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探讨

2020-05-07 07:59刘素芳秦其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4期
关键词:标志司法

刘素芳 秦其文

摘 要:地理标志是与乡村振兴战略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强化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既顺应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需要,也丰富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内涵。需要针对相关问题和不足,在坚持司法主导,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维权能力和救济效益等方面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地理标志;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74

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2017年底已审批注册有8500多个地理标志商标,80%以上是农产品,绝大多数具有“三农”特色。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产品价格平均增幅50.11%,占产地农民总收入的65.94%,其中53.38%已成为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地理标志产品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全力以赴消除贫困,推动乡村生活富裕”方面的作用逐渐显现,成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与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密切、依存度高,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日益突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重要文件相继规定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学界就地理标志的开发、利用、管理、法律保护等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如刘亚军,2004;吕国强等,2006;李祖明,2009;王笑冰,2013;董景山,2013;于波,2018;等。但遗憾的是,学界或停留在“地理标志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经济探讨,或局限于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之争,从满足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乡村建设这个现实需求来探索研究的还很少。随着社会主要矛盾逐渐转变,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导致了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案件纠纷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既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举措,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在需求。

1 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内涵

地理标志作为法律术语是由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确提出。我国新的《民法总则》也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单独列出。我国《商标法》将地理标志命名为“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另外,2005年7月15日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界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2008年2月1日施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地理标志,要具有商业标识的可识性、自然存在的关联性、地理名称的真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实践中,地理标志的命名通常采取“地名+产品”形式,常见有文字或图形,也有约定俗称特定区域的文字、短语或者符号等,能让人识别产品的特定来源地域。如,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定在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就是以“五常”地名命名,还有白沙绿茶、西湖龙井等。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采取行政保护和立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目前的文件及文献中,尚没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直接界定。实践中,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就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地理标志权利主体人申请,或者司法机关依职权,打击地理标志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维护地理标志权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参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在实施途径、责任主体、适用法律、审级规定、管辖划分、秩序设置上,进一步明晰,以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地理标志权利既有专用、排他使用的实体权利,也有注册、管理的程序权利,如申请人注册、接纳会员、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申請扣押等。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包括申请主体、管理主体和使用主体三个。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龙头企业为主申请,组织成一个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进入的申请机构;二是政府或行政机关为主申请,把行业协会和一些龙头企业纳入其中组成申请机构;三是产业协会牵头申请,组织产品推广中心、已注册的产品研究所等共同成立申请机构。地理标志管理主体,有的是政府相关机构,有的是代表产业群体的行业协会。保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他人在先善意取得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可以与地理标志共存。

2 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决定地理标志产品特定的质量、信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密切相关,经略好地理标志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司法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有利于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总目标。

一方面,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地理标志保护是世界性的话题,欧盟国家一般采取了司法强保护措施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以确保竞争优势。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制度优势,以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的职业法官为司法保护主体,按照严格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在司法体系内部监督制约下,处理结果将获得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审判机关保障权利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判令侵权行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行政诉讼裁判,及时纠正地理标志行政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监督依法行政;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优质化、品牌化发展,有利于农村振兴与产业兴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过程,就是乡村普法和法治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农民遇事找法,减少乡村矛盾冲突,促进“法治乡村”建设。

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促进农村整体进步。地理标志案件诉讼时必须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地理标志产品所依赖的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将越来越明确、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地理标志权利人为保护核心竞争优势,必须不断加大对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集聚于地理标志产品中传统文化、技艺等人文精神的保护力度,以维持好乡村自然环境和人文传统,有利于实现集自然生态和精神文明于一体的“农村美”;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通过法律解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制作流程,有助于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发展农村区域品牌经济,有利于实现“农业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能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消费者愿意为地理标志产品的高溢价买单,有利于实现“农民富”。农业强了、农村美了、农民富了,农民心情舒畅,安居乐业,有利于农村形成安定有序、欣欣向荣的政治生态,有助于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新农村。

3 我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现状

3.1 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重要性不断凸显

在顶层设计上,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来推动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从2010年到2017年9月20日,除因各种原因没有在网上公布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涉及地理标志的案件有800余件。诉讼争议的焦点相对集中在申请注册、确权授权、审查标准、管理规则、侵权责任等方面。黑龙江“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浙江食品公司与国家商标局行政纠纷案等案例中,法院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规范的语言解释和适用法律,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合法权益。在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下,“对于法律界限不太清晰的商标案件,当事人更愿意诉诸司法,让法院明确界限和标准。”

3.2 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实践中,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涉及地理标志法条较多且比较分散,审判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差异。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地理标志法,保护内容散见于10余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民法总则》明确了地理标志专有权利。《商标法》规范了地理标志权利和义务和侵权后果。《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提及加强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有比较具体的规范保护措施。一些地方政府深刻认识到地理标志的巨大价值,还出台了专项保护规范。但,地理标志概念表述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对有关键作用的历史因素、人文因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而地理标志案件涉及行政确权、主体和客体资格认定、侵权行为和责任、损害评估等,既要考虑政策内容,又要适用法律、规章,还包括传统文化等许多内容,容易导致法官对法律规章政策的理解和适用都会存在差异。二是“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司法保護与行政保护衔接不顺畅。司法审判在许多方面与行政处理存在竞合之处,都有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害结果的评估,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行政机关对地理标志予以多重管理,做出了不同的审批条件、程序和技术要求且程序独立化,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侵权认定标准不一,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三是案件审判受到诸多制约,救济效益不明显。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征,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判,因而可认为司法保护有一定的被动性。有的生产者、经营者利用这种被动性,弱化对法治的敬畏心理,受利益驱使常出现不诚信行为,如采取各种手段破坏证据等,增加了地理标志案件审理难度。诉讼中还存在确权程序复杂、侵权举证难度大,维权存在“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另外,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销售违法成本低、利润却很高,许多人铤而走险。四是权利分散弱化司法保护效果。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分散,严重消减了维权能力。申报主体五花八门,有政府部门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有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有农村服务中心等。各权利主体由于资金、技术、取证等原因,对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力量十分有限,“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等比较突出。地理标志名称还存在通用化危机,商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控制不严格,自然因素或历史、人文因素的核心作用被淡化,逐渐变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甚至出现“公地悲剧”。

4 完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要增加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资源供给,提高司法主导法律适用标准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坚持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针对《地理标志法》短时间内难以出台的情况,司法权威部门在总结地理标志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明确相关规定,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统一解释和规定,促进法治的统一。地理标志案件涉及传统文化、生产技术等专门性问题,侵权诉讼常常叠加其他诉讼程序,要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配置和审判人员培养,加强基层法庭、巡回法庭建设,使地理标志一般纠纷能就近就便解决,复杂纠纷能快速裁决,重大案件有法院体系保障。法院在涉及地理标志案件审判时,突出自然、人文因素和质量、信誉特征以及特定区域这三个核心要素的法律适用,依法破除地理标志使用、交易、保护壁垒。

二要加强“双轨制”协调互补,逐步建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行政机关与司法系统之间要建立一套协同审判机制,能有效地衔接地理标志行政确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程序。针对我国地理标志数量众多,分布区域主要在农村,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等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需平衡城乡差距、地域差别、文化差异,利用好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相结合的纠纷调处机制,逐步构建乡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满足地理标志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等不同群体法律服务需要,优化农村营商环境。

三要发挥地理标志审判案件价值导向,提高救济效益。要让人们看得见保护的效果,才会产生“遇事找司法”、寻求司法保护的积极性。法院要规范受理和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法庭禁止令的程序,做到依法、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有效解决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赔偿低”的问题,激发人们生产积极性和保护自觉性。法官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清晰明了地辨析法律界限,使法律变得更加可操作,增强人们适应法律规则的信心。司法审判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让所有人都尊崇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

四要创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维权能力。结合法治乡村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司法机关积极收集和挖掘涉地理标志的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充分利用纸质媒体、电子媒体等载体,发挥微信公众号、行业门户网页等功效开展宣传,让广大农村群众接受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法院针对重点、热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重视依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可考虑组成由政府指导,人民法院协助,行业协会负责主管的宣教机构,开展地理标志诉讼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权利人参与司法保护的能力,提高地理标志核心竞争力。

习近平总书记说:“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也总是留给有思路、有志向、有韧劲的人们的。”进入新时代,我们需要抓住机遇,创造更多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不断提升地理标志在“三农”发展中的贡献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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