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茂
摘 要:本文结合安徽省东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实际情况,展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讨;簡要分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措施:统一执法机构名称、整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重新定位执法人员身份等,全面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促进农业生产良好发展。
关键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
一、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机构称呼不一致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具有多样化,导致执法人员对自身岗位缺少正确认识;行政执法机构称呼具体表现为:农业农村局综合型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并且在名称前有地区地名;此种现象表现出疏于管理的问题,难以树立行政执法威信,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发展。
(二)执法单位性质不准确
行政执法单位目前作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而执法具有一定法律维护职能,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准确,极易引起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农户与执法人员的冲突问题,不利于行政执法正常运作。
(三)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不明确
基于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单位,其执法人员身份为事业编制人员,拥有参公身份的人员较少,不足5%;参公人员不足,严重降低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缺少公务员的执法队伍,难以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
(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基于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性质、事业编制属性,所招收的工作人员具有良莠不一的综合素质;据统计,全池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数高达300人,本科学历人数在110人,没上过高中的人数在160人,拥有务农专业知识的人数在100人。
(五)执法人员职能界定不清晰
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内容,但是执法部门基于主客观因素影响,难以明确自身执法职能权责范围,相关历史性遗留问题缺少闭环操作。
(六)执法装备不专业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规范》,实际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硬件设施不完善,缺少必备的工作条件;实际配套仅达成规范的1/5,处于严重不符合行政执法标准状态;具体应配置的硬件设备有:执法车、执法工具、办公设施等。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执法机构名称
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标准化、形式统一化,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威形象;具体设置为:农业综合执法局;有利于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晰、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全面保障农业生产标准化、食品性能安全化。
(二)全面整改农业执法机构
整个农业执法机构,明确执法单位性质,让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工作方向,实现行政有深度、执法有力度;农业农村系统中具有多重生产机制,应细致划分行政执法权限;执法单位具体划分为: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农机管理、水产监督等;通过细分执法单位职能,明确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改善传统行政执法工作无从下手的混乱局面。
建设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制度,让各机构依据自身管辖内容,制定相适宜的管理制度,呈交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在上级管理部门批复后,全面落实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
(三)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为公务员
为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稳定性,应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参公人员知识培训,培养其具有专业性农务知识、执行力强的行政知识、高超性法务知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将高中学历以下的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待业机制;招收农务专业、思政品质上佳的优秀青年,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注入新动力,谋求事业编向公务员身份的良好过渡。
(四)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让参公人员为知识先驱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知识培训,必要时邀请专业的培训教师,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之前,应考取职业资格证,依据单位性质,考核相应内容;推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机制,翔实记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内容,发挥行政执法政治职能,促进农业、畜牧业良好发展。
(五)设置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范围
农业执法队伍应详细制定职能范围,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效能;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包含:行政许可监察、行业管理、技术推广的落实程度、例行监测检查、检验检测生产质量等;实现监察与处罚职能分离,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六)建设执法标准化
依据《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指导》相关内容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管辖内容与自身权责相适应的工作原则,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全面保障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进行,避免越权管理等违规现象,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能。
加大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将执法经费列为统计财政,全面建设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行政执法所需的硬件设施;依据不同执法单位性质,配置相适宜的执法条件;统筹配备执法用车与工具,发展农业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建设,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良好运行。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具有针对性分析,确定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具有可行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整改措施,建设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权责,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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