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桂香自己干农活积劳成疾臥床不起,丈夫回家看看后依旧外出打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情节?
答:《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是否构成该情节,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患病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第44条、46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未尽义务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与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