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波?谢君宜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象城购物中心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一小区相隔一条双向六车道的公路。2014年,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的一块用于播放广告等的LED显示屏开始投入运营,由于万象城购物中心与该小区住宅之间无其他遮挡物,LED显示屏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产生的强光直射入小区居民李劲的住宅内,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原告李劲于2018年5月14日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立案,将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调查,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11日晚到现场进行查看,正对原告住宅的一块LED显示屏正在播放广告视频,产生的光线较强,可直射入原告住宅居室,当晚该LED显示屏播放广告视频至20时58分关闭。
就案涉光污染能否进行环境监测的问题,人民法院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专家表示,目前环保方面光污染没有具体的标准,但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综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造成光污染。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万象城电子显示屏对原告的损害客观存在,主要体现为影响原告的正常休息。
就LED顯示屏产生的光辐射相关问题,法院向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中国照明学会的相关专家作了咨询,专家表示,LED的光辐射一是对人有视觉影响,其中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对人的眼睛有影响;另一方面是生物影响,人到晚上随着光照强度下降,渐渐入睡,是褪黑素和皮质醇两种激素发生作用的结果——褪黑素晚上上升、白天下降,皮质醇相反。如果光辐射太强,使人生物钟紊乱,长期就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另外LED的白光中有蓝光成分,蓝光对人的视网膜有损害,而且不可修复。但户外蓝光危害很难检测,时间、强度的标准是多少,有待标准出台确定。关于光照亮度对人的影响,有研究结论认为一般在400坎德拉/平方米以下对人的影响会小一点,但动态广告屏很难适用。对于亮度的规范,不同部门编制的规范对亮度的限值不同,但LED显示屏与直射的照明灯光还是有区别,以LED显示屏的相关国家标准来认定比较合适。
以案说法
法院认定,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运行万象城购物中心正对李劲住宅外墙上的一块LED显示屏的使用,停止对李劲的光污染侵害,包括前述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 : 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 : 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 : 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 : 50之前,且前述LED显示屏在每日19 : 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坎德拉/平方米。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我们已经遭受光污染并要求侵权者承担责任呢?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对光污染的认定较为困难。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法院在认定光污染损害时,将会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在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光污染后,即使我们的身体尚未出现明显的不良症状,但我们的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已存在客观事实的,我们就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