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虹 芦海燕
【摘要】 黄河上游是整个黄河流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肩负着黄河流域水源涵养的重要功能。近二十多年来,作为提升流域生态系统功能重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在黄河上游生态系统修复、水源涵养和固沙释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黄河上游生态补偿实施存在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方式以政府转移支付为主、市场参与度低,补偿对象单一、各补偿要素间政策协调度差等问题。文章在探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几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导向确认补偿主客体及对象、确定补偿标准、选择补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黄河上游生态综合补偿机制框架,力求提升黄河上游的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助力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黄河上游;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0)06-0004-06
一、引言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上游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水源涵养功能降低……上游要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推进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三江源、祁连山等生态功能重要的地区,不宜发展产业经济,主要是保护生态,涵养水源,创造更多生态产品。”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的生态地位、黄河上游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战略导向和实施措施提出了明确导向,即黄河上游应以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方向,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促进流域生态系统中人和自然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和市场机制,协调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由于黄河上游是整个流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破坏后不易恢复,局部地区生态系统功能降低。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宜发展传统产业经济,主要是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应以生态补偿等重要制度安排,协调上游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金凤君,2019)。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强调新时期生态补偿机制应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转变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本文拟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视角,探讨新时期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以推动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状况与面临困境
(一)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状况
近年来,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力度较大。黄河上游生态补偿的目的是重建黄河上游生态系统、恢复其生态功能区的自然功能。国家不断加大对黄河流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个省份积极探索丰富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方式,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也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生态条件制定并实施了以自然资源要素为主的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政策。甘肃省财政厅2017—2019年三年累计各类生态环保专项资金534.08亿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26.13亿元。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黄河上游生态补偿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在黄河晋陕大峡谷所涉及内蒙古的清水河、托克托、准格尔3个旗县共完成治沙造林约90万亩、完成种草面积329.85万亩。甘肃省2019年完成营造林面积475.65万亩,8个地表水国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青海省2019年三江源草地整体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水源涵养量年均增幅达6%以上,黄河干流水质稳定在Ⅱ类以上。
(二)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困境
目前,虽然黄河上游生态补偿取得了巨大成就,却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
1.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以政府转移支付为主。从黄河上游实际情况来看,补偿资金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为主,缺少社会资金进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增加黄河上游生态补偿资金,然而社会各界对其资金投入增加量并不是非常明显。
2.参与者以政府机构为主导地位,市场化组织力量薄弱。在黄河上游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参与者主要是政府机构,属于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系统所进行的补偿。从各国成功的生态补偿案例来看,补偿参与主体多元化是一條重要的成功经验,而黄河上游生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市场化组织力量非常薄弱,这种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导致政府压力过大,最终会影响补偿效果。
3.补偿标准确定不科学,地区差异性考虑欠缺。黄河上游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补偿标准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同时存在“一刀切”的现象。有些地方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已有的补偿标准难以反映黄河上游保护活动所能产生的生态系统价值,生态补偿政策无法有效调动上游受偿者积极性,实施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4.补偿方式有待多元化,以行政补偿为主,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尚处于发展阶段。目前,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方式主要以行政补偿为主,其优势在补偿初期效果良好,但是随着生态补偿规模的扩大,仅仅依靠行政补偿方式很难消除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黄河流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黄河上游仍存在局部生态系统退化、水源涵养功能较差等生态环境问题,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存在一定冲突,亟须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索。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问题
(一)生态产品价值内涵
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通过人类和生物生产为提升人类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张林波等,2019)。生态产品是由区域生态系统供给产生的,其供给过程呈现出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虞慧怡等,2019),即并非由某个自然要素或局部区域能够供给产生的,如黄河优质的水资源是由上游的冰川、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要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很难将其归属于某一特定自然要素或区域。根据生态产品产权是否清晰,能否明确归属于个人或组织,将生态产品划分为经营性和公共性生态产品(张林波等,2019)。经营性生态产品如矿产、林木、林果、优质草料、优质水产等实物资产及碳汇、休闲游憩等少数可确认的生态系统服务,其产权归属清晰,能够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其价值;公共性生态产品如水源涵养、风沙防治等生态系统服务,则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供给者不明、不同空间自由流转等特性,难以通过单纯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价值,需要精准识别其产品特性,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其价值实现最优路径。根据上述讨论可知,生态产品主要包含两部分:实物产品和以实物为载体供给的生态系统服务,其价值可划分为实物产品价值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
近二十年来,国内外以实物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核心内容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大致可分為五类(戴波、周鸿,2004):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法、成本法、条件价值法、生态足迹法和能值分析法。其中,前三类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核算方法,第四、五类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本文着重探讨基于经济学理论的价值核算,对生态足迹法和能值分析法不做讨论。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为基础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法,包括物质量和价值量两种方式,以生态系统为人类社会提供的服务总量为基础评价其价值总量。以成本为基础的成本法,包括直接成本核算和间接成本核算两种方式,以人们供给优质生态产品所承担、放弃和付出的成本为基础确定生态产品价值。以支付意愿为基础的条件价值法,包含自然资源实物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产品能够为人们提供效用,以此产生价值。该方法根据人们获得的实际效用大小去评价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生态价值实现模式是政府或企业在社会文化环境、区域发展战略、区域生态资源系统约束下,为潜在生态受益群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识别、创造生态产品价值的方式与逻辑。生态产品价值识别与生产、生态服务供给和价值聚集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核心本质。同时,它也必然包含交易、资源、系统特征识别、系统知识储备、活动等范畴。生态产品价值从实物资产与服务的产权是否清晰出发进行划分,产权视角划分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要素,根据价值实现过程中不同要素的产权和角色定位,可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要素划分为客户、公共服务型政府、资本和企业四类;生态产品价值从实物资产与服务价值运动逻辑出发进行划分,可将生态产品价值运动逻辑划分为价值识别/发现,价值凝聚/锁定、价值创造/交易、价值实现/分配。根据上述二维视角可演化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接下来我们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要素识别、价值运动逻辑和模式进行详细探讨。
1.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要素识别。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和逻辑,价值实现模式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且这些要素之间具有特定的内在联系和结构关系。价值实现模式根据不同研究背景、动机、目的和视角,可呈现出不同的组成元素。本文认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区域地方政府或企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决策,其基本要素的选择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以此为指导原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要素应能够反映出区域生态系统核心竞争力和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主要行为,区域生态系统核心竞争力是基于生态系统功能的价值创造物质载体,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主要行为即识别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决定开发什么、如何开发、为谁开发、如何盈利等行为。
2.生态价值运动逻辑。从本质上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提高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的交易效率实现其生态价值。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价值源头在哪里,潜在生态价值怎样才能通过实现模式的运动逻辑被有效发掘、传递、维护、分配与交易等系列问题必然成为生态价值实现模式研究的主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价值运动从对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源泉的认知和发掘开始,需要经历生态产品价值集聚与锁定、价值交易、价值实现与分配的逻辑过程。
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是指所有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在整个模式运动过程中获取和分配价值收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相关者获得价值的总和一定大于各利益主体单独经营可能创造价值的总和,而且各利益主体获取的价值与收益也至少不小于其单独从事同类生态产品与服务开发活动可能获取的利益。作为生态产品价值运动研究的起点,价值识别/发现是指地方政府或企业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特征,结合内外部资源约束,识别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的潜在价值,发现能够满足客户潜在需求的生态产品价值。
由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所有功能与特征只有在相关要素资源充分聚集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这使得生态产品价值聚集环节是价值运动逻辑的基本环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要素的特点结合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产权所有者对生态系统特征和资源的使用方式决定了模式所需资源的聚集方式、聚集规模及交易规则。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视角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创造与实现的过程始终处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状态。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最终需要通过消费者需求才能得以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满足客户需求的生态产品价值发掘和交易过程而产生和实现的。在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的驱使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中公共服务型政府和企业逐渐会与客户、合作伙伴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从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聚集与锁定。因此,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必须保障所有参与利益主体的利益,其实现和平衡生态利益分配的关键是价值实现环节。价值实现与分配环节,利益相关的参与者可以多种形式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如终端直接收益、内部转移价格、责任利益分享机制等。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构建。从生态系统中“生态-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以生态系统自我的修复能力临界值(阈值)为标准,可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分为原生态环境条件下实现模式、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下实现模式与生态环境治理条件下实现模式三种。
原生态环境条件下实现模式是指区域生态系统开发力度尚未突破系统自身的修复能力,以此为基础识别和发掘生态价值,实现生态价值与经济、社会价值的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下实现模式是指区域生态系统中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已接近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临界值,尚未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以此为基础进行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将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用水平维持在持续可得的状态。生态环境治理条件下实现模式是指区域生态系统开发和利用程度已突破系统自身的修复能力,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以此为基础运用生态治理措施恢复生态系统的活力,力争使生态系统恢复至可持续发展状态。首先,正确认识区域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的开发、破坏程度,识别区域生态系统的典型特征。其次,寻找、发现和挖掘区域生态系统治理状态下的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描述该生态产品价值的特殊性,并区分生态产品价值潜在的消费群体。最后,构建生态环境治理状态下生态产品价值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商业模式,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根据上述讨论可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能够根据实物产品与生态系统服务的产权结构识别出实现模式实施主体,根据生态产品价值运动逻辑帮助利益相关者识别出价值实现所处阶段及进入下一阶段所必需的条件和状态。生态产品价值识别及其运动逻辑能够为价值实现模式提供了可选择工具箱,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特征匹配适合的价值识别及其运动逻辑选择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四、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导向的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框架
生态补偿机制要回答“谁补谁”“补什么”“补多少”及“如何补”四个关键问题(毛显强等,2002)。其中,“谁补谁”涉及确定生态补偿主客体,“补什么”涉及确定补偿对象,“补多少”涉及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如何补”涉及生态补偿方式选择。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导向的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见下图。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确认生态补偿主客体和补偿对象、以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确定补偿标准和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选择补偿方式,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目的,推动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向多元化、市场化生态综合补偿机制转变,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一)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确认生态补偿主体及对象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及补偿对象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重点,是能否保障长久实施的关键(杨丽韫等,2004)。根据生态补偿受益者“保护者受偿、破坏者赔偿”原则,生态补偿的主体是供给生态产品的受益者,客体则是生态产品的供给者(王璟睿等,2019)。按照自然资源要素,流域生态补偿对象可划分为:优质水质、更多水量、水土保持及水源涵养等生态系统服务(郑海霞等,2006)。流域生态补偿主体是优质生态产品的受益者,实物产品由于产权清晰,更易进入市场交易环节,其受益者可分为个人、企业以及区域社会福祉的代理人——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优质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由于外溢性与产权不明晰等特点,不易准确识别,中央政府受益最大;生态补偿客体应为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者,主要为区域生态系统中由于保护和维护优质生态产品而承受损失的农牧民、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等机构。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内涵,生态产品可分为经营性生态产品和公共性生态产品。针对经营性生态产品如矿产产品、林木、优质果品、有机农产品、碳汇、潜在优质休闲游憩资源等产权清晰,受益人群稳定,能够定位潜在需求者的生态产品。黄河上游的生态补偿主体应从中央政府为主转变为由各级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针对公共性生态产品的优质生态系统服务如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等,黄河上游的生态补偿主体应以中央政府为主,通过生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等方式运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由于水质水量直接影响流域居民生产生活,流域生态补偿多以优质水质和水量多少作为补偿对象,体现综合性、系统性的流域局部生态保护补偿较少。黄河上游是整个流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系统性较强,不宜以水质、水量、草原或森林单一要素进行生态补偿,应以“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思维确定补偿对象,以整体生态系统作为补偿对象,协调各种补偿政策,提升生态补偿效率。
(二)以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近年来,生态补偿的实践与理论研究表明,平衡区域利益相关者间的收益,即以补偿对象生态产品为载体,实现补偿主客体间利益平衡是生态补偿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平衡补偿主客体间利益的关键环节,影响着生态补偿机制能否高效长久发挥作用(杨涛,2019)。目前,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按照经济学理论可分为以下五种:基于供求关系的水资源价值法、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法、基于支付/接受意愿的条件价值法、基于机会成本理论的机会成本法、基于成本费用理论的费用分析法等(孙开等,2015;刘洋等,2019;胡仪元,2019)。由于生态补偿对象为生态产品价值,经与上述内容对比可知,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因此,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标准可借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依据具体使用对象,分类合理确定。
1.市场价格法。依据原理是市场供求关系,计算方法是优质生态产品供给量×市场价格。该方法将黄河上游供给的优质生态产品商品化,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交易购买各种有形和无形生态产品,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即该类生态产品的补偿标准。该类生态产品具有产权清晰、生态产品供给量可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测算、潜在需求者易识别、交易过程和结果便于监测等特性,适用条件较严格,以此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具有易被不同利益相关者接受、交易成本较低等优势。
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依据原理是生态系统服务理论,计算方法是测算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方法包含价值量和物质量核算两类。该方法能够客观反映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无法真实反映空间差异性且计算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结果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不易被利益相关者接受。
3.條件价值法。依据原理是评估补偿者的支付意愿与受偿者的接受意愿,计算方法为最大支付/接受意愿×区域总人口。该方法是通过测算受偿者对生态环境维护与保护付出所愿意接受的受偿金额或受益者愿意为受偿者所付出的金额,以此为基础确认生态补偿标准。条件价值法的优势是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利益相关者执行生态补偿所需付出的成本及期望获得的收益。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数据调查收集困难,且评估结果易受到调查问卷的设计质量、受偿者和补偿者对生态补偿过程和结果认知程度的主观重要影响,极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运用效果。
4.机会成本法。依据原理是机会成本理论,计算方法是实施某项方案所放弃的最大潜在收益,是一种间接评估方法。该方法计算简便,较充分考虑了上游地区供给优质生态产品的实际损失情况。
5.费用分析法。依据原理是成本费用理论,计算方法是测算实施方案所投入的费用总额,是一种直接评估方法。该方法计算简便,便于操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真实反映了上游区域为供给优质生态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然而仅以此为基础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不易调动上游受偿者供给生态产品的积极性。
机会成本法和费用分析法是生态补偿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供给优质生态产品所实际放弃的收益与付出总和,更易被利益相关者接受,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上述各类方法均得到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广泛关注,其特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优劣。本文结合黄河上游的实际情况、数据可获得性、计算过程复杂性和核算结果的可接受性,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提出运用环境重置成本法确认生态补偿标准。环境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公允价值条件下,重新构建该生态产品或重新达到该生态产品所具备的生态服务功能所要花费的所有货币价值的总额。环境重置成本法则指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通过计算恢复生态环境到原状所要支付的费用,即恢复原生态环境状态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要发生的成本,借以估算生态环境变化所影响的经济价值或者治理生态环境问题需要付出的成本,具体包括恢复治理成本、维护成本和机会成本(周一虹,2015)。结合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和费用分析法优点的环境重置成本法能够科学、合理地核算生态产品价值,以此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数据更易获得,计算结果更易被利益相关者接受,交易成本较低。
(三)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选择生态补偿方式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补偿方式的选择会影响补偿主客体间的利益分配与平衡,进而影响补偿实施效果(赵晶晶、葛颜祥,2019)。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探索研究了生态补偿方式,可从补偿对象、补偿阶段、补偿层次和补偿方向等视角进行划分。然而,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来看,我国比较常见的两种方式是基于补偿主体划分的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谭建军,2014)。两种方式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各有利弊,政府补偿方式能在短期内实现生态保护目标,却面临不能长期充分调动上游受偿者供给生态产品积极性的困境,生态补偿效果容易受到政策是否能执行到位的影响。市场补偿方式能充分调动上游地区供给优质生态产品的积极性,长期保障生态产品供给,实现区域生态保护目标,却容易受到交易平台搭建困难、利益相关者需长期进行谈判等困难,谈判周期较长及市场失灵等困境。
目前,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机制以政府补偿为主导,依靠西部大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工程、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等政策支持,维持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和社会发展。生态产品供给中水权交易、碳排放权等市场交易量过少,力量薄弱,难以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转换的主导力量。由此可知,目前单纯运用政府补偿或市场补偿难以支持黄河上游“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根据区域不同的生态产品价值特性,选择适合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政府-市场”组合方式。
根据上述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及其运动逻辑为基础构建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可知,按照区域生态系统和生态产品的特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可分为原生态环境实现模式、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模式与生态环境治理实现模式。不同的生态产品实现模式对应于不同的区域生态系统特性,以生态产品识别为基础,黄河上游生态补偿方式应选择在市场模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或存在市场失灵时,由政府购买的政府-市场不同组合补偿方式。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视角下,黄河上游生态补偿中政府和市场角色应在不同补偿阶段呈现主次之分。补偿机制设计初期,地方政府应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特性承担生态产品识别的主要角色,识别区域潜在的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者及市场潜在需求者,确定补偿对象和受偿人群。以此为基础,确定补偿实施方案,根据生态产品价值运动逻辑,识别资金要素,确定资金来源。在补偿方案实施过程中,政府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流转顺序确定工作步骤,通过搭建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出台激励政策降低生态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交易成本,监督交易过程,以推动生态产品价值顺利流转,从而实现生态产品交易。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途径,调动黄河上游受偿者供给优质生态产品积极性,增加受偿者在生态补偿中的收益。当生态产品供给和需求成为推动生态产品价格的主导力量,政府则适当退出交易平台,从规则制定者转变为规则监管者,监管保障交易平台正常运转,以推动生态产品价值顺利实现,使需求方享受到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方得到供给补偿,从而形成黄河上游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协调平衡流域生态系统各方利益相关者间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对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黄河上游作为整个流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肩负着整个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功能,该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影响着黄河中下游区域的用水品质并以水资源供给量制约社会生产生活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导向的生态综合补偿机制能够通过优质生态产品识别、生态产品价值自由流转等形式,使得黄河上游在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同时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主要作用体现在:(1)生态补偿主客体及对象确认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主客体及补偿对象通过空间分布和价值分类识别,是生态补偿方案设计的前提,保障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基础。应进一步深化生态产品价值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产品分类标准,以此为基础精准识别黄河上游生态补偿主客体及补偿对象。(2)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面。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结果能否协调流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是影响生态补偿效果的关键因素。国内外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依据和理论方法上取得了较一致的共识,在核算方法上,环境重置成本法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为基础,具有增强核算结果的科学实践性,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差异,适时动态调整等特性,可操作性较强,核算结果能够较好地得到利益相关者认同,减少生态补偿协商成本,提高生态补偿效率。(3)生态补偿方式选择方面。以政府或市场补偿主导的生态补偿机制各有利弊,政府补偿短期见效快,但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市场补偿能够有效激励受偿群体却容易出现市场失灵。本文建议以生态产品价值识别及运转逻辑为基础,分阶段突出政府和市场力量优势,推动生态补偿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此为手段实现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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