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阳
看拙文标题,各位恐怕感到费解。
这么说吧,病有传染的一种,也有不传染的一种。贪腐,姑可以此类推。
您还是不懂?就请听我细细说。
假如贪官是个国土资源局局长或建设局局长或交通局局长,他利用他的公权力给承包商派活或让开发商拿地,同时受贿、中饱私囊、个人及亲属挥霍,一般来说,这是“非扩散型”贪腐。为啥这么说?他们拿到一笔赃款,或藏私室,或藏境外,或花天酒地,或玩弄女色,都属他们偷偷的“个人消费”,因此可看成“局限性病灶”,大抵不带来多重的“次生灾害”,即不具传染性。
而另一种贪腐,那就该视为传染病或说属“扩散型”了。法官、检察官、公安局长,被揭露贪污数额巨大的不胜枚举。他们的不义之财从何而来,是什么人向他们行贿,那些“寻租”人是为了何种目的才慷慨解囊?不用说,是为了胜诉,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制裁,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就不难明白,此等贪腐的背后是一定藏着放走坏人、冤枉好人的司法程序和结论的。而这样的大贪官动辄便有贪腐上亿的“辉煌战绩”,就不难想象,得有多少笔受贿才能汇集起这样庞大的数目,而每一笔受贿后头又隐藏着怎样的法律准绳的偏离。如果把断案比作打枪的话,那么,每一笔黑心钱的收受,都会带来一次准星的偏移,钞票左右断案的玄机就在其中,断案的“失准”就是受贿者对贿赂者的回报。自然不必说,把这类贪腐的数额总汇起来,便可窥见假案、错案、冤案的可观规模。
我为啥说这种贪腐是“扩散型”的?即:貪官“收银”之后,并非把票子装进自己腰包就拉倒了,此后还有一系列的连带后果,甚至后果很严重。
近期《新京报》的报道,说重庆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黑老大”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为其保护伞并向法庭申请让其回避。此蹊跷事一出,重庆市扫黑办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
检察官如果充当保护伞肯定不是“无偿服务”,一定是被“意思意思”过的。此事的“扩散性”在于检察官当保护伞,当然就是执法从轻从无,那后果就甭说了,必定是黑社会越发肆无忌惮,愈加横行霸道、残害百姓,以至于让政府的打黑行动流产、泡汤。
这“扩散型”的贪腐,其实还有多种。譬如在被看成神圣殿堂的学术界。《求索》杂志原主编某某某被立案审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其“政治上无知、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毫无道德底线,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各位可以想想,一个学术期刊的主编,他有什么资源值得让别人“寻租”?他当然不会干转包工程的活计,无非就是“出租”他的发文上稿的权力。发文,恰恰是学人评职称的筹码,吸引力不用说。于是这位主编,票子、女人都来了。您想,发表论文变成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生意,“出资人”拿了刊发的论文去骗取职称,接着再以其低劣文章去误人子弟,这就仿佛是地震之后又衍生出“次生灾害”,如此这般,您看看学术界的贪腐是不是“扩散型”并贻害无穷?
学术界的贪腐,首先是纵容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其次是将学术论文变为商品,使其丧失应有的学术价值。此风若越刮越劲,我们还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吗?
由此观之,与“软文化”相关的贪腐,有其更大更深远的社会危害性。“扩散型贪腐”,比纯经济贪腐,更多了一层腐蚀人心、败坏民风的“社会效应”。这类贪腐是一种昭示,告诉人们,只要肯花钱,就可放心大胆地从恶。这等于敞开了一个大门,让坏了良心的人们一拥而入。
经济领域的贪腐,或许限于经济本身,“礼崩乐坏”,可是从根儿上抽走一个社会的基石。有道是“礼之正国,犹绳墨之于曲直;其以止患,犹堤防之于江河”(苏辙语),“礼”是校正曲直的工具,“礼”,堪可遏制洪水的肆虐;没了“礼”,那就要是非混淆、黑白颠倒,没了“礼”,社稷就要毁于洪患、“大水漫灌”。
癌症厉害在哪里?就是它的扩散性。这玩意缺一层包膜,因此可以在人体内到处乱窜。文化领域里的贪腐正是有一种“激活”的功能,它让人性中那些丑恶的东西呈活跃状态,且向整个社会肌体扩散蔓延。
最后我想说,对此类“文化弥散性”贪腐,当从严从重惩处。不是吗,偷与抢,毋论数额,后者从来都比前者加倍惩罚,只因后者性质严重得多,造成的危害也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