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章明
摘要:刺绣是我国最古老的技艺之一,长期以来,刺绣常被视为“女性”的艺术。但在闽东畲族,却有着“男绣女不绣”、“传男不传女”这一大相径庭的传统。因此,笔者结合自身经历,追源祖师,探究历史,浅析成因。
关键词:畲族;男绣女不绣;传男不传女
缘起
说起刺绣,大家眼前可能都会浮现出一飘逸女子坐于案前,一缕缕丝线在她纤细、精巧的手下,刺绣出多彩的绣品。正如唐代诗人罗隐的诗作《绣》中所描绘的一样:“花随玉指添春色,鸟逐金针长羽毛。”自古以来,女性就与刺绣这门技艺关联在一起,可在闽东畲族,却有着“男绣女不绣”的规矩。杨鹓就提出过:“少数民族服饰类型众多,作为一种现象大家都有目共睹,但他们的成因似乎没有人去深究过。”[1]畲族传统服饰制作体系也存在此现象,大家都知“男绣女不绣”,却从未有人去探究其成因。笔者从事畲族服饰制作二十余年,以自身经历结合畲族服饰的历史背景,浅析其中原因。
行走的裁缝
在过去,裁缝是一门手艺活,它的制作并不像我们现在看到的在工厂中大规模生产的流水线,而是需要靠大量时间去钻研学习,依靠手艺和口碑吃饭。如同木匠、铁匠等职业一样,它在当时也是人们生活中必须要接触的一门行当。而在闽东畲族当中,裁缝并不像我们在许多电视剧中看到的那样,开着店铺,等待着客人上门购买成衣或是定制衣物,而是要走村串户,到不同的人家中去制作衣服。因为在当时,物质相对匮乏,做得起衣服的人并不多,人们并不像现在一样经常添置衣物,有时甚至一套衣服要穿几年,所以制作的衣服主要以婚嫁衣、寿服、丧礼服等必备服装为主。因其郑重,故而裁缝在当时也颇受族人敬重。
“东家”(顾客)要制作衣服时,会提前发“红帖”请裁缝到家为其制作服装。裁缝收到“红帖”后,择定吉日外出到“东家”家为其制作衣服。裁缝师傅忌在初一、十五、十三、廿三外出,因为畲族民间习俗初一、十五为家鬼回家行香日,十三、廿三为“双破日”不吉利。
由于畲族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加上旧时交通也不方便,大部分山野歧路只能靠步行,远些的畲村需要步行数日。裁缝抵达“东家”后,根据“东家”需要制作的服装数量,制作时间少则几日,多则数月,所以有的裁缝师常年在外奔波,为人制作服饰。在此期间,裁缝师的吃住均由“东家”负责,“东家”以计件方式或以工作天数付裁缝师报酬。畲族裁缝师不仅需要缝制各种衣服,还有衣服、枕头、肚兜、香袋等等的绣花均由裁缝师完成,畲族没有专职的绣花师,所以畲族裁缝师兼绣花师。
儿徒传艺
畲族服装服饰手艺的传承主要是在父子、叔侄之间。[2]有时也有亲戚朋友的孩子拜师学艺的,拜师虽然没有文化要求,但对学徒的人品、年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年龄通常要求13-16岁,因为这个时候的孩子手指比较灵活,学东西快;并且学徒必须常年跟随在师父身边,也要上“东家”家干活,所以必须人品要过硬。师父了解了学徒的人品、家庭情況和各方面条件后,师父与学徒、学徒家长口头协议。在协议学徒期内(通常三年),学徒必须受师父管教,期间不得中途退出,否则会追讨“饭钱”。而师傅则在其学徒期内提供膳宿,期间学徒没有任何报酬,过年时师父仅给一套新衣裳过年,学徒出师后,必须送一个猪腿给师父报答其传授技艺之恩。
学徒生涯刚开始通常与真正的裁缝工作没有太大关系。通常是配合师兄师父做些杂活,除外出“东家”做事外,闲时需要帮助师父做些家务活、农活甚至带小孩。在过去,畲族裁缝都是纯手工,裁是剪裁,缝是缝纫与绣花。通常学徒是先学缝纫和绣花,最后学剪裁,剪裁会了就代表出师了,裁剪也是师父最后教的看家本领、出活手艺。如果只会缝纫和绣花,不会裁剪永远不算出师。
浅见
畲族裁缝师即是畲族绣花师,旧时因工作性质,裁缝师需要奔波于各畲村之间,甚至常年在外。学徒学艺时期也必须跟随师父身边,与师父同住于他乡。因此笔者认为闽东畲族“男绣女不绣”主要有以下三点成因:
1、由于畲族的裁缝们大都需要到“东家”去做工,需要长时间在外进行上门服务,而在过去,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女性不适宜经常抛头露面且长时间在外,故畲族没有女裁缝师。另长期与他人亲密接触会影响女性的声誉,故此,女性也不便于学习技艺当绣花学徒。
2、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导致其生育,怀孕、哺乳期间都不适合在外奔波。这也会影响其从事裁缝行业。
3、不同于汉族女性,畲族女性一直是家庭的重要劳动力,郭沫若曾赋诗曰:“健妇把犁同铁汉,文物由来第一流。”[3]及“妇女之耐劳,尤胜男子”[4]都是对畲族女性的描述。畲族妇女完全投入田间劳动,为生存而忙碌,没有时间在家刺绣;即便农闲时,可因劳作影响手的灵活和粗糙,在做刺绣的时就容易导致挂线,影响绣花,而且绣花也需要长时间的学习。所以就把这些工作给专职的畲族裁缝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男绣女不绣”那些的规矩早已经没有了,这些影响女性成为绣花师的原因都已成为过去,现在男男女女都可以自由学习畲绣技艺。
参考文献:
[1]杨鹓:《背景与方法——中国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研究导论》[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 年第 4 期,第 33 页。
[2]蓝炯熹:《宁德畲族的企业家现象》[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 2 期,第7页.
[3]施联朱、雷文先主编:《畲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
[4]吕锡生:《明清时期畲族对浙南山区开发》,载《畲族研究论文集》,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