位输入搜索框,同样支付9.9元,查询到相应条目的具体内容。

其中,既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最高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在地区等基本资料,也包括失信信息描述。据上传者表示,该员工“在我公司工作半年,其间因为她妈妈生病,哭着请假15天,结果后续工作没有任何感恩,做的产能是别人的一半,被辞退还要求公司必须立刻马上结工资,赖着不走,胡搅蛮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条信息中填写的在职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至1970年1月1日,显然有违常识,但还是赫然呈现出来。而侧栏的HR信息显示为免费会员,共上传1个黑名单,已成功帮助了14个HR,说明这条信息已被查询14次。

发现 职场征信平台鼓励“差评”

事实上,在该平台完成注册上传并不困难。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记者轻松成为免费会员。点击“上传黑名单”,记者随意填写了一则信息提交。整个过程中,平台既没有要求上传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也没有索要任何证明材料。

两天后,这条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到在职时间、所在地区、事件描述全部为虚构的黑名单居然显示“审核通过”,并出现在首页展示栏中。

而在网络平台上,开展职场征信业务的远不止这一家。

“查人品、查信用、查差评……”与普通App不同,某个以社交为基础的职场大数据征信App标榜自己更在意的是用户的“差评”。

在这里,个人的征信分不仅与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履历、社保状态及个人司法涉诉信息、违法乱纪不良行为、金融黑名单等第三方授权数据挂钩,还与用户之间的差评直接相关。其中,既包含个人差评次数和内容,也包含企业差评次数和内容,该平台声称,此举是为发现失信用户,为优质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从用户发布的差评内容来看,有吐槽被求职者放鸽子、抱怨用人单位变相套方案等恶劣的职场经历,也有曝光生活中遇到的“欠钱不还”“租房陷阱”“合作诈骗”等惨痛教训。按照平台规则,一旦认定内容属实,便会对差评对象的征信评分产生影响。

记者观察发现,上传差评的用户既有实名也有匿名,而配合文字附上的材料中,有的会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模糊处理,有的则将差评对象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简历等个人信息赤裸裸地晒到平台上。

与此同时,只要提交被差评人的身份证号码,便很容易被平台审核通过,并奖励发布人5元。哪怕只是匿名发布一句“不要信给我差评的人”,附上一张表情包图片,也照样可以拿到奖励。更有甚者,有用户给自己差评,抱怨错过了灯光盛宴,再附上一张黄浦江的夜景照片,同样顺利通过审核,拿到5元奖励。

建议 打造双向职场征信体系

“我们固然要鼓励征信业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但也要厘清界限,不能混淆概念,逾越法律准绳,甚至打着征信旗号去做侵犯隐私等违法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互联网平台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查询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否则,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和规范性,反倒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在呼吁将越来越多事项纳入征信范围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度,明确征信管理的标准,而非依靠平台自身去定义规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福明表示,《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现在很多平台以征信的名义开展业务,却未必真正具备相关资质要求。”林福明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也有明确规范,不仅要求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还要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等,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从职场征信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不单纯是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朱巍认为,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查询还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问题,不能任由一方来操纵。林福明也表示,职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是双向的,最好由相关部门牵头,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信息同时整合到可靠平台上,减少职场失信行为的发生。

摘自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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