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慧 胡晶晶 王盼云
摘 要:基于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剧、公民平均寿命持续延长的现状,退休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我国退休权保障机制存在着明显不足:制度实行不足、退休权保障差异明显、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通过以浙江为例的实证分析,完善当代中国退休权保障机制应采取综合举措,即优化退休权发生的条件、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多元化社会服务以及完善众渠道救济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提升社会公平、增强社会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并进一步推动我国高质量的老有所终、老有所养的民生事业发展。
关键词:退休权;退休保障机制;权利救济
立足我国国情,退休权保障机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机制的建立密切联系着退休者以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对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运行和社会稳定和谐也存在重大的影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的巨大转型时期,人口的老龄化和产业结构的变革等因素使退休保障机制面临着重大挑战。
在立法体系中,退休权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体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应当设立合理的退休权保障机制,以寻求实质公平为终极目标,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本文将以退休权为研究对象,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寻找退休权保障机制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为改善民生法治提供支撑。
一、退休权保障机制的概念解析
1. 退休与退休权的含义。退休指劳动者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当前的工作而退出所在岗位。身体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状况一般指年老、工伤和疾病等。3不论是年龄增长到一定岁数还是工伤和疾病,都是因为人的身体机能就开始退化或丧失了一部分机能,无法再继续劳动。退休权则是指满足退休条件的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后,基于国家的积极作为而可以休息、获得物质帮助和其他帮助的基本的社会权利。4退休权应从几方面加以理解:退休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是指符合退休条件的参加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退休权的性质,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国家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加以保障的公民的社会生活的权利,既是基础权利也是社会权利;退休权的内容,既包含了人们休息的权利,也包含了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还包括了社会服务和权利救济。其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障这三个方面。
2. 退休权保障机制的含义。退休权保障机制是指保障符合条件的退休者退出工作岗位后能现实享受退休权的机制。退休权保障机制主要包含退休的主体、退休的内容与维权的途径三个方面。退休年龄是享有退休权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退休者是不是有权享受各项退休待遇,既要实现劳动力效用最大化又不能侵犯劳动者的退休权,退休年龄的确定是否合理就显得十分重要。退休权的内容包括休息权、物质保障、社会服务、权利救济四方面。有权利就必然涉及到救济的问题,目前我国退休权的的救济以行政救济为主,其可诉性还没有得到确认,行政与司法两种救济途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当代中国退休权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退休权保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100多年的时间,经历过萌芽时期、建立时期,最后到发展时期。退休权保障机制是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变化相适应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我国,目前对退休权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各方面;
1. 关于退休权主体的规定。退休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中总结了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区分为女工人和女干部,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另外从事井下、低温、高温、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康健的工作的,退休年龄提前为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
2. 关于退休权内容的规定。根据现有的《宪法》、法律及其他制度规范,退休权内容主要包括休息权、物质保障、社会服务、权利救济四方面。其中,物质保障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体现的是“老有所养”。社会服务主要有老年健康、老年文娱、慰老工作等,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权利救济则包括救济主体、救济途径。
3.关于退休权维权方式的规定。我国关于退休权维权方式的规定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通过司法救济进行维权在实践中较为困难。《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工会和政府对劳动保险的监督权、指导权。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三、退休权保障机制的现实缺陷:以浙江省为例
1.浙江省养老保险现存问题。公民在退休后享有休息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但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已经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或者未达到缴费年限但退休后进行足额的补缴。虽然不同的退休主体之间关于缴费的规定大致一致,但是职工和非职工之间差异较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参保的,并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由单位为职工承担了一部分的负担;但非职工养老保险不是强制性的,且保费需要居民个人承担。参加城乡保的人总体上的文化水平较低,收入水平也是比较低而且不稳定的,这一批人不知道、不愿意参保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在年老以后失去基本经济支撑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此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年轻人来说,看不到实在的收益,又缺乏激励性,就导致会发生缴费者少、領取者多的局面。
2. 浙江省医疗保险现存问题。退休权包括休息、获得物质帮助和其他帮助的权利。其中物质帮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障三方面的补给。但目前浙江省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够广,可能导致部分人群退休后无法报销部分医疗。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还有一部分人理论上应该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受到了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而实际上并没有,此外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的差异, 导致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存在差距,在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上各地不一,存在一定差距。所以部分人员就会在退休后面临“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3.浙江省养老服务现存问题。社会养老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在日益高涨的文化养老需求情况下,国家对养老服务的重视度提升,虽然近些年养老机构的建设量大幅增加,但在机构养老服务资源的分配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养老机构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范围内养老机构布局不合理;养老机构内床位资源配给欠妥。
老年文化服务内容不够丰富。目前大多数农村老年文化活动以唱歌、跳舞、搓麻将等为主,活动内容单一、层次较低,能满足老年人心理情感和文化知识的服务内容十分欠缺,老年文化消费严重滞后。
4.退休权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目前,退休金给付请求权作为退休权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救济机制已经形成,但是退休权的可诉性还一直存有争论。在司法救济的途径上,退休权是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满足退休条件的公民、单位和国家,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只能就有关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提出建议。在诉讼中《宪法》也不能作为诉讼依据,这就导致当退休权受到侵害时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四、退休权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1.鼓励非职工人群参与养老保险。当前,中国初步搭建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更好的关照多数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应当积极在前期让更多的人员参与到养老保险当中,尤其是非职工人群。首先,政府要加强对非职工人群的养老保险宣传,说明利害,鼓励其参加养老保险,支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其次,从上文可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的物价快速增加,很大一部分非职工人群面对较高的参保数额时有心参加而承担不起。因此,可宽限非职工人群缴纳参保费用的期限,让收入较低或者不稳定的人群能更好的调节资金来参与养老保险5。
2.切实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上,首先要依据医疗保险制度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来落实医疗保险的实施,并扩大它的覆盖的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医疗保险当中,让其在面对老年病时能够通过医疗的报销来减轻看病的压力;其次对于医疗报销,政府可以适当增加老人容易产生的一些老年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等长期慢性病的医疗报销比例。这些病是老年人的多发病,无法根治并需要长期服药检查,可以对这些病种进行特殊照顾帮助,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尽量平衡各地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上的差异, 减少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差距,能够较为平等的享受医疗服务。
3.建立多元化老年服务。近几年,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退休人员的多元化社会服务建设,但在社会服务建设中应更注重质量,让社会服务发挥真正作用。社会养老设施建上,首先,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养老机构的建设,使得身处农村的退休人员也能享受到应有的养老机构待遇;其次城市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应分布在较为清净地带,避免因为车辆行驶太过喧嚣等问题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质量;再来养老机构的床位资源配给要合理,可从退休人员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方面考虑进行养老机构床位资源的分配。
老年文娱是最与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方面,政府应當开拓多种形式的文娱项目,加强老年大学、活动中心建设,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生活。慰老服务上,落实老人日常的、实际的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老人的意愿,为老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4.完善众渠道救济机制。目前退休权保障的救济机制还不完善,应当明确退休权的可诉性或者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得退休人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同时也要明晰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保障渠道,加强派出法庭、老龄委维权、老年法律援助等的建设,在权利救济上让老人求助有门。基于很多老人不清楚自身的权利,法律意识薄弱,针对此可通过社区活动宣传、老年大学讲座宣传、子女帮助宣传等老人经常接触且容易接受的方式加强退休权制度的法律普及。让退休老人更知道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老人对退休权的相关制度更加了解和放心,必然会对国家和社会更加的关心和自信,也将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民生保障。同时,对于退休后经济困顿、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特殊的照顾帮助,依靠社会的力量安度晚年生活。
(指导老师:刘芸)
参考文献:
[1]张凌竹.退休法律制度研究[A].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02-122.
[2]太月.退休权之权利塑造: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J].吉林:当代法学.2018年第3期.68.
[3] 孔丽霞.完善我国退休年龄制度的思考[j].湖北:理论月刊.2017年第12期.
[4]和俊民.基于政策分析视角的中国退休权政策改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5] 李伟伟.退休权视角下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6.
注:
1本文来自2019年“温州大学学生科研课题”,项目名称:《当代中国退休权保障机制初探》(2019kx214)。
2李伟伟:《退休权视角下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3太月:《退休权之权利塑造: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3期,第68页。
4和俊民:《基于政策分析视角的中国退休权政策改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
5刘芸:《公平与共享: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失衡性分析与制度调整》,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专栏)》2017年第2期,第34页。
作者简介:
蔡小慧、胡晶晶、王盼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大学在读.
指导教师:刘芸,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
本文来自2019年“温州大学学生科研课题”,项目名称:《当代中国退休权保障机制初探》(2019kx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