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扬
2020年2月9日上午,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且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質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我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感到很后悔,不仅伤害了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身体和情感,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2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瑞安检察院同时介入,瑞安法院即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及时跟进,并就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2月8日,瑞安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法院同日立案后,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通道,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次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瑞安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本案是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摘自人民网)
【素材解读】
非常时期,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者,不仅是给防疫人员添堵,更是给人民添堵,给国家添堵,必受法律严惩。
【适用话题】
依法治国、公序良俗、恣意妄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