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2020-06-12 11:46
现代家长 2020年5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公证当事人

问:12年前,我和妻子赶集回来,在路边废弃的磨盘上看到一个啼哭的女婴,襁褓里有20元钱和几件衣物。我和妻子将女婴带回家,并到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我们对女孩视如己出,现在她已经上初中了。前不久,一对夫妇找上门来认亲,忏悔自己的遗弃行为。亲子鉴定确认他们是女孩的亲生父母。尽管不舍得,但我和妻子愿意成人之美,让他们一家破镜重圆。请问,解除收养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费先生(辽宁抚顺)

律师意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5.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6.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7.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维持生活的。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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