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圳
摘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我们越来越享受到其对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由于人工智能属于新生事物,所以对于传统的制造制度也产生了一些冲击。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入手,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概念,以及人工智能的分类,然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现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司法保护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也越来也大,遍布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领域。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打破了此前在创作领域中只能由人类来进行创作的规律。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相对于人类来说,所花费的时间更短,效率更加的高效,作品的花样性更多。当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就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冲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 人工智能概述
2.1 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是AI。指机器通过认知、计划、推论、学习、决策、行动来思考、采取行动、完成认知工作、实现目标和合理行动的智能型系统。因此人工智能可以理解为研究和设计智能程序,通过计算机或机器人来代替人类完成一些事情。
2.2 人工智能的分类
根据人工智能所具备的各种不同的能力,可以将人工智能分为强和弱两种。
2.2.1 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指的是只通过计算速度和数据来完成某个特定任务的智能程序。它并不具备自主意识,不能够像人类一样通过一些实践经验来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目前我们生活中的大多数人工智都能属于弱人工智能,比如我们手机里面的语音识别功能以及一些手机地图软件中的语音播报路况等。它们仅仅是按照程序员为他们所编辑好的程序工作,相对来说更像一个优秀的数据处理器,能够很快的完成人类当下所需要的工作任务,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1]
2.2.2 强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在弱人工智能的基础上,可以拥有自己的想法,能够根据外部事物的变化来做出相应的决策并独立地处理问题。目前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强的人工智能基本只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如《变形金刚》中的“汽车人”,《生化危机》中保护伞公司的人工智能“红皇后”等,它们只需要人类将他们启动以后就可以很好的去完成接下来的一切工作,并不需要人工的介入。目前我们想要把弱人工智能转变为强的人工智能还需要很长路要走,但是通过清华的机器人“九歌”写诗,微软的智能机器人“小冰”创作绘画集等种种现代人工智能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中我们不难发现,强人工智能的面纱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的揭开,我们的科研人员也在努力的推动着人工智能的发展。
3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根本性的决定因素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通过对传统的著作权进行分析,我们了解到独创性是人类所特有的。德国在其《著作权法》第二款条例中非常明确的提出了“个人”的主体地位。美国在“猴子自拍案”中,拒绝承认猴子的主体,从而否定其著作权,实质上是指作品是由“自然人”而创作的。我国版权局规定,作品必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主体必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血肉之躯而非其他。
如果我们不去考虑人工智能和人类之间的属性差距因素,只是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方面去思考,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只是在严格执行人类对他写入的程序的基本流程来进行创造,并不具备思考的能力然后去创造,人工智能所创造的作品还是根据人类所现写入的程序来按部就班的工作,得到人类所想让他创造出来的东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只要是人工智能通过自己的逻辑分析思考,然后独立计算完成的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用去考虑其他的社会问题。通过对以上的总结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学者们对“创造性”的标准并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也很难去分辨。
4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4.1 智力成果是否属于作品
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应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并且在这些领域中人工智能也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就。比如在绘画领域中,人工智能“小冰”在今日与中信出版社一起推出了史上首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绘画作品集《或然世界:谁是人工智能画家小冰?》,书中人工智能小冰通过对过往400年艺术史上236位著名人类画家的学习,创造出了7位来自不同时代、地域、人设的虚构画家,来进行画作的绘制;在文创领域中,腾讯公司的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能够在瞬时输出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判断,并且在一分钟之内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到用户手中。Dreamwriter一年可以创作30多萬条的新闻稿件,尤其在体育和财经方面比较突出;在音乐创作领域,2016年,索尼公司使用了一种名为“流机器”(Flow Machines)的软件,创作了一首披头士(Beatles)风格的旋律,然后由作曲家伯努瓦卡雷(Benoit Carre)将其制作成一首完整的流行歌曲《Daddy ‘s Car》(爸爸的车)。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技术也在社会的其他领域里面各有建树。通过这些示例,我们可以知道当下的人工智能已经拥有了一定的思考判断能力,它们可以在人类的帮助下独立的去完成一些作品。但是,这些作品能否被《著作权法》所认可仍然需要我们去思考。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是经过“创作”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创作”一词,指的是由人类思维直接产生的智力活动。相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然后通过算法运用输出的智力成果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创作”出来的作品,一些学者提出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意见的看法。前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分析创作后直接产生的,这符合前文中对于“创作”的理解,也符合法律对于“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行为界定;后者则认为,人工智能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算法逻辑的产物,与人类“学习——理解——创作”的智力活动有着根本性质上的不同。因此,人工智能系统通过数据与算法而得来的生成物是否属于“创作”,这些成果能否为法律所保护,是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所要面临的第一个法律困境。
4.2 权利主题冲突
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当成是作品,那么这个作品的著作权又将归谁所有。这个问题将会成为我们所面对的新的法律困境。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创作人是享有该作品的主体。由法人或其他团体所主持制作的作品,那么著作权人则为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即自然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享有者。人工智能并不属于自然人,它也只是人类所创造出来的作品之一,在司法领域中,主体与客体的地位不能够互相替代,因此它并不能享受著作权。[2]如果要突破目前所有的法律框架,赋予人工智能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就会导致法律概念、逻辑等一系列法律系统的混乱。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法律意义上就成为了找不到权利主体的无主作品。
由于一些智力成果是由一些团队合伙人共同完成,那么就会出现同一著作权属于多种人所拥有。以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小冰”为例,“小冰”所创作的绘画作品要经历至少三个科技工作人员人工参与的环节:①建立数据库。收集大量的绘画数据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微软公司通过对绘画数据的大量收集,以此来建立一个与绘画作品有关的数据库,然后人工智能“小冰”在进行绘画创作的时候就可以对已有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然后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作品;②通过机器学习培养“小冰”的绘画能力。技术人员会通过将算法植入到人工智能“小冰”里从而让它“学会”理解并分析数据,从而选出自己所需要的数据并整理出来,为自己接下来的创作做前期准备工作;③创作。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技术工作人员会将不同的绘画风格提前写入到人工智能“小冰”的计算机程序中,“小冰”可以根据自己所想要的具体的创作目标来完成自己的作品。
通过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画作的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到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时候都要经历建立数据库、学习、创作目标管理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在创作的过程中,不同的技术工作人员都要参与到自己应该所参与的部分当中,这时人工智能所产生“作品”的行为将不再由同一个人执行,而是被细分到分工调整的各个阶段。因此,人工智能所创作出来的作品的著作权必然会在在这些权利主体之间引发冲突,这个时候,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这是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所要面临的第二个法律困境。
5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5.1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为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提供合理、合法的物质奖励是实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一种。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权益在法律中尚且属于一个空白之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中,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者、设计者与使用者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这些成本投资得不到相应的价值,必然会使得这些科研人员在人工智能领域研究和探索的激情受到阻碍,不仅无法保护到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会阻碍科技的创新与社会的发展进步。[3]因此,在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益的相关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科研人员在开发人工智能系统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投资与付出,然后在法律规定的允许的范围内给与相应的利益补偿,以此来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进行研究。
5.2 以“独创性原则”划分智力成果权属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独创性是智力成果构成“作品”的必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作品价值的集中表现。虽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属于“作品”上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智力成果权益归属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法》领域通行的“独创性原则”来划分一个标准进行问题解决。尽管属于不同分工的科研工作人员都参与到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当中去,但是他们所负责的工作部分并不一定都能体现在这个作品的独创性中。[4]
需要我们多加关注的是,通过人工智能对于智能系统自动化和人工干预的程度对比,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划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可以大大减少人工的手动干预甚至不需要人为的干预,进而靠自身强大的计算与分析能力自动输出智力成果。弱人工智能则必须依赖人工的帮助才能实现智力成果的创作。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所表达出的情感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案件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其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去保护人工智能的发展。
6 结语
社會的进步离不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作为当代社会中的一种新兴的科学技术,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遍布于我们社会中的不同领域,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5]但同时,也由于人工智能属于新生的事物,因此在法律中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规范、管理经验等方面不足的问题,将会导致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在面对这些新生科技时,应当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去了解新生科技并且娴熟的掌握新技术,然后构建起技术管理的新模式,让技术更好的服务我们的人类社会,进而推动我们的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雨辉.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及其未来可能[J].现代出版,2020(06):37-42.
[2] 胡啸.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保护[J].新闻世界,2020(11):77-80.
[3] 侯楠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探析[J].南方论刊,2020(11):56-59.
[4]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6-8.
[5] 廖玲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J].法制与社会,2020(26):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