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朝 孙琰
摘要:地理标志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存在着发展不够均衡、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法律体系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政府应不断强化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在提高注册标准、提升保护意识,加快地方立法等方面发力,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
关键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农产品;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204;F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141-04
1 引言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质量兴农战略,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可见,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在连续三年的党和国家一号文件中“一脉相承”。地理标志是发展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的有力抓手,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动能。
2 乡村振兴视域下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 地理标志的法律内涵
地理标志,又称作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區,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最早在1883年《巴黎公约》中首次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保护范围。在1994年的《TRIPS协议中》正式使用“地理标志”的概念,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地理标志”作为一个从国外引进而来的知识产权,主要用于鉴别某种产品的来源地,作为产品标志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有产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有地理标志。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永久性的特点[2],地理标志一旦申请成功就不能转让和个人拥有,因为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在特定区域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可以使用,而且不能进行转让,因为地理标志代表的是某个产品来源地的特定区域,如果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其他人或其他区域,就会失去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地理标志的运用和保护能够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供给。这就需要重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质量安全监管,走质量兴农、品牌兴农的道路,突出农业的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地理标志产品代表着产品的质量和声誉,指示着农产品的来源地,展现着其特殊的制作工艺和不同于普通产品的特点。近年来,地理标志逐渐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要途径。
2.2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现状
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地理标志是一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客体。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主任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三驾马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18年因国家机构改革而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审批公告;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具体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
《商标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开创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先例。《商标法》第16条关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是在TRIPS协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2005年国家质检监督总局通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授权范围,指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授权都归属于国家质检监督总局管理,并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作出初步审查,最后公布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2007年12月农业部公布并于2019年4月修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制度,各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初步审查和受理,由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和审查[3]。
3 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不均衡
河南省从2002年开始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但近些年发展较快。2020年河南省委一号文件强调要深入实施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2020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豫政[2020]21)指出:大力培育农业品牌,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把产品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到2025年,省级以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到200以上。2020年河南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41个,占全国增量的11.3%,总数达160个,全国排名由第七位上升至第五位。[4]河南省获得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涵盖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茶叶、药材、烟草、鱼类、家禽和禽蛋等十大类。但是河南省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存在发展不匀衡的特点,在河南省18个城市中,洛阳市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的产品数量居于首位;郑州市和三门峡市排在第二。其余城市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都在10个以下,有个别市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只有1个或2个。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拥有良好的农业产业基础,很多市都有主导产业为支撑,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农业发展的标志产品,应当得到重视和优先发展;利用品质突出、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产品健全产业发展体系,为农民带来增收。
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不均衡,各地市之间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意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洛阳市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洛阳市各级农业部门一直都很看重地理标志产品在当地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并出台了“三品一标”的认证奖励政策,全面加快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认证数量在全省领先。洛阳市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情势下,准确抓住了机遇,通过产业化经营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素质,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为当地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为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起到了重要作用。河南省其他地市如果能够都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对区域特色产品制定相应的发展措施,然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也能取得很大的成绩,实现地理标志产品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
3.2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地理标志最早起源于国外,是我国根据TRIPS协议必需遵循的知识产权标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种类众多,从2008年起才开始进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登记保护[5]。河南省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着保护意识有待增强的问题。首先,河南省作为农業大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晚,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如何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仍处于探索阶段,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十分重视,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活动还不够,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缺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其次,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还不高,不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正确的认识,也意识不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意义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甚至有很多农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和注册。这些情况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意识越来越淡薄,政府的宣传不到位加上农民的认知浅显,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制约。再次,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权利,该区域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能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大家都想使用地理标志来获取利益,这就出现了很多农产品在获得地理标志认证后,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便不再按照原本的传统方式进行种植或生产,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
地理标志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投机取巧的经营者用品质差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并进行出售。这些假冒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一旦流入市场,消费者误以为是质量和以前相同的产品进行购买,但是购买回去之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后便再也不购买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强,滥用地理标志,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会导致产品销售额逐渐下滑,经济效益减少,长期以往非但不利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甚至会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经营前景堪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并不是在农产品获得了地理标志认定后就结束了,需要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后续的培育[6],使他们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乡村振兴中的正向作用,提高民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促进农业发展。
3.3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
《TRIPS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国际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专门法保护模式,二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三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我国借鉴国外的地理标志立法,进而形成了三种保护体系,分别是“商标法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7]。这三种体系虽然都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没有统一性。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想要让自己的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就必须通过这三个体系分别进行注册,但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足,认为地理标志保护注册十分繁琐,而且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往往不愿意进行三次注册。另外,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之间也相互冲突,如果出现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被侵权的对象既是商标注册产品也是地理标志产品,但是《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处罚依据各不相同,这时依据哪部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处罚却成了问题。
3.4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够
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同样处于探索阶段,各级负责监管的农业农村部门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不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从申请注册到后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包括农产品的特色体现,地理标志的使用、质量的把控等都需要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河南省有着发展农业的基础优势,农产品种类繁多,但由于两个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造成地理标志滥用或假冒产品的问题出现。虽然河南省政府一直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发展,但是在政策、物资和人力上扶持得还不够。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正在推进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由于不少企业和农民不能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带来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缺少法律保护意识,当地理标志申请成功后,经营者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再使用地理标志就有些多余了[8]。政府已经认识到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就必须走质量兴农的道路;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培育区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4 河南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的建议
4.1 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标准
河南省如果想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门槛入手,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上加紧完善。目前,河南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没有严格的规定,注册门槛也比较低,很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去申请地理标志,过多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致使政府无法承担对应的保护工作,造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展不快。因此,河南省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标准,政府应明确规定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要有的标准,并且对申请的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保证其质量和品质,还要控制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不能为了增加注册数量,使一些品质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有机可乘,保证能够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是品质过关,消费者信任的优质农产品。政府还应当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检查,如果有的产品没有体现出其独特的特质,也未达到注册标准,应当考虑取消其农产品地理标志。政府在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标准的同时也要不断加强监管能力,不能使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工作脱节,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得到应有的法律制度保护。
4.2 提升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意识
在乡村振兴中,起到关键决定作用的是农民,但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提高农民保护意识入手。政府首先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普及,可以定期开展普法讲座加强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政府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通过宣传让农民认识到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带来的好处,意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不仅是形式上的一种法律保护行为,而且能够促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就业和创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申请成功之后,没有使用时间的限制,所以政府和生产者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方面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多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之后,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按照传统的栽培、种植和生产方式进行培育和加工,不能投机取巧,为了节约成本而缩减工艺,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消费者的信任首先就是其优良的品质和品牌效应,所以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质也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种保护措施。政府也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控,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良好发展,对于一些滥用地理标志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9]。
4.3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立法
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体系保护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各级农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和权利互相冲突的问题,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要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建议从地方政府入手,加强地方立法来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河南省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用来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比如《地理标志产品平舆白芝麻》省地方标准等。加强地方立法可以从根本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市发挥产业优势,积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另外,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信息平台,做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互享,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信息完善,避免出现重复保护的现象发生。河南省政府可以就本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相对应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规定,针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种植、培育、生产等进行严格的明文要求,特别是对于地理标志侵权滥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要明确制定处罚措施,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体系。
4.4 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扶持力度
无论从政府还是广大民众,河南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首先政府要加强干预,河南具有特色的农产品数量颇多,且很多有潜质发展为地理标志产品,由于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严重制约了这些农产品的发展,也大大阻碍了河南省农业的发展进程。所以,政府要从资金上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扶持力度,给予农民资金补贴,增加对农业资金投入,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10]。除了在资金上扶持,政府要也要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声誉的维护,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地理標志滥用或侵权的现象发生,还有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便造假售假,损坏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声誉,降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信任度,同时政府一定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严格进行处罚,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政府可以派出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对农民进行知识培训,增强农民的农业知识,指导农民如何培育特色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让广大农民都能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益处,还要鼓励大学生和年轻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对于主动去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政府应当在生活上进行补助,以便引导更多的青年人才开展农村工作。人才振兴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大量引进技术人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打造新型农业产业体系。
5 结语
地理标志保护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动能,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河南省要结合实际,依据本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制定符合本省民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政府应当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监管职能,做好区域特色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为我国乡村振兴发展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阁.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河南省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05).
[2]谌爱群.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13(6).
[3]杨鹏程,周应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困境及优化方略[J].经济,2016(03).
[4] 刘红涛:河南去年新增绿色食品标志许可1212个[N].中国食品安全报,2021-02-02.
[5] 梁乐.河南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研究——基于地理标志农产品视角[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
[6] 黄继勇.浅谈河南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J].农村农业农民,2017(08).
[7] 孙亚楠、胡浩.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5(07).
[8] 杨永.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策略研究——以地理标志为视角[J].菏泽学院学报,2018(06).
[9] 余春红.论我国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及协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 王磊.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