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市徐东升问:
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文件同时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辽宁盘锦市张宁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吗
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广东东莞市郑宗源问:
国家对于稳就业,规范企业裁员,有哪些新举措
文件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湖北黄冈市蔡明坤问:
国家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集中认证后,如何开展认证信息核实相关工作
文件明确:“以服务方式精准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对于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疑似冒领的人员,原则上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开展认证信息核實。要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寓认证于服务之中,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结合起来,对行动不便者要提供上门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还可采取上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进行认证,让认证对象切实感受到改进服务带来的便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湖北武汉市李凯琳注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辽宁大连市刘禹彤注意:
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天津市王春亚注意:
有明确淡旺季的企业,可以只在旺季用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次终止劳动关系时都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期间,不必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