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鉴于彼此不能相见等原因,往往会选择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事后却又表示反悔。他们真的能反悔吗?
欺诈手段,劳动者有权反悔
【案例】2020年1月31日,郭某见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其称系大型公司,工作环境与条件优越等等。郭某觉得公司大,肯定各项工作规范、发布内容属实,遂毫不含糊地与之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岂料,当郭某前往就职时,发现公司不过是个“小作坊”,而且工作岗位有毒有害。
【点评】 郭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郭某因为该公司告知“大型”“优越”的虚假情况,隐瞒“小作坊”“有毒有害”的实情,而与之签约,明显有欺诈之嫌。
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反悔
【案例】 一家公司于2020年2月2日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称:实行计件工资制。超额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后,多劳多得;没有完成的,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谢某虽无相关工作经验,但觉得从公司介绍上看,似乎完全可以获取不菲收入,遂与之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随后经打听方知,所定基本生产任务,对于生手几乎长时间内都是极限,即使谢某付出再多的劳动,按照合同也许只能得到最低工资。
【点评】 谢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公司对于无经验的员工长时间内难以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其付出再多也几乎只能得到最低工资是明知的,而谢某恰恰因为无经验而做出错误决策,即符合对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