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各方职责和义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围绕在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
决定明确,将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
决定还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要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