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层面
加强建设运营规划统筹。第一,产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充分吸纳“新基建”所在领域的行业联盟、协会意见,统一行业标准,防止不同区域因标准不一而影响“新基建”设施的推广使用。第二,鼓励各地在建设、运营、管理各个环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新模式,通过试点示范工作加以宣传推广。第三,做好“新基建”建设与管理的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委托相关机构定期发布行业报告,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规划、项目投资提供数据支撑。引导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第一,以“新基建”快速建设发展为契机,支持在人工智能、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特高压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相关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第二,以“新基建”的建设、运营为契机,政府培训、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加强产业从业人员在机械、电力、信息技术、数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加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的课程及招生规模,提前布局,使各类人才具备“新基建”所需的技能与素质。
加快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第一,充分发挥相关领域制造业创 新中心作用,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解决“新基建”所涉及行业的众多问题。第二,支持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工作站等平台,加强与相关院校合作,提升既有产品的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和门槛,增强“新基建”的经济可行性,加快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广应用。第三,鼓励科研机构与相关企业重点关注“新基建”的更新换代问题,模块化开发相关技术与产品,降低更换成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重点解决社会资本“进的来、活下去、服务好”的问题。一是向社会资本有序开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基建”设施,开放建设运营所需的基础数据,减少其前期投入。在“新基建”项目招投标时除必要的技术参数外,破除规模、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限制。二是促进社会资本自由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投资环境,引导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三是提升社会资本盈利水平。调整新型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企业的要素价格,提升对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建设运营的吸引力。四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故意骗取财政补贴、借机“圈地”、泄露用户数据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新基建”市场健康持续运行。
区域层面
加快东部地区创新发展,引领“新基建”发展新机遇。鼓励东部地区创新建设、运营和管理环节,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新模式,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推动“新基建”加快布局,利用规模效应、集聚效应、网络效应建立发展优势。支持相关企业加强与相关院校合作,提升既有产品的使用效率,增强“新基建”的经济可行性。依托经济、产业、人口等方面的基础,推动“新基建”与生产制造、能源、物流、出行、旅游、电子商务等诸多行业领域融合发展。通过打造“新基建+”生态体系,催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
推动中部地区协同发展,打造“新基建”全国布局的重要支撑。以“新基建”快速建设发展为契机,发挥中部地区“联通东西”的区位优势,争取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建设“新基建”全国布局的重要节点。发挥中部地区在产业基础、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引导相关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相关省份加快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特高压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着力打造“新 基建”产品的生产基地。调整新型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企业的用地、用能等要素价格,适当给予下游用户财政补贴,鼓励下游用户使用新型基础设施,培育“新基建”市场。
鼓励西部及东北地区“适当”发展,重点支持经济基础较好城市布局。鼓励西部及东北地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预测分析不同区域对“新基建”设施的需求,因地、因人、因业科学规划布局,重点在省会城市及科教资源相对丰富、宜居宜业的节点型、枢纽型城市推动“新基建”发展。发挥西部与东北地区成本优势,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吸引数据、知识、信息等新型生产要素集聚,选择七大领域中一个或几个领域重点突破,实现“弯道超车”。优化营商环境,因地制宜地创新政府治理和服务模式,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转移,继续提升经济和产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