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募兵制发展中的卫所舍余

2020-06-04 09:07王慧明
古代文明 2020年2期

王慧明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2.012

明初以卫所为军队主体。卫所军人被纳入专门户籍——军户并世代承袭,人身束缚较强且丧失职业选择权。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世袭为军的制度自洪武时起就开始面临日趋严重的军人逃亡问题。这种情形到明中叶更为恶化,构成卫所体制走向废弛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补足军队数量,朝廷除了在军户原籍勾补人丁人军外,还开始招募兵员。募兵是以有偿方式召集自愿者参加军队的制度,所募兵员与被强制世代为军的卫所军人相比,人身束缚较弱。募兵的主体对象按正统元年(1436年)《陕西募兵敕》:“各卫俱有精壮余丁,民间多有能武艺者,应合挑选操习弓马调用等因。此策固善,但不可逼抑扰人,惟其情愿来者,可以选取。敕至,尔等即照依先次原降榜文事例,于都司卫所官下舍人、家人并民间子弟人等,果有精壮余丁,能武艺者、情愿出力报效者,听尔等招选……”其中包括身处强制性卫所体制内的舍余。舍余是舍人和余丁的统称。舍人指卫所武官户内除武官以外其他人丁的统称;余丁指卫所军户之家内正军以外的其他人丁,亦称军余。学术界对明代兵制、卫所制已有大量研究,但对于明代募兵制发展过程中招募卫所舍余的背景、过程,以及此类招募在明代兵制演变整体过程中的意义研究尚未充分,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之做进一步考察。

一、土木之变前舍余的自由空间

募兵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招募者以特定方式对应募者给以报酬,一是应募方具有决定应募的自由身份。身处国家控制较强的卫所体制内的舍余是否满足应募方的条件呢?明初军户的户籍管理及其赋役履行是理解募兵制大规模展开前,也就是土木之变前舍余所拥有自由空间的关键。

卫所军户按军队内的阶层可以分为军官的武官户和军士的普通军户,两者除了世袭和负担相应军役外,武官拥有军士所没有的种种特权,这造成了与军士日渐逃亡相反的日益冗滥的结果。明人批评武官特权,“国家之酬功也,章之以物采,优之以禄给,申之以世胤,厚矣,而必日其子姓咸复焉,则前代未闻也……今不问其功之重轻,阶之崇卑,子姓之贤不肖,贫富众寡,悉举而复之,非古也。”可见,武官户下的舍人受到武官特权的荫庇享有赋役优免,在组织内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相较舍人而言,出身普通军户的余丁的人身状态较为复杂。

明代为保证役皆永充的军户等户籍能提供足够的人丁应役,是不许分户的,“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但在实际管理中,军户人口分属于军事和行政两个系统,形成三种户籍,在卫所者可称为卫所军户,留在来源州县者是原籍军户,归属非来源州县管理者可称为寄籍军户或附籍军户。洪武二十年(1387年),军户在卫所人口数量过多影响原籍州县赋役完纳的情况已经发生,“上以京卫将士多山东、河南人,一人在官则阖门皆从,乡里田园遂致芜废。因诏五军都督府核遣其疏属还乡,惟留其父母妻子于京师。”于志嘉据此推测《明会典》中三十一年(1398年)的军户随军在卫规定“令各都司卫所在营军士,除正军并当房家小,其余尽数当差”中的“其余尽数当差”不是在营当差,而是发回原籍承担赋役。可见,军户在卫是有利于他们规避原籍州县赋役的,这一点在下文也得到进一步证明。寄籍军户较早的记载是二十五年(1392年)陕西行都司请将卫所余丁“听于黄河以南,直抵陕州以北地旷州县寄籍屯种,每岁供给正军,俟三年后与土著军户一体输租应役。若军伍有缺,就于幼丁内选壮者补役为便”。余丁寄籍州县既能保证军役补替,又能扩充州县赋役的承担者。余丁不论原籍还是寄籍,屬于州县管理时要履行赋役,在卫所时则没有赋役上的制度规定。

舍余从军征战和余丁的临时性差遣从永乐时期开始。永乐元年(1403年)所定的军功袭职例所定人群便是“或自愿报效,或选令征进,曾历战功,升授职役”的舍余。这是对靖难之役中追随朱棣的官军舍余的报功之典,也为舍余通过报效获得世袭的武职职位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明成祖设立京营,其中有殚忠、效义二营,“掌操练京卫报效舍人余丁,舍人营日殚忠,余丁营日效义”,通过报效的方式将京卫中自愿从军的舍余组织起来。对于他们来说,报效从军,立功进入拥有特权的世袭武职阶层是有利的选择。“选令征进”有十一年(1413年)调恭顺伯吴允诚、都指挥脱欢台所部官军舍余,十三年(1415年)调岷州、西宁、临洮各卫土官舍余和辽东女真官军舍余往北京操练等。余丁的临时性差遣如十九年(1421年)参与营建北京的余丁得到差徭上的宽免。此后,余丁临时从事操守、工役、屯种等现象不断出现,但并未形成正式的制度。

宣德元年(1426年),西宁卫余丁三丁选一操练于兰县,兵部认为“月给粮饷,往复千里,既妨农作,又不得及时受粮”,命停止归农。这是卫所以抽选强制余丁当兵的较早记录,时间上早于召募,募兵制开始后,二者并行。四年(1429年),朝廷正式对军户余丁作出规定,“令每军一名,优免原籍户丁差役。若在营余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供给军士盘缠。”余丁在原籍和卫所各优免一丁以帮贴正军,在原籍的其他余丁继续负担赋役。然而,由于军户不能分户和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人口繁衍,许多卫所军户的余丁数量不止一人,这些在优免规定之外的卫所余丁问题在此时日益凸显。

宣德五年(1430年),行在兵部尚书张本请求核实卫所余丁的数量,“内外卫所旗军例免余丁一人以供正军,其有三五丁、十丁以上者宜覆实,令随营差遣,隐漏及托故者罪之。”此时,兵部已经意识到卫所余丁数量众多,但并未实际掌握,需要进行查核以便临时差遣。六年(1432年),四川成都前卫、雅州千户所等卫所余丁“自洪武间从军,子孙多有不知乡贯者,亦有原籍无户名者。今但正军余丁一二人在营,其余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庄,散处他所,军民粮差俱不应办。乞行四川都司及抚民官勘实,就令各于所在有司附籍办纳粮差,听继军役,庶丁粮增益,版籍清明”。这些卫所余丁利用特殊身份置办田庄,却不承担赋役,地方政府对他们管理缺失,必须使之寄籍以便控制。七年(1433年),江南巡抚周忱列举苏松一带规避赋役的七种方法,其中两种与卫所有关,即军囚牵引和屯营隐占:

其所谓军囚牵引者。苏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故其为事之人,充军于中外卫所者,辄诱乡里贫民为之余丁……如淮安二卫,苏州充军者不过数名,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官府不问其来历,里胥莫究其所从,由是军囚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夫日以消矣。其所谓屯营隐占者。太仓、镇海、金山等卫,青村、南汇、吴松江等所,棋列于苏松之境,皆为边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调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强。遂使避役奸氓,转相依附,或入屯堡而为之布种,或入军营而给其使令,或窜名而冒顶军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遗下粮差负累乡里。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书数数行移,卫所坚然不答。为里甲者,常欲根寻矣,足迹稍稍及门,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营之藏聚日多,而南亩之农夫日以耗矣。

该处卫所余丁数量较多不仅是军户自然繁衍的结果,也有民户利用卫所和行政两个系统互不统属的漏洞,利用卫所余丁身份规避里甲赋役,甚至自由选择部分职业。这反映出政府对卫所余丁的控制相对宽松,使得这个身份有利可图,原籍军户随军在卫和民户投充为余丁从经济上来说更为有利。

宣德八年(1433年)三月,“诏减军卫余丁之在营者”,起因是“兴州卫军有挈其全籍丁男二十余人在营避免赋役”,余丁随军在卫规避原籍里甲赋役,朝廷会议后认为此种情况内外卫所相类,要求按旧制“除正军家属外,每军选留一丁协助,余悉遣归有司以供赋役……禁约军丁在营不得过二人,如有怙终不遣,及遣而不归者,御史按察司治其罪”。旧制应该就是上文洪武年问遣返除“当房家小”外其余军户人口的规定,此时增加一名帮贴正军的余丁。朝廷是从保证赋役和财政的角度出发的,而对于卫所余丁来说,随军在卫意味着人身束缚的相对松弛。四月,朝廷会议在京卫抽选余丁进行操练,“今京师诸卫军士在营有三丁以上至七八丁者,止一丁当军,余皆无役,不肯还本乡。宜于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余听在营生理,供给军装,亦军民两便。上从之,命正军有故,就令补伍,不得再勾。”这说明遣返余丁的政策在京卫并未实现,“余皆无役”说明除了帮贴正军的余丁外其他余丁在制度上是没有差役的。结果是继承正军的余丁被提前纳入操练,以便于正军死亡后补替,其他余丁以供给军装的理由准许留在卫所。这只是增加了卫所军户的经济负担,余丁没有涉及人身的差役。

到了正统七年(1442年),对卫所舍余的核实造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本部奏准,令在京在外各该卫所,将官军随营舍人、余丁逐一取勘造册,送部备照,遇有警急,官军调遣不敷,令其相兼守城。”这是朝廷为大规模使用舍余所做的统计准备,但并未将余丁的役制度化。然而,于谦在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请求清查舍余数量和更改寄籍政策的奏疏中指出了军户余丁的隐匿情况:

在京在外各该卫所官军户下多余人等,比先年间有例,除存留帮贴正军外,其余俱于附近有司寄籍,纳粮当差。其意盖欲人无游惰,粮无侵欺。奈何中间有等奸诈之徒,一家或三五人、十余人,止用三人寄籍有司,其余俱各隐蔽在家不当差役。卫所拘役,执称寄籍有司;有司拘役,却称上册军伍。及至正军缺役,买嘱该管官吏,朦胧造册,原籍清勾,似此两相影射,籍贯不明,年久愈难查考。

寄籍军户余丁依然利用卫所、州县两不统属的漏洞,在卫所和有司之间两相隐瞒,同时摆脱了两者对他们在制度上的人身控制。从此亦可以看出,正统七年(1442年)对卫所余丁的普查可能效果欠佳。

综上可见,明代募兵制大规模开始之前,軍户中的卫所舍余在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军役实践中能在卫所有限的空间内保持相对自由状态,并且利用军事、行政两个管理系统互不统属的漏洞来扩大这种自由,拥有一定程度的职业选择权。跟随父兄久居行伍的部分舍余有获得世袭武职及经济报酬的愿望,报效和募兵制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途径。

二、土木之变后召募舍余为兵的推进

正统二年(1437年),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奉《陕西募兵敕》,“募军余、民壮愿自效者四千二百人分隶操练。”范中义和张金奎另据《明史》中该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将此视为募兵制之始。这是明代首次有确切数量的募兵。大规模募兵施行于正统十四年(1449年)八月土木之变后,兵部尚书于谦在北京保卫战中所行集结兵力方法包括抽选和召募舍余。兵败当月,赏赐新选舍余、旧操舍人及报效者银一两、布二匹,新选者口粮每月三斗。于谦何以在抽选舍余之外再行召募呢?一是京师兵源潜力巨大,召募可以迅速获得精壮。当时主持募兵工作的石亨言“京师官旗、军民、匠作人等不下百万,岂无才智出众,勇力过人者伏于其间,许令自报,俾臣试验,果中式者,授以冠带,赏银三两,仍给与器械、鞍马,月粮一石,随军操用,有功之日,不次升赏”,开列的待遇超过新选舍余。二是虽然于谦知道已抽选京卫舍余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舍余,但是迫于紧张的局势,不能立刻核实数量,否则可能激化矛盾,故准许石亨以超过抽选舍余待遇的条件进行召募。到景泰元年(1450年)八月,石亨召募卫所子弟920人。二年(1451年)二月有诏“存留召募达官舍人操练”。所谓达官,指的是归附明朝后被安置于卫所内的蒙古、女真等北方少数民族的军人。为管理召募的舍余、民壮,设敢勇、报效二营。在边募兵则以战争的焦点大同为典型,“或于山西腹里,或于大同所属召募勇敢精壮,或一万,或二三万,分布各城守备杀贼,每人赏银一两,布绢各二疋,就于山西并大同官库内给与,仍按月支口粮。每十人立一小甲,五十人立一总甲,管百人者为百长,管千人者为千长,千长、百长俱与冠带。若杀贼有功,总小甲俱升冠带总旗,百长升试所镇抚,千长升实授百户,其余民人、余丁有功俱升冠带小旗,舍人虽不系千百长,亦照例升所镇抚。”舍余和民人同在召募之列,并按照类似于卫所千户—百户—总旗—小旗的编制,按千长—百长—总甲—小甲的层级进行管理,其中舍人的立功赏赐高于余丁、民人。土木之变使得明廷加快了召募卫所舍余为兵的速度。

到天顺元年(1457年)八月,明英宗将募兵制全面推广于九边:

户部尚书沈固奏:“沿边民丁多者,宜选三丁朋当土兵,一名卫所带管,二丁供给。及先年发腹里卫充军事故勾丁者,乞就留边卫入伍,原发卫军伍开豁。如此则缓急得用,比之远调客兵戍边者不同。”上然其言,命兵部臣曰:“朕念辽东至甘肃一带边境人民每被虏寇侵扰,不得安业,虽常调腹里官军更番操备,然不熟边情,用之无益。今思近边人民禀气强劲,膂力过人,边鄙利害、戎虏情伪素所谙晓。不分军民、舍余人等,有愿与朝廷效力者,许其自报,收附近边卫寄管,令作土兵名色,赏银一两,给与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本户有税粮者免征五石,仍除二丁供给,免其杂泛差徭。该管头目务加优恤,如有事故,不许勾补,军还为军,民还为民,粮差照旧。后有长成壮丁,照例告报,有功者一体升赏,尔兵部其即出榜沿边各处晓谕。”

明英宗将户部在民户抽丁“朋当”的政策改为召募民人及军户舍余,其内容反映了九边募兵的基本信息。首先是募兵的原因,土木之变后明朝对蒙古处于被动防御的态势,边境不安,召募自愿者当兵比强制民户“朋当”易于安抚民众;使用谙晓情况的本地人要优于远调不熟悉的客兵,此策为户部所奏,其中包含节省军费的意思;召募能够选出优秀的兵源。其次是募兵的报酬包括赏银、口粮、优免赋役,相当于以军役代替赋役。再次是管理上由卫所带管,服役时间以农时为定,反映了朝廷维持卫所旧制和寓兵于农的意愿。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不许勾补”说明召募的“土兵”不是卫所军,舍余和民人应募的待遇和管理并无差别,各还本户籍则说明朝廷无意改变军民户籍的分别。成化年间,随着蒙古各部南移,尤其是進入河套,九边出榜募兵频仍。成化三年(1467年),武靖伯赵辅因蒙古毛里孩部入河套及建州女真侵犯辽东,奏请募兵,“大同、宣府、延绥、甘肃、宁夏等处卫所官军户丁多有精壮舍余,其人生长边方、惯习战斗、熟知地理、谙晓虏情,乞敕镇守总兵都御史等官照辽东事例召募拣选,”。明确指定舍余为募兵对象。

边境募兵政策在弘治十四年(1501年)发生了新的变化,朝廷因陕西募兵“久未有应募者”,遣大理寺寺丞刘宪、太仆寺少卿王质前往处置,敕曰:

出榜晓谕一应人等,有能召募舍余、汉土丁者,不为常例,各照所议名数升职,就令管领所招募土兵,听调杀贼。每镇务及五千名以上。如无为首招募之人,查各卫所户口文册,每三丁内招选一丁,其应募者每名给与银伍两,抽选者三两五钱,就与关支粮赏及军器马匹,仍免户内空闲一丁帮贴,有功照例升赏,一户三四丁获功者并功升赏,舍余仍照先年事例升用。边事宁息,即便放回生业,不许拘留失信。此次募兵所用办法叫做“招首法”,即按募兵数量多寡作为赏赐招首的标准;如果应募数量不足,朝廷将在卫所军户内强制抽取舍余。召募给与的赏赐比抽选优厚,这是朝廷以半强迫的方式迫使舍余应募,同时也说明了舍余的应募意愿在此时大为降低。正德四年(1509年)对卫所空闲余丁进行召募,“令各该卫所空闲余丁情愿投军者,准收充补伍,不许抑勒并将有司民籍、别卫军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补,致生奸弊。”朝廷继续召募卫所剩余余丁,并强调不准以强迫的方式施行。嘉靖时,赵伸言陕西官军“为因下户正军不敷,兼取先年召募、抽选、常操、寄名、武备新军充补,其最苦者惟是寄名军余……以此正军不足,必欲抽选,抽选不足,必欲召募。臣以为曰常操、曰寄名、曰武备,名虽不一,总为抽选”。此时军队的补伍顺序是先抽选、次召募,常操、寄名、武备皆是抽选的具体名目。

在京营,召募舍余的政策也进一步发展。成化二年(1466年)八月,京营出榜召募达官及卫所空闲舍余,“在京番将及军多有空闲舍余,善于骑射,乐于效用者,合出榜招募,送营操备。”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定收军事例,“除顺天府所属人民并腾骧左等四卫、牧马所军余,及各处逃移不知下落之人并正军、正匠外。其余在京不分官员、军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余丁,愿投军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军役,编入府军前卫各所食粮,俱送团营操练,止充一辈。愿当者听。”这里的舍余并不是说各种人户都有舍余,而是武官舍人、军户余丁以及匠户余丁。在明代户籍中,匠户和灶户除正丁外,其余人丁也被称为余丁,此次的收军事例将匠户余丁也纳入其中。而在《明实录》同年的记载中,“近奉旨召募在京军余,应募者少”,不得不抽选舍余、佥派民壮来补充兵力。这说明此时京营募兵舍余的实施并不顺利。嘉靖三年(1524年),京营补充军士是通过抽选实现的,“各卫所官军舍人、余丁三丁以上,及京城在外原无身役壮丁,准抽选招收二万四千名,以实营伍,止终本身。”从上可见,京营和边境的募兵在弘治年间几乎同时发生舍余应募者少的情况,朝廷转而采用抽选的方式获取兵源。

召募舍余除了“止终本身”、“止充一辈”外,也有成为卫所世袭正军的,方式有募补正军和顶种军屯两种。成化三年(1467年)甘州五卫“生齿日繁,各家户下正军之一,余六七丁或一二十丁者有之,除供给听继外,中间多有愿投军者,招集四五千名亦可编成一卫”,于是抽取甘州五卫各一所设凉州中卫,原卫所缺额“于五卫官军户下丁多之家招选精壮余丁,编收正军,仍补各所原伍名缺”。十年(1474年),福建召募愿意成为军户的舍余,“查审卫所官舍、余丁,除老弱不堪及军户丁少者改正革退外,其余年力精壮许收充正军,仍查各卫旗军有三丁以上愿投军者,所司试验年力,相应别作一户,以补原额之缺。”卫所军人升职、调卫有时并不能完全带走户下全部人丁,离开户主的余丁成为了无籍之人。为了控制这部分人口,十三年(1477年)题准这部分舍余可于附近卫所自愿投军,“各处卫所军人升职调卫等项,遗下弟侄、义男、女婿及迷失乡贯人等,有情愿于附近卫所投军者,保勘无碍,准令著役。”召募舍余为卫所正军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安置无籍人口,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弘治十年(1497年),宣府巡抚马中锡召募舍余为军,“乞以召募舍余别当一军,不与其祖籍相干,月给米一石,不必给银。后有事故,止取本身子孙补役。”兵部答复,“今始召募舍余,遽令永充一军,又不给银,恐人不乐从,请如初拟便。其余人等有愿应募别籍充军、子孙补役者,就令编入缺军卫所,与所募舍余俱支月米一石、银二两,布花如例所请。”所募舍余为卫所世袭正军,“不与其祖籍相干”相当于另立一个军役世袭单位,但并未明言分户。马中锡和兵部的分歧在于是否给予赏银,兵部怕舍余不愿应募,请给赏银,并将募军的政策扩大到舍余以外的人群。同月,大同威远卫亦以召募舍余补充正军,“就召募舍余数内有愿充当一军者,陆续编入,足一千五百名而止。”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题准,“一应官下舍余军丁有愿应军者,就开除本身尖丁银,仍发本户夫丁二名,永为供丁。各卫屯军有愿应军者,就将原纳屯粮六石,准作本身月粮,余六个月关支月粮六石,遇闰加一石。”召募舍余另外成为一户以补正军,改变了祖制不许军户分户的规定;福建裁革老弱少丁军户而招募精壮多丁军户舍余并予以分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卫所军户一户一军导致强弱老幼不齐的问题,这都使得卫所制度获得了一定的弹性。嘉靖事例说明召募舍余以补正军成为正式制度,舍余的尖丁银转变为军役,以本户二丁为供丁与正军优免则例相同。舍余应募屯军可以顶补军伍,以屯粮为月粮,这在屯粮无法承担养军任务的情况下有利于节约财政开支。

卫所舍余和寄籍舍余的清查制度日趋严密而细致,差操也从临时性变为常态化。但是,作为卫所特权阶层的武官舍人与下层的軍户余丁毕竟不同,政府对前者的人身控制因父兄的荫庇主要是文册登记和军役,后者还面临多样化的差徭。余丁规避差徭的途径之一就是托庇于武官户下,“各边卫所操守军士多以余丁与官豪之家为家人,一得更易姓名,即称官舍,以此人多仿效,军因消乏。”这就促进了卫所内私人依附关系的发展。嘉靖七年(1528年),贵州巡抚袁宗儒召募舍人而抽选余丁的补充兵力方式也可以说明,舍人“不拘疏远傍枝,但愿从军者,审果精壮,即收伍食粮以备操练”;余丁则“宜将诸卫所见在正军户内余丁,尽籍报抽选,充实营伍”。到了嘉靖年间,余丁应募只是将本身的差徭转换为正式的军役,也就是从无正军编制变为有正军编制,已经不是职业的自由选择了。所以,在卫所组织内,舍人相较余丁而言,还是保持了一定的自由空间。自土木之变后,政府对舍余的人身支配日趋强化,对舍余而言,他们在卫所内的自由空间被压缩了,差操成为他们的正式负担,舍余尤其是余丁作为应募方的相对自由身份丧失了;对朝廷而言能够在卫所正军逃亡数量日趋增加情况下从舍余中获取一定的人力补充,以抽选为主是因为该方式与召募和清勾相比兼有省费和实用优点,“以费计则召募不如清勾,以措用计则清勾不如召募,两计之,则清勾、召募皆不及抽丁也。”

(2)部分应募舍余的管理趋近于卫所正军。明代的募兵并不全然是雇佣兵,李洵先生在讨论当时军事制度的演变时指出,两者的差别在于距离军户制度的远近,募兵离卫所军越远则人身自由越大,也越趋近于雇佣兵。笔者认为这是判断募集士兵在军队管理中人身关系的主要标准,前节所述募军是应募为世袭军户,不需赘言,而应募为非世袭兵的舍余在管理中也逐渐趋近于卫所军。北京保卫战时,朝廷京师募兵,为打消军民事后充为世袭正军的疑虑,有“无功者事毕听回”的承诺。但是到了景泰五年,离战争已过4年之久,朝廷并未遵守约定,且逃者论罪,谪发充军,“往者虏寇侵犯京师,朝廷召募义勇,其间生员、吏典多以竦放,官舍、军余、民壮至今未遣,及有逃者,兵部又论编发充军,人心宜惧,怨讟颇兴,在上者徒有赏赐之费,在下者全无报效之心,其由于失信也。”这在朝廷为失信,在舍余和民壮并无区别,都是因逃亡被法律制裁而谪发为卫所军的。临洮卫舍余李均保等280人的处境更为典型,“景泰四年调送宁夏操备,且均保原非正军而与正军一体差操,因关行粮,家属又无月粮养赡,岁久逃亡,一例勾补”,陈子龙等编者按语“所以各镇召一补军额,多不肯应也”。他们在差操上如正军,报酬上低于正军,只有行粮而无月粮,逃亡勾补与军户相同,已经等同于世袭军户的清勾了,这自然影响后来者的应募意愿。成弘年间的募兵大抵只要应募者本身为兵,子孙并不世袭。但是成化十二年(1477年),马文升请求将辽东应募余丁一概编入卫所以便勾补:

今既廪食在官而募者亦升受职役,然不辖以卫所,不籍其姓名,他日逃故,无从勾补。乞令山东管粮参政佥事稽二处募兵本贯,量遣所带余丁众多者还助旧军,仍籍应募兵并所留余丁分编卫所,隶辽东者以五百人编入抚顺,隶广宁者以一千人增设一所。余则各照原募地方编入定辽、东宁、广宁诸卫乏军所分,有故一概勾补,庶军有定伍,人无私役。

这将不世袭的兵改为世袭的军,朝廷亦表示同意。余丁应募换来的却是子孙世袭的军役,完全等同于世袭军户。这些舍余在应募之后,不仅仅被编制于卫所之内,而且人身依附关系趋近甚至等同于卫所正军,距离雇佣性质的募兵是渐趋渐远的。此后,舍余是以原有的身份被抽选服役还是应募获取正军身份服役,后者就成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了。

综上可见,在明代募兵制的发展过程中,卫所舍余是重要的应募群体之一。土木之变前,该群体在卫所组织内拥有相对自由的空间,通过报效的方式表达从军以获取世袭武职和报酬的意愿。土木之变后朝廷大规模募兵展开,卫所舍余应募为兵,九边、京师等地皆有施行。随着舍余的户籍政策从寄籍州县变为保证在卫数量,清查和文册管理日趋严格,差役从临时变为制度,他们的人身束缚日渐加强,失去了在卫所内的相对自由,不再具有应募的自由身份。这些政策至弘治年问逐渐完成,舍余的兵役政策从召募、抽选并行转变为抽选为主。募兵制虽因土木之变得以大规模推行,但从长期来看是为了解决军队缺伍、战斗力下降等卫所废弛所表现的问题,尤其是军队缺伍。明初军役有利于户大丁多的军户,户小丁少的军户则难以承担,这是后者军士成为逃军的重要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获取前者的剩余人力被提上日程,召募和抽选舍余从军就是补充军伍的有效方式。这些措施在明中期补充军队缺伍和稳固北部边防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朝廷在明中期募兵制发展过程中依然坚持了卫所制寓兵于农、军民户籍分立的原则,对舍余人力的发掘也通过日趋强化的控制来实现,再加上召募舍余为卫所正军和顶种军屯的具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缓解了卫所制的废弛。这使得应募舍余的人身关系趋近于世袭军户,雇佣性质较弱,所以显示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雇佣兵制不能从以舍余为召募对象的募兵中发展出来。舍余的研究也使得我们认识到明代卫所制废弛和募兵制发展的复杂性。

[收稿日期:2019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