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霞
【摘要】2020年是不平常的一年,新冠疫情的发生造成大量的旅游者停止出行,提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在此被搁置了,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个人来说可以任意解除,但因此损失的费用得不偿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就另当别论,文章阐述了旅游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并论述了新冠疫情下发生的合同解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相关的退费情况。
【关键词】新冠疫情;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 退费
2020年新的一年刚刚到来,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个原本应喜庆祥和的春节变得特殊且难忘。截至2020年2月4日24时,全国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4324例,现有重症病例3219例,累计死亡病例490例,现有疑似病例23260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发无疑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投资额稳居世界第二的中国旅游业来说可谓是晴天霹雳。鉴于疫情发展的危急态势,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我国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受疫情影响出现了大量旅游投诉和纠纷。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能否解除还是延迟?旅游者已经支付的团费是否能够全部退还等相关问题在文中进行探讨。
一、旅游法中合同解除情况的相关规定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旅游者。”就旅游合同的解除问题我们需要强调一点,旅游者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作为旅游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提前告知无责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旅游法》没有具体规定旅游者提前多少日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岀境游提前30日境内游提前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无须承担必要的费用。当然,如果旅游合同双方末适用上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以上条款则不能作为根据。
(三)因旅行社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或与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内容不相符,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旅游者在解除合同之后,除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外,仍可请求旅行社协助其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四)因旅游者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
一般而言,当旅游行程开始以后,旅游者的义务之一就是旅客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因旅客违反该义务而导致旅游不能正常进行的,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合同解除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者需要变更才能继续履行的,变更后的旅游合同内容,旅游者不同意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还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二、旅游法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起源于罗马法,之后写进了法国《民法典》,现已为各国法律广泛采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里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测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而“预测”,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会产生不同差异的结果。因此,我们把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表明这一事件发生的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若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事件还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到底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上没有具体规定,通常来说,以下所属情况一般会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各种灾害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候就我们需要解除合同。例如,汶川地震摧毁了当地的一处人文景观,使游客不能再参观游览,旅游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②战争。战争的爆发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旅游现状,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③社会异常事件。这些异常事件属于偶发性质,主要指一些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④政府行为。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
2020年1月以来,起源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速地由一个城市的局部发展到全市,并随着春节期间人口的大量流动向全国蔓延。城市封闭、自我隔离、交通管制、闭馆闭市、延迟开工……政府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不得已采取的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对各行各业的经营及社会经济活动进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引发了许多合同履行问题。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新冠疫情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及涉及费用规定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人类“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纵观各国法律,都包含了遇不可抗力后合同的解除或延迟执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执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旅行社经向旅游消费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消费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消费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 旅游消费者。(三)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四)造成旅游消费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
四、针对旅游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问题
旅游合同解除后根据《旅游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对于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而对于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不再退还。据此规定,应当退还旅游者的费用是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般而言,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支付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景区门票、餐费、旅游经营者服务费等。疫情期间,关于交通费用,铁路、航空及部分网络平台服务商等均出台相关退费政策措施,如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局、携程、去哪儿网等均有相关免费退票和退费政策,若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旅游合同中该部分费用,旅行社应当足额退还。对于景区门票、餐费等费用,中国旅游协会于2020年1月26日也积极向境内外旅游供应商、旅游业者致公开信,希望给付中国游客退改、优惠措施,将损失将至最低,因此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结合景区、酒店的具体规定和约定进行认定。
此外,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不再退还”,对于如何认定该部分费用,法律没有细化规定。旅行社对此负有举证相关费用已实际支付的义务,因为旅行社相对于旅游者而言在协调沟通、信息获取等方面具有优势,且该部分费用通常也是由旅行社直接和相关方进行结算,因此若旅行社无法提供相应的已实际支付的票据等证据,旅游者仍有权要求退还。
新冠疫情给多个行业都造成巨大冲击,与旅游相关的行业更是首当其冲。在此背景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应最大限度进行协商沟通,将损失降到最低。旅游经营者应协助旅游者处理好合同解除及费用退还等相关事项,旅游者也应将心比心,对于旅游经营者实际已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给予充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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