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韧
(山东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山东济南 250002)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规制的不断健全和绿色低碳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按照“波特假说”的观点,适度的环境规制有助于技术创新。所以,采用环境规制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与科技研发投入,从而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是环境规制的应有之义。但是,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动态关联性:一是环境规制强度大小间接影响绿色技术创新,规制强度较大可能会带来中小企业破产或企业资源流失,不利于绿色技术创新和地方经济稳定,规制强度较小则无法实质性改变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1];二是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本地-邻地”效应[2-3],企业为规避环境规制会将产业转移至相对宽松的邻地,或将主营业务转移至不产生环境污染的金融投资领域,不过这无非是跨区域的“零和博弈”和实体经济的“脱实向虚”,均不利于绿色技术创新;三是环境规制工具的差异会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4-5],管制类政策和市场型政策、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管等不同的环境政策工具或政策措施,在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方面必然也有所不同。所以,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是一种复杂性关系。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波特假说”关于两者关系的论断更多倾向于一种最优化结果,但这种最优化结果是否真实存在值得进一步商榷。本文通过对“波特假说”的再检验,重点分析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动态关联,探究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最优环境规制强度,以及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工具选择,以期对于解决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提供一定的参考。
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早期研究认为环境规制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负担,不利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6-7],尤其是在高污染行业,环境规制引发的负面效应更为明显[8]。李胜兰等[9]认为由环境规制所产生的额外成本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而且在短期内也无法实现促进技术创新的效果。不过Aghion等[10]发现从长期效应来看,环境规制会刺激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通过绿色技术带来的创新效益可以有效弥补短期的额外成本,进而实现企业绿色发展与利润增长的双赢。Hamamoto[11]通过采用美国和日本的制造业数据,实证分析环境规制强度(企业环境治理成本)与技术创新(R&D支出)之间的关系,得出环境规制压力能够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随着研究的深入推进,学者们对环境规制和行业类型进行了细分。一方面,将环境规制划分为3类,包括以政策法规为主体的管制型环境规制、以政策激励或约束为载体的市场型环境规制、以企业环保理念和公众环保意识为主体的规范型环境规制[12-14],但不管环境规制工具如何划分,其本质都是通过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博弈均衡,最终推动企业侧重更加环保的生产技术[15-16];然而,如果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资源禀赋、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环境规制的工具选择就显得格外重要,主要表现为如何把握环境规制强度的大小[17-19]。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将行业类型划分为重污染行业与轻污染行业进行分类研究,如Acemoglu[20]基于技术进步方向模型得出,有效的环境规制能够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实现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但重污染企业的技术进步与环境规制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部分学者研究认为两者之间更近于先降低后增长的“U”型曲线[21-23]。
而对“波特假说”检验最有效的方式还是测算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不过受制于环境规制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内生性问题、绿色技术创新定量分析问题、环境规制强度与绿色技术之间的非线性问题等等,依然存在研究不足。Wu等[24]、叶琴等[25]将企业污染排放总量、企业污染源达标率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替代指标,容易简单地将环境规制与生态治理效果划上等号,再加之不同企业、不同地区间环境治理初始水平有所差异,因此选取这两类衡量指标有失公平。Aizawa等[26]、徐彦坤等[27]依然是采用技术研发投入、技术研发产出等传统指标来测度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并没有很好地将绿色技术创新从中剥离出来。王敏等[28]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运用我国36个工业行业数据和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算了企业绿色技术效率;不过林伯强等[29]认为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还应考虑绿色技术成果转化的因素。易信等[30]运用SEM模型研究了两者间关系,认为环境规制虽然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但无法确定是否提升了绿色经济效率。陈超凡[31]基于ML生产率指数对我国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并将环境规制工具划分为管制型与市场型,评估不同的环境政策工具对绿色生产率的影响程度,但未能很好解释绿色技术创新在其中的推动作用。范庆泉等[32]对“波特假说”的检验进行了扩展,分析了多维度环境规制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没能涉及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作用机理。
综上所述,目前研究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需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基于环境规制自身,在定量分析环境规制强度的基础上解决环境规制工具和生态治理效果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另一方面是设计评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指标,避免非环保类技术创新的选择性偏误影响。因此,为弥补现有研究不足,本文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补充与创新:第一,采用企业排污费征缴额、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来测度环境规制强弱,并将环境规制工具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管理两类,这样既可以准确界定环境规制的时点选择,还可以处理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第二,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公布的绿色专利名单和经合组织(OECD)公布的IPC分类编码,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中提取不同地区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数量,以此作为评价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指标,从而清楚地将技术创新领域中绿色技术创新与非绿色技术创新区分开来。第三,为了深入探究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间的动态关系,在实证分析中运用中介效应模型和门槛回归模型对两者的作用机制和非线性关系进行检验,丰富了“波特假说”的研究内涵和中国实践。
本文构建的计量模型包含3类:一是基准回归模型,主要对“波特假说”进行再检验,分析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二是中介效应模型,通过引入企业研发投入作为中介变量,检验环境规制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路径;三是门槛回归模型,分析各类环境规制工具在不同规制强度下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差异化影响。
2.1.1 基准回归模型
“波特假说”检验涉及到本文两个重要变量,即解释变量——环境规制工具(ert)和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gti),但考虑到环境规制的滞后性,本文将绿色技术创新进行滞后两期处理,得到模型1如下:
本文选取企业排污费征缴额(discharge)、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fin)、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pun)、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policy)作为环境规制工具(ert)的代表做进一步分析。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侧重于对企业的事前控制与引导,而排污费征缴与环境行政处罚更侧重于对污染企业的事后管理,所以可将环境规制划分为事前控制型与事后管理型,进而可分析出环境规制在不同时间阶段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差异化影响。同时,考虑到不同的环境规制会互相影响,尤其是新出台的地区性环境政策法规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企业排污费征缴以及环境行政处罚,所以本文引入政策法规与排污费的交叉项policy×discharge、政策法规与环境行政处罚的交叉项policy×pun,在模型1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得到模型2如下:
2.1.2 中介效应模型
近年来一些学者研究认为适度的环境规制会促进技术创新,但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有可能是污染企业的跨区域转移,而非“波特假说”所提出的绿色技术创新。鉴于此,本文对“环境规制——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绿色技术创新——污染治理”这一作用路径进行实证检验,以企业研发投入为中介变量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得到模型3、模型4分别如下:
如式(3)所示,模型3主要检验环境规制工具(ert)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强度(R&D)之间的关系,如果系数θ为正,则表明环境规制会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强度。如式(4)所示,模型4是在模型1中增加中介变量——企业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模型,如果证实“波特效应”的合理性,即“环境规制—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绿色技术创新”这一作用路径有效,那么环境规制工具(ert)的系数β应会小于模型1中的系数β,并R&Dit的系数δ应显著为正。
2.1.3 门槛回归模型
绿色技术创新的效果会受到环境规制强度高低的影响,过高的环境规制强度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实施绿色技术创新,而过低的环境规制强度又难以抵消企业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所以,本文分别将企业排污费征缴额(discharge)、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fin)、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pun)、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policy)作为门槛变量T来分析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设门槛回归模型中的门槛数量为k。如式(5)模型5所示,其中:门槛变量T为4类环境规制工具;△1,△1, ,△k为模型中的门槛值,δk+1为环境规制强度在越过门槛k后对绿色技术创新gti的影响效果。
2.2.1 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gti)。本文参照WIPO官网公布的绿色专利名单以及OECD公布的IPC分类编码,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中提取不同地区每年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数量,以此作为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gti)的指标,同时便于将技术创新领域中绿色技术创新与非绿色技术创新进行区分。
(2)解释变量。本文选取4类代表性规制工具,即人均企业排污费征缴额(discharge)、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占预算支出比重(fin)、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pun)、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policy)来评价环境规制强度,上述指标中前3类均剔除地区经济规模因素,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则采用绝对值。
(3)控制变量。参考沈坤荣等[3]、陈诗一等[33]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本文的控制变量选取4种,分别是控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pGDP)、控制地区工业产业结构的第二产业占GDP比重(sip)、控制地区吸引外资水平的实际利用外资占GDP比重(FDI)以及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urb)。
(4)中介变量。本文采用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来测度企业研发投入强度R&D。
2.2.2 数据说明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万得资讯(Wind)数据库、香港环亚经济数据有限公司(CEIC)数据库以及各省份的统计年鉴。鉴于本文中专利获取仅来自于绿色技术创新领域,而《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只统计了2011—2017年的省份数据,所以本文构造了2011—2017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含西藏和港澳台地区)的平衡面板数据。其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000 0,故本研究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在进行基准回归模型检验时,考虑到环境规制的滞后性,本文将绿色技术创新(gti)进行滞后2期处理,模型(1)至模型(3)分别表示被解释变量(gti)不被滞后、滞后1期(gti(L1))、滞后2期(gti(L2))的回归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
第一,企业排污费征缴额、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在绿色技术创新滞后1期的情况下对其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在模型(1)和模型(3)中4类代表性规制工具并没有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在不同滞后阶段的差异性结果表明:一方面,从环境规制出台到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需要一定时间的反应消化周期,但这个周期的跨度时间不会太长;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面对环境行政处罚需要在短期内提升环境治理水平,避免在第二年接受同样的处罚,这从侧面也体现出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的周期更短。
第二,对比分析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两种事前控制类环境规制工具,可以看出两者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存在一定差别,地区环境政策法规的政策效果偏弱,而环保类财政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更为明显。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不仅降低了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本和运作风险,而且环保类专项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较为规范,能够使财政资金更加精准地服务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然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进行规范指导,但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往往比较滞后,这也使得地区性环保政策的落地效果欠佳,进而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较弱。
第三,对比分析企业排污费征缴额和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两种事后管理类环境规制工具可以看出,两者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同样存在差异,环境行政处罚的刺激效果偏弱,而排污费征缴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更为明显。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排污费征缴直接关乎企业的生产行为,并且征缴范围较广,几乎可以实现污染企业的全覆盖;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更加严厉,但通常是针对环境污染较重的企业,加之环境行政处罚侧重短期监管而并未形成监督长效机制,很多污染企业只是表面应付却未从技术源头进行整改,使得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第四,通过对政策法规与排污费的交叉项、政策法规与环境行政处罚的交叉项进行分析,前者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并不明显,而后者却起到了显著性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新出台的环境政策法规更有助于环境行政处罚开展,通过其威慑作用倒逼污染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而排污费征缴自上而下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政策措施,新制定的环境政策法规对其政策叠加效果相对有限。
第五,通过对各个控制变量的检验可以看出:人均GDP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一定促进效果,反映出地区经济水平越高越重视绿色发展理念,更有动力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第二产业占GDP比重对绿色技术创新呈现出较为显著的负向作用,反映出地区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越大,地区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越难转型,这种“锁定特征”不利于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实际利用外资占GDP比重(FDI)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效果并不显著,反映出在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环境规制水平偏低的大背景下,引进外资非但没有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反倒有可能存在污染转移的现象;城镇化率也没有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这可能是受制于地区创新环境滞后、人力资本存量偏低等因素,城镇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有限。
表2 2011—2017年我国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基准回归模型检验结果
表2 (续)
在基准回归模型检验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滞后1期的绿色技术创新为被解释变量,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为中介变量,研究其在环境规制影响绿色技术创新过程的中介效应。表3为分别对模型(3)、模型(4)进行检验的结果,反映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以及中介效应的回归结果;表4呈现中介效应各变量的回归系数。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效果存在一定差异,企业排污费征缴额、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在引入中介变量之后可以看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可以有效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第二,对比分析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两类事前控制类环境规制工具的中介效应可以看出,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系数由0.085 2下降至0.023 3,并且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具体原因可以从两类事前控制类工具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地方政府通过增加环保类财政支出降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发成本和外部风险,充分提高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进而提升整个地区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但是,政策法规的传导时滞和配套细则的逐级实施使得地区环境政策落地需要一定周期,这就弱化了此类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的引导效果,使得地区环境政策法规无法直接作用于绿色技术创新。
第三,对比分析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排污费征缴额和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两种事后管理类环境规制工具的中介效应可以看出,排污费征缴额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系数由0.015 1下降至0.001 2,并且影响效果也转化为不显著,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具体原因可以从两类事后管理类工具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无论是排污费征缴还是环境处罚立案,都是企业污染环境的代价成本,迫使企业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来提升产品绿色化、科技化,倒逼地区绿色技术创新发展,但是,由于排污费征缴这种环境规制工具的普适性特点,使得其对绝大多数污染企业都能产生直接影响,即通过行政收费的方式将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所以这种环境规制工具相对而言,在刺激绿色技术创新方面效果更加明显。
第四,对比事前控制类环境规制工具与事后管理类环境规制工具的中介效应可以发现,规制时点并不是造成绿色技术创新差异性的原因,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排污费征缴额能够有效带动绿色技术创新提升,而地区环境政策法规、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不显著,所以,能够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主要是环境规制的方式与平台,而非规制时点的定向干预。特别的,以市场化调节为主的环境规制工具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原因可能在于其直接作用于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这类环境规制工具具有更强的目标导向性;而以强制性法规为主的环境规制工具,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因缺少明晰的落地细则导致执行落地难。
表3 2011—2017年我国环境规制与企业研发投入及其中介效应的回归结果
表4 2011—2017年我国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各变量中介效应的回归结果
表5呈现了4类环境规制工具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门槛区间及各区间内的回归系数。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人均排污费征缴额。在单门槛效应中,当小于门槛值13.128 1元时,人均排污费征缴额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为负向且不显著;当大于13.128 1元时,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正。这反映出当排污费征缴额过低且无法覆盖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时,此类环境规制工具是暂时失效的;只有当排污费征缴额完全将企业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后,企业才会考虑绿色技术创新。进一步采用双门槛效应进行分析,当小于第一个门槛值13.128 1元时,人均排污费征缴额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为负向且不显著;当大于第一个门槛值13.128 1元却小于第二个门槛值15.334 6元时,人均排污费征缴额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由负向转为正向,但仍不显著;只有当超过第二个门槛值15.334 6元时,人均排污费征缴额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才变为正向显著。
第二,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在单门槛效应中,当小于门槛值0.562 2起时,人均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为负向且不显著;而当超过门槛值0.562 2起时,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仍为负向,不过由不显著变为显著。这说明环保处罚力度较弱不会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而过于严格的环保处罚同样会阻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本文通过双门槛效应亦得出类似的回归结果,可能的原因在于:当环保处罚力度较弱时,企业环境污染所付出的代价较低,多是警告或小额罚金等宽松处罚措施,这种行政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远远小于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研发成本,企业缺少技术变革的动力;而过于严苛的环保处罚往往会使企业出于“三停”或关闭状态,但企业出于生产惯性并不能及时作出反应,不但无法寻求绿色技术创新,反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难以保障。
第三,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在单门槛效应中,当小于门槛值2.814 9%时,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为负向且不显著。在双门槛效应中,随着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的比重增加,即处于第一个门槛值2.814 9%与第二个门槛值2.963 2%之间时,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转为正向;当跨过第二个门槛值2.963 2%后,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变为正向且显著。其原理与排污费征缴额类似,只不过财政支出作为一种正向激励模式,只有当财政补贴能够覆盖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时,企业才有足够的动力去开展绿色技术创新。
第四,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该变量的回归结果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无论是单门槛回归还是双门槛回归,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均为正向,但在各个门槛区间内都不显著;二是随着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出台数量的增加,绿色技术创新回归系数值却不断减小。可能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虽然不断出台一系列环保政策法规,但多年来政策法规效果却“不温不火”,企业很可能会对繁杂的政策规章作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判断,进而导致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难以得到真正突破,所以呈现出地区环境政策法规对绿色技术创新边际效用递减的门槛特征。
表5 2011—2017年我国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门槛效应模型检验结果
为检视不同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有效性,本文采用基准回归模型、中介效应模型、门槛效应模型分析了4类环境规制工具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对“波特假说”的中国实践进行了再检验。实证分析表明:
第一,与环境行政处罚、地区环境政策法规相比,排污费征缴、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更有助于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反映出不同环境规制工具的选取对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差异性,总体而言,以市场化调节为主的环境规制工具的作用效果更加明显。
第二,通过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排污费征缴提高了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迫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来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降低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提高了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所以排污费征缴和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均可通过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来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第三,通过门槛效应模型分析,4类环境规制工具的效果随着各自强度提升呈现差异化特点,排污费征缴、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由负变正、由不显著变显著,环境行政处罚随着强度提高却更加阻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而无论地区环境政策法规的强度如何,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均不显著。
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厘清不同环境规制工具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动态关联,有助于进一步解决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基于此,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
首先,环境规制体系的构建应侧重市场化调节,尽量减少过于刚性的行政命令式环境规制工具。财税手段能够更加直接地实现企业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具有更显著的政策实践效果。在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环境规制的实施要给企业留下一定的调整期,避免对企业采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等简单粗暴执法。
其次,加强环境规制顶层设计的同时更加注重政策的落地与实施。解决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必须依靠政府出台政策法规进行强制性干预。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向纵深推进,这其中离不开环境规制的顶层设计、制度保障,但同时应注意到部分地区政策落地难,使得企业对繁杂的政策规章作出“雷声大雨点小”的判断。因此,地方政府要注重环境规制从出台到落地的具体操作细节,确保政策效果不打折扣。
再次,在现阶段环境规制工具使用中,可适当增加排污费征缴、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的力度。通过本文研究发现,随着规制强度的逐步提升,这两类政策工具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由负变正、由不显著变显著,而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省份的排污费征缴与政府节能环保财政支出都没有跨过门槛值,所以这两类环境规制工具在操作强度上具备较大提升空间。部分省份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把握好增加环境规制工具强度的节奏,稳步推进企业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