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清, 刘 娜, 潘海生
(天津大学 教育学院, 天津30035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行动计划,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继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模式”。因此,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各地职业院校以部分示范院校的探索性实践为基础,不断积累经验,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推动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1]。但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仍面临多重困境,比如在实践层面面临体制阻力,在理论层面基本问题有待厘清,在制度层面多重办学机制有待完善等[2-3],导致办学行为受到质疑、不被认可,即办学行为合法性缺失。
在职业教育相关研究中,已经有学者从新制度主义理论出发,对职业教育吸引力、环境变革中的组织策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校企合作及其运行机制等问题展开分析[4-8],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既往关于合法性获取行动策略或机制的研究主要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归纳了实践策略,例如构建集体意义、协调冲突矛盾、建立身份[9],搜寻、自检、立规[10],适应、选择、操控[11-12],修辞说服、网络构建、详细说明、宣传推广[13],规范运营、辐射带动[14-15],协同共享、政府响应、品质控制等[16-17],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尚未有针对教育组织展开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研究,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行动策略研究提供了一个适宜的情境,使我们能够将上述理论在教育组织中进行延伸和细化。综上,本研究以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基础,从合法性视角展开多案例研究,收集一手文本资料形成语料库并展开分析,探讨职业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获取合法性的行动策略、合法性类型与办学阶段的关系,以及行动策略如何与合法性类型相匹配等,以期更好地促进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化和制度化。
本研究的视角是合法性机制,研究内容是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因此本研究首先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切入,明确合法性类别和动态演化特征,回顾行动策略的基本分类及其与合法性类别之间的关系。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开创标志是迈耶(John Meyer)和罗恩(Brian Rowan)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制度化的组织:作为象征符号和礼仪的正式结构》的发表[18],随后迪玛奇奥(Paul DiMaggio)和鲍威尔(Walter Powell)进一步从场域层次讨论组织趋同性的渊源[19],使该学派研究进一步推进。该流派对制度进行了更广义的界定,认为其不局限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还包括共同信念、文化认同、共同行动逻辑等非正式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上的界限。因此,本研究对于混合所有制制度变迁的考察不仅包括规制性要素,还包括更深层次的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在制度的这三大基础要素中,规制性要素强调明确、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规范性要素反映社会价值观和道德基础;文化认知性要素是基于共同理解的信念和意义框架[20]110。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中心命题强调合法性机制在组织结构内部以及在组织与制度环境互动中的重要作用[21]。迈耶和罗恩在效率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迥然不同的合法性机制,认为组织的生存发展不但要考虑技术环境,适应制度环境可能更为重要[22]。合法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结构体系内的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框架下,对实体活动的适当性、恰当性和合意性的一般感知或设想[23]。组织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或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24],从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处获得认可、支持和关键资源,实现生存发展,因此合法性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承认逻辑,获取合法性是新创组织的主要活动之一[19][25]。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在制度、理论、实践层面都受到质疑,校企合作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制度运行的价值认同基础仍有待提升,因此如何获取合法性对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存续与发展至关重要[2-3]。
阿德里奇(Howard Aldrich)和费欧(Marlene Fiol)等人将合法性分为认知和社会政治两个维度[26],又将社会政治合法性区分为规制和规范两类。目前,学界普遍基于制度研究中的三大基础要素(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将组织合法性分为相对应的三种,即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20]178。
从合法性获取的顺序来看,苏克曼(Mark Suchman)认为应遵循“规制-规范-认知”的次序[23]。但有些案例结论并不一致,其原因可能在于制度环境差异[27]。以商业组织为研究对象的结果表明,在场域层面其整体呈现“规制-规范-认知”的构建过程,即主导的合法性类型随着阶段演进而逐渐过渡[28-30]。从局部来看,合法性建立过程具有高度动荡和循环往复的特征,说明制度变革是循环过程[31-32]。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直销、快车等新商业模式制度变革的研究表明,在初始阶段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的缺失可能会带来社会风险,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严重阻碍规制合法性的构建[31]。因此,三种合法性的相互作用和演进阶段决定了制度变革的动力和速度[31-32]。
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是指组织为了突破创业过程中的制度约束、获取组织成长所必需的合法性,根据制度环境特点而实施的一系列合法化行为策略的集合[33]。这些行动策略充分说明组织在创业过程中会主动影响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以获取合法性,并且决定制度变革的过程、动力、速度和阶段顺序[32]。既有研究把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分为联盟策略、分析策略和文化策略[34]。联盟策略多被运用在谈判和利益协调方面,分析策略多被运用于理论的建构,文化策略则通过引用更宽泛的社会共同价值观来框定问题,以期建立一种稳定的社会认知[34]。
有研究表明,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与合法性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匹配关系。制度创业者的行动策略(包括资源调配、意义建构和关系重塑)能够缓解制度压力,分别弥补投资合法性、市场合法性或社会合法性的缺失[35]。因此,随着阶段演进,主导合法性类型发生变化,行动策略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在建立制度变革基础和新制度理论化阶段,制度创业者主要通过社会网络策略、理论化策略和话语策略突破规制性制度约束;进入新制度推广阶段后,主要通过文化策略突破文化认知性和规范性制度约束[36]。综上所述,揭示合法性构建机制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识别不同阶段中行动策略和合法性类型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34]。
上述理论回顾对本研究的启示有三点。首先,合法性代表了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在职业教育环境中的嵌入性,是利益相关者对混合所有制组织的认同,职业院校应重视组织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目前职业教育领域对于院校合法性获取行动策略的实证研究较少,因此,本研究基于上述研究基础展开案例研究。其次,在办学的不同阶段,职业院校可能采用不同的行动策略以获取不同类型的合法性。因此,本研究考察了行动策略与合法性类型之间的匹配关系,并探讨这种关系在院校创办的不同阶段是否有所差异。在阶段划分上,既有合法性研究出现过多种划分方式,比如按照制度将其划分为的六阶段[30]和三阶段[36];按照关注焦点划分为四阶段[35];按照组织成长划分为两阶段[37-38]。由于所选取的案例对象成立时间长短不一,制度变革尚未完成,因此为了简化研究,本研究采用两阶段划分方式(创建期、发展期)对资料展开分析。最后,既有理论虽然已经探讨过行动策略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以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因此结论和理论贡献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兼顾公益性与营利性,核心是人的培养。故而,本研究尝试识别在企业组织和教育组织中合法性获取策略的异同。
本研究旨在探索和解释职业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目前相关研究尚不充分,因此多案例研究方法适用于本研究。初始阶段,课题组依托教育部职成司委托项目,收集了23个省份77所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资料。为了更好地加工、发展和完善理论类属,本研究遵从复制逻辑(逐项复制和差异复制)进行理论抽样。本研究主要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案例院校选择。其一,案例院校在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上已经取得一些成就和经验,在合作办学能力、治理体系建构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典型性,满足案例研究的逐项复制逻辑。其二,考虑到最大化外部差异,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形成了三个维度、六个类别的抽样逻辑。本研究按照院校地域分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较低两个类别;按照合作方分为民营企业为主、政府(含国企)为主两个类别;按照办学动因分为生存型、发展型(1)生存型是指职业院校为了维持组织存续被迫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型是指职业院校为了提高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主动进行改革。两个类别。案例院校分属不同类别,满足差异复制逻辑。其三,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间长于2年,能够提取不同时期的行动策略证据。本研究最终筛选出4所院校。由于当前混合所有制试点以二级学院层面为主,因此本研究的分析层次是二级学院,符合原则的共8个,编码情况与抽样类别如表1所示。在4所院校中,A校是省级示范院校,B、C、D校是国家级示范性职业院校,4所院校的混改案例在区域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示范辐射作用,在人才培养、学生就业等方面获得了较高社会认可,但是目前都面临不同程度的生存或发展不确定性。此外,案例院校不仅涵盖了不同地区、合作方类型和合作动因,还具有多种合作模式。比如A校的A1学院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合作方股权比例小于50%,A2和A3采用理事会模式,合作方都参与人才培养过程;B校采用董事会模式,合作双方股权比例各占一半,合作方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等。综上,所选案例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场域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表1 案例样本基本情况
注:“低”代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高”代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企”代表合作方以企业为主;“政”代表合作方以政府(含国企)为主;“生”代表改革动因是生存型;“发”代表改革动因是发展型。
本研究主要采用访谈法和实物收集法等方式收集资料。因相关领导数量有限,故本研究主要采用关键个案样本与便利性样本相结合的抽样方式。在案例内抽样部分访谈对象的选取上,既有直接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校级领导者,又包含各二级学院的管理者,参与访谈的人数如表1所示。
在访谈对象的选择上,本研究具有一定探索性,因此采用半结构化访谈,事先设计一组相关问题作为访谈提纲,在访谈过程中根据情境灵活调整内容。访谈方式为团体访谈与个人访谈相结合。由于本委托项目的主题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研究,具体访谈内容涵盖范围较广,在谈到行动与做法时,课题组会就细节情况进行引导性追问,最终形成7万余字访谈记录。在实物收集上,本研究主要是获取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如董事会章程、投资人意见等)、网络资料(官微官网、论坛、新闻报道等)以及现场观察的田野笔记,这些资料主要作为分析访谈记录的辅助工具。
第一,课题组整理所获得的一手访谈文本资料,形成共计78 307个字的语料库,具有研究所要求的语料完备性。第二,课题组针对合法性类别和行动策略进行开放式编码。本研究从原始文本资料中提取关键词并形成初始概念,再整合为概念化类属,然后通过聚类形成主范畴。表2对每个主范畴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本研究采用项国鹏等的方式,根据新创组织的生命周期将混合所有制学院创立过程分为创建期和发展期[37]。创建期组织主要致力于努力突破制度约束,保证组织顺利创立和生存;发展期则重点在于制度扩散,使组织形式、办学模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保证组织发展。本研究运用Nvivo11软件根据办学阶段对语料库证据条目进行分类和定量分析,展示在不同办学阶段行动策略及类型的占比情况,以及阶段间对比情况。第四,本研究挑选相互匹配且具有因果逻辑关系的条目,分别在两个办学阶段中按照3×3共9种“策略-类型”匹配方式进行数量统计,测量办学阶段、行动策略和合法性类型之间的相关性,采用交叉列联表形式展示计数与占比结果,从而揭示行动策略的作用机制。为了支撑交叉列联表的统计结果,本研究展示了一些策略与类型相匹配的证据,并对匹配关系进行解释。
表2 数据编码的概念框架
为了提升案例研究的质量,本研究通过多元证据来源和形成证据链来保证建构效度,通过排除竞争性解释实现内部效度,通过多案例复制提升外部效度,通过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书、建立案例数据库来提高信度。此外本研究采用混淆矩阵对初次编码结果进行检验,评分者间信度达到70%以上,说明一致性较高。最后,本研究通过“策略-类型”匹配数据对单独的策略/类型数据形成补充和支撑,形成三角验证。
从表3可以发现,在办学的不同阶段,职业院校行动策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首先,在创建期职业院校分析策略占绝对主导地位(56.7%),联盟策略呈现中等水平(37.0%),文化策略极少出现(6.3%)。从文档证据来看,职业院校对辨识详述和制定标准的策略运用较多,说明混合所有制办学处于“制度空白”的摸索学习期,从合作模式到培养方案都属于“从无到有”的开拓式制度创业,因此,在创建阶段职业院校主要致力于探索、界定和明确新制度。例如职业院校主动向有经验的院校学习,辨识出制度运行的基本过程,“学校按照二级学院的模式运转,学习人家在教学和管理上的特色”(B);明晰办学中涉及的责权利分配和角色定位,“如何合作,权利、义务怎么划分,政府应不应该后续投入,核算有多少应该是政府投的、以什么形式投,多少是学校投的,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事情”(B);形成制度约定和机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混合所有制院校的生存和创立奠定基础,“初期确定投资准入……首选有潜力、能深度推进合作的企业……也有后顾之忧,投入那么多,办不下去怎么办,我们提前建立退出机制,在进入的时候共同考虑到退出”(A1)。
其次,在发展期职业院校的文化策略显著增长(36.0%),分析策略显著减少(34.6%),联盟策略比例最低(29.4%),但三种策略比例较为接近。在文化策略上,职业院校尝试推广混合所有制办学,通过宣传策略吸引更多行动主体的关注、支持和参与,将新制度嵌入共同的社会认知。例如院校一再向课题组强调,“你们去其他地方多给我们宣传宣传,我们现在也很迫切地希望和其他院校交流”(C1);采用话语嵌入的方式宣传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引起地方政府重视并借助其宣传力量让更多人了解混合所有制办学行为,“混合所有制办学涉及产权问题……我们多跟地方政府沟通,发挥政府推广混合所有制的关键作用”(A3)。在分析策略上职业院校较为侧重身份建构和治理体系建构,说明所关注的制度类型和内容发生了一定转变,从生存导向逐渐过渡到发展和成长导向。例如职业院校更加重视身份和角色的建立,致力于形成更加完善合理的现代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假如校长和企业都是董事,然后聘请一个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经营,这样就能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建立起治理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A1)。
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不同时期,联盟策略的使用始终保持在一定水平(约占1/3),说明在任何时期职业院校都未忽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构建。从内容上看,创建期的职业院校更注重主动寻找、构建新的网络资源,充分调动校友、私人关系、兄弟院校、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共同建立联盟。例如“市政府出钱,要求学校给他们提供65%的学生,我们来招生……跟企业谈合作,企业提供资金、设备等资源,我们要培养他们急需的人才”(A2);“董事长是我们的毕业生,没有回报也可以相对维持投资关系”(A1)。到了发展期,职业院校更注重联盟网络的可持续发展,旨在维持更长久、更稳定、更深层次的合作关系,维护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例如“以前有实习机会给点工资就行……深入合作后,合同里要保障实习学生的最低工资、保险津贴等,还要看岗位实习内容以保证实习质量”(A2);“学校承担了技工类职业资格鉴定、培训考试等社会服务类工作……获得财政支持……都因我们多年以来和市劳动局、人社局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B)。
从表3可以发现,在办学的不同阶段,混合所有制院校重点获取的合法性类型也有所不同。首先,在创建期职业院校规范合法性的重要性占主导地位(49.3%)。可见对于教育行业的合法性获取而言,职业院校应更重视新制度和新组织是否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果混合所有制办学偏离了人才培养的初衷,那么新制度的确立和推广都将受到严重的质疑,规范合法性缺失的后果也将比规制和文化认知合法性缺失更严重。例如职业院校应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的必须是培养高质量的职业人才,“企业不是以人才培养为目的,如果院校办的好坏跟它没关系,就不会积极参与合作……在机制设计前要搞清楚混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后面才能为它的责权利作保障”(A1);“把它引入到教育领域来,一定不能忽视教育的社会性和公益性”(B);“做园区的初衷是为了社会影响,不是以企业盈利为目的”(C1)。又如职业院校强调校企合作需要满足多方的利益,使办学行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持有的价值观,“从一开始,我们对教师的选择就要求有企业化的经历,有扎实教学、项目研发、职业指导的能力,这样一种定位可以和人才培养建立有效的衔接,学校、学生、企业都能受益”(B)。如果在创建之初,合作双方忽视办学行为的规范合法性,在价值取向上未能达成一致,“一些学校为了建设标杆工程,一些企业为了吸引优惠政策,双方就很快组成二级学院,但双方由于目的不同,下的力气也是不同的,导致该达到的效果没达到,该做的没做,就形式化了”(A3),这样会使合作关系在发展期步履维艰、难以维系,使新创组织面临生存危机。以上证据都充分说明规范合法性在创建期的重要性。
表3 不同阶段行动策略与合法性类型证据条目数
其次,在发展期职业院校主要致力于获取规制合法性(38.8%)和文化认知合法性(36.1%)。由此可见,国家宏观方针政策使混合所有制试点院校在创建期免于规制合法性缺失的约束。但进入发展期后,规制合法性的缺失成为明显的制约因素,制度运行的低效、不兼容、不适应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例如职业院校运用联盟策略和分析策略向组织内外部主动寻求制度变革,“我们试图做一些核算让教师的档案工资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条件,以获得更多财政支持”(B);“学校打算将最好的资产剥离出来实行市场运行……但关键政策不允许,希望能够给予更多政策支持”(C1)。同时,在发展期院校对于文化认知合法性的追求进入更高层次,即是否被社会大众所熟悉、所接受。比如 “学生觉得我们专业接地气、有实力,今年就百八十个招生名额,但有8 249个人报名,比考公务员还热,生源质量得到保障”(D2);“有什么样的支柱行业学校就办什么样的专业,有什么难题学校就建立什么平台,当地政府和群众对我们特色的办学理念都很认可”(D1)。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不同阶段,占主导地位的行动策略和合法性类型均有所不同,但是上述数据仍未回答“这些策略是否用于获取相应合法性类型”这个问题。因此本研究从策略和类型两个证据库中提取出能够相互匹配的条目,在交叉列联表中将9种“策略-类型”匹配数据分别予以统计(见表4),验证在不同办学阶段策略如何用于获取合法性。表中的计数代表证据条目数,三列数据分别代表创建期、发展期和合计数据,作为上述结论的三角验证。需要说明的是,“策略-类型”匹配证据只是一级条目库里的一部分,因为多数条目属于单独的“策略”或“类型”,没有直接证据能够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了使研究更加严谨,本研究只选用了那些有明确因果逻辑支撑的匹配证据,因此表4的条目计数相比表3来说较少,主要作为表3结论的支撑和补充。
首先从整体匹配性来看,职业院校较多采用联盟策略用于获取规范合法性(23.2%)和规制合法性(15.8%),采用分析策略获取规范合法性(17.7%),采用文化策略获取文化认知合法性(17.7%),具体的文字证据见表5。
表4 办学阶段、行动策略及类型的交叉列联
注:以“联盟-认知”为例,代表“联盟策略获取文化认知合法性”;下同。
表5 合法性获取“策略-类型”部分匹配证据举例
本研究将创建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进行对比,重点考察每种策略下占比最高的匹配类型,可以发现,职业院校的联盟策略在创建期主要用于获取规范合法性(43.3%),而进入发展期后同时用于获取规制合法性(18.1%)和规范合法性(17.3%),并且规制合法性在发展期主要通过联盟策略来实现;分析策略对于规范合法性的贡献在两个阶段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分别为18.9%和17.3%;在创建期,文化策略占比都处于较低水平,但是进入发展期后采用文化策略来获取文化认知合法性的行为显著增加(21.3%)。“策略-类型”匹配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与表3基本一致,即在混合所有制院校的创建期,规范合法性的获取最为重要,所采用的策略主要集中在分析和联盟策略;在发展期,规范合法性比例显著下降,文化认知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的比例显著提高,因此文化策略比重显著提升,联盟策略从获取规范合法性转向获取规制合法性,三种策略的运用也更为接近。
首先,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获取合法性的联盟策略主要有谈判、利益协调、构建并利用社会网络;分析策略主要有辨识详述、制定标准、身份建构、治理体系建构;文化策略主要是宣传和嵌入。职业院校合法性类型包括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三种,旨在使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被政策制定部门、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其次,在混合所有制探索的创建期,职业院校主导的行动策略是分析策略,联盟策略次之,以获取规范合法性为主,策略与合法性获取之间相互匹配。在发展期,职业院校文化策略明显增加,以文化和分析策略为主,但三种策略基本均衡,以获取规制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为主。职业院校文化认知合法性主要通过文化策略实现,规制合法性主要依赖联盟策略;分析和联盟策略的内容在两个阶段有所不同。
首先,职业院校在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要尝试定义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所处的阶段来识别主要的合法性缺陷,选择相应的行动策略:是先集中资源和能力突破制度约束,还是尽可能统一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价值观和期待,还是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被他人所熟知?其次,在混合所有制探索的初创阶段,职业院校要特别关注规范合法性。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济领域不同,人才培养质量不稳定、教师流动性强等问题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乃至冲突,颠覆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如果职业院校在前期探索阶段打破社会道德底线,违背社会责任,无法符合利益相关者、社会大众的共同价值观,就将导致混合所有制探索行为无法被政策制定者所认可,突破规制约束就无从谈起,发展期的办学也将困难重重。因此,职业院校想要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先奠定好规范合法性的基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提升院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同时将前期的办学成果和经验快速扩散,嵌入社会大众的认知,加速新制度的理论化、扩散化和制度化。最后,职业院校要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把精力分散在所有的行动策略上。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空白”环境中,行动者“从无到有”创造出一种新的逻辑,属于开拓型制度创业[14]。因此,在创建期职业院校应先重点采用分析策略,通过内外部环境分析和经验学习,初步定义新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标准,明确利益相关方的身份,根据本院校的关系专用性资产、新进入缺陷以及合作交易方的资本属性来选择是基于信任还是基于契约的合作机制,确保符合各方的规范诉求。在办学进入发展期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运行的基本机制已经建立,分析策略的内容应从明晰基本运行制度逐渐转向治理体系构建,联盟策略的重心从满足规范转向突破规制约束,通过谈判、利益协调和构建社会网络来重点解决制度矛盾(比如人事制度、利益分配、专业设置等),把情感承诺和人脉因素逐渐转化为制度保障和规范,实现合作深度、广度的可持续发展。职业院校在应对制度矛盾的同时要借助多种途径(传统媒体、新媒体、行业联盟、会议等)展开宣传工作,确立先动优势,积极传播办学的成功经验,采用嵌入的行动策略提升社会大众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认可度。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主要有两点。第一,本研究从合法性视角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多案例实证分析,发现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不同阶段,职业院校所面临的主要合法性缺陷有所差异,从而在行动策略上也有所侧重。在创建期,职业院校首先要重点调动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分析策略,做好界定、解释的准备工作,获得共同价值观的认可;在发展期主要致力于采用联盟策略从突破规范约束转向突破规制约束,通过文化策略扩大文化认知合法性,注重分析策略对规范合法性的持续作用,使三种合法性保持均衡。在实践中两阶段之间的界限可能没有那么明显,每个阶段都同时会出现多种策略和多种合法性类型,因此本研究的主要贡献是识别占主导地位的策略与合法性类型,并且强调主导合法性类型的阶段演进以及合法性与策略的匹配。第二,本研究是将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合法性获取应用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实证研究的探索和尝试,与既往文献(以民营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相比,结论既有差异又有相似。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对于很多民营企业制度创业过程来说,新制度的探索是完全自下而上进行的,主要体现民营资本的主体意志和属性,规制合法性的获取往往都要先于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而在职业教育场域中,一方面国家在宏观政策上的引导和推动适度弥补了规制合法性缺陷,另一方面教育领域对人才培养的公益性要求较高,公立院校主要体现国有资产的主体意志和属性,因此规范合法性在混合所有制探索的创建期显得格外重要。而规制合法性的约束在发展期才会完全凸显出来,成为制约职业院校办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此外在教育领域,分析技能主要贡献于规范合法性,而在民营企业场域,分析技能主要用于获取规制合法性,这种差异也与上述原因有关。主要的相同点在于,从阶段上来看,文化策略和文化认知合法性都是在发展的后期阶段得到显著重视,分析策略是前期阶段的主导策略,而联盟策略在不同阶段的波动幅度不大。因此,对于不同行业来说,制度创业的行动策略顺序相近,但合法性类型的演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本研究有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文本编码的过程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本研究主要以职业院校为数据收集对象,辅以一部分合作方来源的资料(主要是投资人意见、企业网站信息等),未来可以向合作方开展进一步调研,更好地进行三角验证。二是两阶段的划分方式过于简单。在场域层面有研究将制度创业过程划分为5~6个阶段,并且认为阶段之间迭代循环往复进行,并非线性演进[37]。未来,课题组应收集更多院校数据,在分析办学阶段、行动策略与合法性类型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可以按照院校的成立时间、院校类别、合作对象类别等特征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尝试探讨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混合所有制探索的行动策略选择和合法性缺陷。以上这些不足之处会在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