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重点内容解读

2020-05-20 03:20
资源再生 2020年3期
关键词:排放口需氧量废气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适用本标准;二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内、拥有工业炉窑且无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如贵金属冶炼、石灰、耐火材料、日用玻璃、玻璃纤维、有色金属合金、有色金属压延等行业。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主要包括: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和成品后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等。其中:

1.热工单元产生炉窑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2.原燃料预处理单元产生破碎废气、筛分废气、粉磨废气、制粉废气、配料废气、混料废气、其他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等。

3.成品后处理单元产生炉窑出料废气、成品转运废气、皮带运输机废气、其他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厂综合生产废水等。其中:

1.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冷却水排污水、脱硫废水,软水制备废水、冷却水排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脱硫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

2.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等。

3.全厂综合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根据排污单位所用原辅料和燃料的不同有所区别。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烟气黑度、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废水中的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等。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有色金属冶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不许可二氧化硫浓度)、汞、铅、氟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及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等一般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1.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3.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5.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7.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环大气〔2019〕56号执行。

废水:

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4.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5.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

1.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

2.对于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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