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珊珊 朱妍洁 苑佳 张娅妮 王梓聪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明确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但在部分民族和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的“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将从“一妻多夫”的概念、类型详细阐述一妻多夫的基本状况,并通过网络调查、实地调研的方式分析我国藏族一妻多夫的现状,从中发现一妻多夫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剖析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期待其更快向现行法律靠拢。
关键词:一妻多夫;藏族;婚姻习俗;冲突;调适
一妻多夫作为一种极少数婚姻形式不仅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也与人权保障原则和主流的价值观念相背离。为更好地掌握此种婚姻形式的相关内容,课题组通过对云南省的雨崩村和泸沽湖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藏族一妻多夫的现状,寻找该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以期提出具体的调适建议。
一、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内涵
(一)“一妻多夫”的概念
顾名思义,“一妻多夫”是指一个妻子同时与多个丈夫结为夫妻、共同组成一个家庭的婚姻形式。相较于当今社会最为寻常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以及大众熟知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妻多夫”或许鲜有人知,但该种婚姻习俗的确存在。根据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的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一妻多夫”制度在世界婚姻总量中仅占1%,实行该婚俗的地区少且集中。1969年,默多克在编制《世界民族志图集》时,按照他对世界各民族文化项目的排列关系,确定出北纬7°至33°和东经75°至95°(青藏高原的南缘至东缘),是现今地球上保留一妻多夫制家庭最多的区域。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观念的进步,“一夫一妻”已经成为婚姻制度的常态,但是“一妻多夫”仍存在于我国西藏、四川、云南地区,主要集中在藏族、门巴族、珞巴族以及部分纳西族之中。文章将以藏族的一妻多夫为研究对象展开探讨。
(二)“一妻多夫”的类型
从历史上看,“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兄弟共妻、父子共妻、朋友共妻。
(1)兄弟共妻型
实行“一妻多夫”的家庭大多是以“兄弟共妻”的形式存在,女方往往是在婚姻缔结之初明知男方家庭奉行该婚俗而自愿加入的,但也存在女方不愿意共妻、但迫于家庭和舆论的压力而被动接受的情形。成婚的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其一,所有兄弟与妻子共同参加婚礼;其二,兄弟中如果有人年纪过小,则由兄弟中最为年长的大哥作为代表娶妻;其三,由兄弟中的一部分作为代表参加婚礼。对于妻子在婚后所出之子女,不论生父是谁,一律称长兄为父亲,其余的兄弟都被称为叔叔;若长兄亡故,则称最年长的兄弟为父亲。
兄弟共妻作为“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最主要的形式,对于沿袭藏族传统的居民来说是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一般情况下如果女方没有对共妻的形式作特地说明,那就意味着她承认并接受与该家庭中的所有兄弟缔结婚姻。2017年上映的取材于现实的藏族电影《冈仁波齐》中生活在藏区的女子斯朗卓嘎嫁给了邻居家的三个儿子,这正是兄弟共妻的再现。这种形式产生的根源在于避免家庭财产流失,如西藏俗语所说:一家分开,乞丐一堆。试想一下,一家的多个兄弟娶妻成家必然会面临重新组建家庭,这样一来家庭中的财产就陷入被无限瓜分的困境,对于土地和耕地较少的藏族家庭来说难以维持生活,财富较多的家庭自然更加希望财产不被分割,早期的兄弟共妻大多发生在相对富足的藏族家庭之中。
(2)父子共妻型
“父子共妻”型婚姻是“一妻多夫”的极个别形式,一般是指男方离异或丧偶后续弦,而儿子正值婚龄,为了使家庭财产不致分散从而形成,或者由父亲或儿子出面迎娶年轻女子为妻形成父子共妻。以当代大众的观念看来,父子共妻在纲常伦理上仿佛更难被人接受,对于父子共妻家庭所出之子女的称谓也难以明确,这或许也是父子共妻在藏族地区极为罕见的原因。
(3)朋友共妻型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对于沿袭一妻多夫婚俗的藏族百姓来说,与朋友共妻并不会觉得羞耻,也不会当地人的遭到鄙视。相反,如果大家能够融洽相处,反而会受到赞赏。所谓“朋友共妻”并不是在婚姻之初共娶一妻,该种婚姻形式往往出现在生活条件较差的家庭或者商贩之家中,由于丈夫身体较差或者经常外出,导致家中劳动力缺乏、经济困难,夫妻决定与友人合为一家以支撑家庭从而形成共妻。对于妻子所生的孩子,仍然要称呼原配丈夫为父亲,称朋友为叔叔。这种婚姻类型迄今也极为少见了。
(三)“一妻多夫”的历史渊源
一妻多夫距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这种流传已久的婚姻形式是藏族群婚残余的体现。松赞干布建立的吐蕃王朝是古代藏族在西藏确立的第一个统一政权,根据史料记载,吐蕃王国的五如之一苏毗王国是一个以女性为中心的氏族部落,作为母系社会的风俗文化等习惯长期影响着藏族社会。但是从10世纪开始,随着吐蕃王朝的衰落,封建农奴制逐渐形成,农奴社会等级内婚严格,婚姻的交易成本高,为减少生活负担、降低家庭的纳税额和防止财产流失,采取“一妻多夫”的婚姻成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因而其在藏族地区普遍形成。
二、对雨崩村及泸沽湖地区“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调查
(一)“一妻多夫”的概況
如前所述,一妻多夫主要分布于我国的藏族、珞巴族、门巴族和纳西族之中,主要以藏族为主。为更好地了解“一妻多夫”,项目小组成员在共同探讨下制作了调查问卷并通过网络的形式广泛发布以供大众填写。从2019年6月9日至6月30日历时22天,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85份,包括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云南、吉林、河北、贵州等18个省市、年龄跨度在20岁至50岁的受众群体。问卷内容涉及一妻多夫存在的地区、民族、产生的根源、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及其原因等多方面。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显示,有47.57%的人听说过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9.19%的人身边出现过一妻多夫的真实案例,但有近83%以上的人不能说出一妻多夫存在的省份,仅16%的人了解一妻多夫存在于哪些民族。对于一妻多夫产生的原因,61%的人认为与历史传统有关,34%的人认为目的在于凝聚劳动力。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人对于一妻多夫仍不甚了解,但有51%以上的群众坚持认为一妻多夫不应存在,原因是周围的生活环境中一妻多夫的现象很少,几乎并不存在,认为一妻多夫不仅违背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向,背离了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念,甚至是不尊重女性人权的体现。与此同时也有呼声认为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已经形成了几百年的具有鲜明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形态,顺应其自然发展。由此我们初步得出一个结论: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在很多地区范围内不为人知,它只存在于一些偏远的民族地区,人们对于其存在的正当性有所分歧。
(二)雨崩村及泸沽湖地区的居民对待“一妻多夫”的态度
为了解一妻多夫存在地区的居民对待此种婚姻形式的态度,本小组内负责调研的成员对云南省内的一妻多夫藏族地区进行了考察。8月17日至18日,该名成员来到川滇共辖的泸沽湖地区,随后前往香格里拉地区的雨崩村附近,并通过知情的亲友获得了有关图片资料。
调查所在地的村落人口并不是很多,大概只有30多户人家。通过向当地的居民了解发现,该地存在的一妻多夫都发生在多个兄弟共同生活的家庭,不存在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的情形,这源于百年前便流传下来的传统婚姻习俗。由于藏族地区偏远,交通不发达,信息不流通,资源匮乏,人们往往靠传统农牧业维生,通常情况下,一户人家的几个兄弟合娶一个女人做妻子,这样生下的孩子还是亲兄弟,同時节省了分家的成本。但是通过与其中几位当地居民的交流,笔者发现坚持一妻多夫的家庭除受传统思想影响外,也被很多家庭沿袭着的“不共妻则丧失继承家庭财产资格”的惯例所制约。
综合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即使是在一妻多夫集中存在的藏族地区,这种婚俗也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了。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已经对“一妻多夫”的传统婚俗产生了冲击,尤其当地近些年来在上、下雨崩村等地发展第三产业,越来越多的人口在此流动,不仅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也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即便是长久以来生活在藏区、受藏族传统婚俗深刻影响的当地人对一妻多夫也都渐渐持否定态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一妻多夫将作为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走向衰亡。
三、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一)具体冲突
(1)违背一夫一妻原则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群婚逐渐演变为个体婚,再后来则逐渐形成了一夫一妻婚姻,这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走向文明的里程碑。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藏族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显然与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甚至是违法的存在,可能构成重婚罪。由于藏族分布地区一般偏远落后,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缔结婚姻往往不是出于真实、自愿的自由选择,特别是实行一妻多夫的家庭通常存在着包办婚姻甚至买卖婚姻的情形,这显然与《婚姻法》背道而驰。
(2)违背夫妻忠实的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有利于稳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稳固家庭的和谐关系,而这恰恰与夫妻双方专一的性行为联系密切。而在藏族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下,一个妻子同时拥有多名丈夫(抑或说多名丈夫共同拥有一个妻子),这本身便与忠诚、专一的爱情的本质相违背。
(3)继承与财产分配的模糊
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时双方当事人须得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在偏远的藏族地区,当地人并不重视婚姻的形式要件。而且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即使想要登记也不被法律所允许,因而更多的家庭采用事实婚姻。但是在这种状况下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问题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妻多夫家庭中所出之子女由于性关系的混乱甚至无法确定生父,那么其中一个丈夫的遗产由部分子女继承还是全体子女继承并不明确。在离婚的情况下,由于此种婚姻形式游离于法律之外,家庭中的三方甚至多方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也存在问题。
(4)违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可以被任意解除的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中,妇女的权益极易受侵犯。“区内一妻多夫之家,常以妇人不贤,时闻勃豁之声,兄弟不睦,每有阋墙之事。共娶一妻,夫妇好和,弟兄亦翕者,仅野琐杨氏而已。”由此可知,在一妻多夫婚姻下,女性自由选择的权利受到来自传统和舆论的压力。根据当地的习俗,妻子是一妻多夫家庭中的凝聚点,通常情况下如果女方想从此段婚姻中脱离,除了陪嫁外得不到其他任何财产,往往还会在当地背负不负责任的骂名。同时非婚生子女大量存在,也就是俗称的“黑户”,在子女入学问题上会受到很大阻碍,进而导致当地受教育程度低。不但如此,一妻多夫家庭解散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没有确切的解决方法,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而诸如此类的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则能够得到明确和切实的解决,藏族的“一妻多夫”只有与《婚姻法》在制度和内容上相对接,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地理环境因素方面,藏区海拔高,自然环境恶劣,交通闭塞,土地贫瘠,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匮乏,因此藏区人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格外重视,也十分注重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为了生存和生活,出现了一妻多夫现象。
经济方面,受藏族历史传统和农奴制社会的影响,藏区经济不发达,生产力落后,劳动力缺乏,财产累积困难。实行是规避分一妻多夫割家产的重要途径,兄弟娶妻意味着分家,分家必然分割土地和财产,但是在农奴制的社会条件下,分散的土地和劳动力不利于劳作,更不利于和谐幸福的生活,兄弟之间为分割家产互相争斗,这些使得一妻多夫成了理想的婚姻状态。
思想文化方面,经济的闭塞和落后导致了社会思想文化的落后。藏区的居民思想观念落后,深受传统农奴制社会的影响,再加上藏区管理疏松,早期并无统一的制度性规范。藏民大多依据自己意愿生存和选择,以血缘为关系的亲属关系占据了农奴制社会的主要关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落后为一妻多夫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四、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规范的调适建议
(一)正视过渡期,有条件地承认一妻多夫
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明确规定废除一妻多夫封建婚姻,但《条例》变通的规定施行前形成的一妻多夫不强制解除。虽然《条例》距今已颁布三十余年,但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若一蹴而就强制性消除一妻多夫,必然会引起当地人民的抵触情绪,因此一妻多夫婚姻的改变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在过渡期内,应坚持有条件地承认一妻多夫,强化婚姻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