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侃侃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日照 276826)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项目的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作业均交由承包人而完成。不同于传统模式,实行EPC 模式可紧密关联设计与施工环节,提升其配合程度,精简合同管理界面,为创造高效率项目提供更多可能,也是缩短建设周期的重要途径。
该工程地理位置为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大旺山路以北、长冶河路以东,项目工程量为日照金属表面处理中心生态产业园项目一期(1#办公楼、2#倒班宿舍、6#热镀厂房)、二期(2#、3#、4#、5#、6#电镀厂房)及室外配套EPC 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19 年9 月23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1 月20 日,工期120d。该工程选用EPC+F 模式,在政府工程施工中要保障投资人的合理利益,但EPC+F 模式的风险具有敞口、不闭环的特点,需要进行及时修正和完善,故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该项目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1)EPC+延期(分期)付款:使用的是标准合同范本,以国家要求为指导,严格控制进度款支付比例,在既有的合同违约责任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无法按期支付而产生的具体违约金,实行违约罚息的方式,从而向承包人支付特定的财务费用,改变了传统方式下主观违规举债的局限性,变为被动的客观违约事实,这是此类模式的突出特点。
(2)EPC+包干前期费用:以EPC 合同为准,并汲取PPP 项目合同的可行之处,突出特点在于提出了分期支付前期费用垫付条款,具体体现在咨询费等多个方面。项目竣工后,以资金占用情况为准,要求政府方偿还本息。
(3)EPC+运营补贴:常应用于现金流与建设具备紧密关联特性的项目中,较典型的有河道清淤、商业开发等。以EPC 合同内容为基准,为之增添特定期限内的运营约定,重点关注建设进度支付款款项情况,将其与运营考核关联。
总体上,各类细分的EPC+F 模式的运营机制并无过大差异,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EPC+F 运作模式
EPC+F 模式中,建设资金的来源形式主要为社会资本方,该主体以股权或是债券等途径筹措特定的资金,为项目业主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从社会资本方的角度来看,其来源形式又可分为依赖于自有资金和融资贷款两类,相同的是各自的融资风险均会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至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的运行特点,若采取项目贷款的方式,金融机构将全方位评定项目在后续发展阶段所具备的收益偿债能力,还考虑到项目的合法性,金融机构会从根本上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1]。在此环境下,对合资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若缺乏有效的增信措施,将由于自身条件不足而难以令银行方放款,甚至不具备通过银行审核的资格。此时,项目陷入融资难的困境中,不乏有部分资金难以落实到位,而项目的发展具有系统性,致使业主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实施股权融资+EPC 的模式时,政府方会指定某平台公司,其充当的是项目业主的身份,并选定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将其视为合作单位。此模式下,平台公司承担社会资本方股权的回购义务。由两大合作方设立的合资公司,其主要工作在于筹集建设资金,严格遵循项目业主给出的指令,有序完成总承包费用的支付工作。从该流程来看,社会资本方充当的是EPC 工程总承包商的身份,其能否有效获得工程费用主要受合资公司筹资状况的影响,股权回购能力则主要受到平台公司资信能力的影响;竣工后,项目业主还要主动承担还本息的责任,与此同时合资公司是否可在约定期限内回款依然有待考究。部分情况下,项目回报机制的付费形式较为特殊,其依赖于地方财政水平,但受到项目进度与地方财政支付时序不一致的影响,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1)创建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预警机制。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处理等相关工作,从各类型风险的实际情况出发,形成相应的处理方案,细分风险控制工作,将其对应至具体的部门中,将各项风险工作落实到位。相关人员要注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确定合适的预警红线,实行的是动态监控措施,积极面对风险,及时捕获风险并采取应对手段,重点做好红线风险的把控工作,实现对风险的全方位监管。
(2)创建科学的筛选机制,明确可行的决策流程。实行EPC+F 模式时,必须做到量力而行。注重对项目的筛选,应考虑国家公布的项目库,优先选择其中的项目,并展开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项目背景、投资效益等多方面内容。挑选优质项目,应具备风险可控、收益良好的基本特点。项目决策工作中,项目决策与审批流程的建立是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升决策的可行性,为日常决策工作提供指导。
(1)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双方创建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筑企业需要创建科学的“金融合作计划”,从中挑选具备风险可控、收益良好的优质项目,以此为筹码吸引具备丰厚资质的金融机构,双方真诚合作,争取获得更为可观的授信额度,持续改善资信状况,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推动融资工作的开展。
(2)创建可行的融资方案,推动融资进程。工程项目中,要求建筑企业从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融资能力等因素,以项目风险为准做好股权结构优化工作,所选择的组合融资方式应具备全面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更为可行的融资产品。立足于区域实际情况,形成融资方案,此项工作应紧密围绕项目特点而展开,富有针对性地完成融资。
根据财预〔2017〕50 号等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和途径被严格限定,不允许其以任何违规方式变相融资举借,防范形成政府隐性债务。故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建议将EPC+F 模式调整为EPC 模式,去除其“融资”功能,回归EPC 模式本源。当然,回归真正EPC 模式有赖于政府方能够先安排预算资金到位,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费用。如政府方当期确实无法安排预算资金到位的话,可考虑缩减项目投资规模,或发债筹资扩大财政支付能力,或转变项目合作方式,或终止项目合作。
基于F+EPC 模式存在上述诸多操作风险,如已以F+EPC 模式实施的项目,建议将项目转变为PPP 模式实施,规范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及运营事项,项目涉及政府方支出责任的,应当依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且财政承受力评估通过。针对项目融资问题,除考虑项目收益抵押、股东担保等增信措施外,还可基于财预(2017)50 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在PPP 模式下,要求政府方提供项目融资协助义务,由政府方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提升项目模式转化时项目的融资可获得性。
由于F+EPC 模式项下最大合规问题在于该模式实际挂钩政府方财政,容易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如在该类项目作为企业(如果是本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则必须与政府脱钩)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由企业作为项目业主以F+EPC 模式招选项目合作单位,不再与财政支付或担保关联,实现完全的商业合作。但社会资本方在此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项目业主的实际资信能力能否保障其如期履约。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若要顺利推动工程项目的开展,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EPC+F 模式,不断优化运行机制,提出科学方法,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使其具备撬动各方资源的能力,并达到自身综合实力逐步提升的效果。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全面彰显企业融资+总承包的优势,在既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合理扩宽业务,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