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冲 郭士骞
我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民间借贷的名称、表现形式虽有所变化,但其民间及借贷的本质属性从未发生变化。国富民强之时,民间借贷盛行;国贫民弱之时,民间借贷萎缩。民间借贷俨然已经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民间借贷盛行之时,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一旦疏于管控,异化了的民间借贷蜕变成犯罪,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损害。理清民间借贷的发展及其异化的脉络,对当前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1 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民间借贷的名称、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在历史的曲折中前行发展。本文将民间借贷的发展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及成立后两个时期进行阐述。
新中国成立前:周朝时期,此时的借贷有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之分。据《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这便是官方借贷的文献记载,即民众有借贷需求的,可向官府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并以“国服”作为利息。秦汉时期,政权的统一,为货币的流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成为重要的流通载体,以货币为标的物,通过借贷牟利的经营性借贷的盛行,迫使国家开始通过律令的形式对借贷予以规制。唐宋时期,民间借贷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衍生出了抵押借贷等借贷形式。明清时期,民间借贷发展空前,经营性放贷盛行,由此引发了系列问题,甚至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鉴于此,国家不得不通过完善立法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例如,禁止官员在任放贷、禁止内地人对少数民族重利放贷、禁止放贷人强行索贷等。民国时期,由于社会的动荡,经济的萎缩,导致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步入低谷,此时的多为生活互助性借贷。
新中国成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未建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在该时期,经营性民间借贷一度趋于消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实行改革开放。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融资的局限性,促使民间借贷再次复苏活跃起来。为了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1985年的中央5号文件对“发展多样化资金融通形式”进行肯定,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迅速发展扩张。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力度。自此,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力度开始加强,但民间借贷仍伴随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悄然发展。进入21世纪,为了实现中国经济的战略转型,拓展国内的消费市场,引导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发布一系列文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金融領域,监管层再次放开民间资本的流动,但对民间借贷收与放的拿捏,仍考验决策者的智慧。
2 民间借贷的异化及其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日益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金融机构放贷的偏好性及较高的融资成本,迫使中小企业不得不把融资的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的同时,也为民众闲散资金提供了有效的投资途径。然而,不断爆发的跑路事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暴露出民间借贷乱象冰山一角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异化的深思。
民间借贷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高利贷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利贷,即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高利贷有违民间借贷互助性的本质,不为法律所保护,是民间借贷异化的表现。高利贷的高息导致借款人背负沉重的利息负担,一旦无法偿还,高利贷的非法性,常常导致出借人通过违法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欠款。高利贷成了犯罪的温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本是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民间借贷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时的民间借贷便异化为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影响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破坏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特许性和专营性,导致大量资金脱离监管,影响国家金融的宏观调控,进而扰乱金融秩序。
3 民间借贷异化的原因
民间借贷异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不断提高,如何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日益成为人们投资时首要考虑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未完全与市场对接,已经不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而投资渠道的局限性,导致民众把资金投入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及融资主体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催生了以放贷为盈利手段的群体—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本是民间自发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生产经营及生活互助是民间借贷最原始的目的,职业放贷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筹措放贷资金,通过高利贷牟利。
民间借贷异化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例如:我国没有针对高利放贷犯罪进行专门立法,法律存在阙如;此外,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客体为金融秩序,但何为金融秩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界定,只是从数额、人数、损失三方面对何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行了数量化、具体化界定,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两者之间无法有效明确地区分开来,立法存在模糊。立法的阙如与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严格统一的规范标准,影响法律对民间借贷规范作用的发挥,客观上助长了民间借贷的异化。
参考文献:
[1] 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
[2] 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