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西州邻保组织与基层社会研究
——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与砖志为中心

2020-05-03 02:58赵晓芳
敦煌学辑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高昌吐鲁番文书

赵晓芳 郭 振

(淮北师范大学 1.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2.信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贞观十四年(640)唐灭麴氏高昌国,于其地建立西州,并根据该地特点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张广达先生总结为“在建立中原体制的州、县之同时,推行整套的乡里、城坊、邻保制度,从而保证唐朝律令规定的均田、租庸、徭役、差科等制度的实施。”①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东洋文化》 第68 卷,1988 年;收入《张广达文集:文书、典籍与西域史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116 页。这其中就提到了邻保制度。但是,相较于学界在西州乡里、城坊、均田制、租庸调制等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邻保制的研究稍显薄弱,尚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西州邻保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与其他制度如何配合实施?邻保与亲人担保有何区别?其实施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以上问题,涉及邻保制度与组织的功能及其演变情形,自然也是观察唐律令制在西州贯彻落实效果的视角之一,理应予以足够重视。因此,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①日本学者如增村宏《唐の邻保制》,《鹿大史学》 1958 年第6 号,第40-59 页。松本善海《吐鲁番文书より见たる唐代の邻保制》,《中国村落制度の史的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7 年,第395-440 页。仁井田升《唐代の邻保制度——吐鲁番发见の唐代官粟贷付(五保)文书》,收入《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 年,第663-682 页。中川学《八·九世纪中国の邻保组织》,《一桥论丛》 1980 年第83 卷第3 号,第122-136 页。山根清志《唐前半期における邻保とその机能——いわゆる摊逃の弊を手がかりとして》,《东洋史研究》 1982 年第41 卷第2 号,第57-93 页。中村治兵卫《唐代の村落と邻保——全唐诗よりみたる四邻を中心に》,收入唐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律令制の展开とその国家·社会との关系——周边诸地域の场合を含めて》,东京:刀水书房,1984 年,第116-122 页。中国学者如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收入刑义田、黄宽重、邓小南总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 之《城市与乡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年,第88-117 页。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5 期,第112-126 页。,考察唐朝政府管辖下西州邻保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形。不足之处,恳请指正。

一、邻保在唐代西州基层社会的运作

隋文帝即位之初,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②[唐]魏徵等撰《隋书》 卷24 《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 年,第680 页。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③[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 卷48 《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 年,第2089 页。《通典》 引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④[唐]杜佑《通典》 卷3 《食货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63 页。学界一般称之为伍保制或邻保制。其主要目的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家庭与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纠察,从而形成彼此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居民互助、互保组织。此即“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⑤[日]仁井田升著、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 年,第138 页。今就吐鲁番文书所见其主要职能分析如下:

(一)警政治安,访捉逃户

邻保制作为唐代的基层连保制度,其设置之初的主要职能是警政治安。中国古代社会人们比邻而居、朝夕相见,乡里社会内部信息的传递速度快,共享程度高,从而使该组织在防范非法流移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吐鲁番出土《唐西州天山县申西州户曹状为张无瑒请往北庭请兄禄事》⑥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年,第334 页。文书,就体现了邻保组织与里正在“按比户口”方面的共同作用。由文书前5 行内容知,张无瑒欲前往北庭为其兄长张无价请禄,同行带有“奴胡子年廿五”、“马一匹駮草肆岁”及“驴贰头并青黄父各陸岁”。自第5 行始抄录如下:

5. 将前件人畜前往北庭请禄,恐所在不练行由,请处分者。责问上者得

6. 里正张仁彦、保头高义感等状称:前件人所将奴畜,並是当家家生奴畜,亦

7. 不是詃诱影他等色。如后有人糺告,称是詃诱等色,义感等连保各求

8. 受重罪者。具状录申州户曹听裁者。今以状申。

9.令 停务 丞 使

本件文书无纪年,据整理者推测当在天宝、大历年间。有朱印四处,印文为“天山县之印”。第9 行应是天山县官吏的署判,然该县县令“停务”,县丞出使。唐朝政府严禁压良为贱,以防户口减少,规定携带奴婢外出者须“五人同保一事”,而马驴等牲畜作为军需物资,亦有严格管理,故“张无瑒”外出携带奴畜,须向西州户曹报告。

文书第6 行以下是里正张仁彦及保头高义感等的保证辞,即担保张无瑒所携带之奴畜并是“家生奴畜”,非为“詃诱”。第6 行所见“保头”即保长,《唐六典》 卷三“户部员外郎”条云“保有长,以相禁约。”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第73 页。保头作为群体组织的代理人,除在文书中保留姓名外,与保内其他保人并无不同,“唐律中似未见保长对保内事件担负特殊责任的规定”“未见其具有特殊权能的形迹”。②[日]増村宏《唐の邻保制》,第52 页。日本《养老令·户令》 云“凡户皆五家相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之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也就是说,若保内有人外出,须告知同保其他人知晓。故本件文书中,以保头高义感为首的张无瑒的邻保之人对其出行作出担保,并强调“若后有人糺告,称是詃诱等色”,义感等连保之人要接受重罪责罚。同时,保内之人很可能将人员流动情况上报给负有“按比户口”职责的里正,以使其及时掌握里内人口的异动情况。虽然文书中出现了里正张仁彦,但“义感等连保”中是否包含里正,里正与同保之人是否承担同样的罪责,从文书中很难做出结论。

与上件文书相似者,如《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 云“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五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等色者”;《唐开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买婢市券》云“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五人款,保上件人婢不是寒良詃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 载“保人宋守廉等得款:前件马匹並是唐长史家畜,不是寒盗等色。如后不同,求受重罪者。”《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 提及“但染勿等保石染典在此见有家宅,及妻儿亲等并总见在。所将人畜,並非寒詃等色。如染典等违程不回,连□之人,並请代承课役,仍请准法受罪。”其中,石染典作为一名汉化的粟特人,不仅接受了更为规范、成熟的汉文契约,③杨际平《4-13 世纪汉文、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牛马驼驴契比较研究》,《敦煌学辑刊》 2019 年第1期,第118 页。而且也接受了来自唐朝政府的律法约束。以上四件文书无一例外地写明“保人某某某等”,其中前两件文书具体写到“五人”,并在末尾处罗列了五位保人的姓名。笔者推测文书中的“等”应该都是指代“五人”。那么,五位保人担保的事项是什么?首先是保证出行人所带人畜非为强抢、诱盗;其次,《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 提及保证代承出行人的课役。最后,保证所言真实不虚,否则“求受重罪”。

之所以要求邻里之间连防相保,是因为若有人逃走,邻保负有追访之责。《武周天授二年(691)西州仓曹下天山县追送唐建进妻儿邻保牒》①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70 页。中,天山县安昌城人唐建进状告该县主簿高元祯耕种逃户、死绝户的田地,或者以此出租,或进行廻换。西州都督府受理此案后,在多次判下天山县追访唐建进未获的情况下,遂下令“追建进妻儿及建进邻保赴州”。可见,唐建进的家属及伍保之人负有访捉之责,可能也需要将访捉结果向州县汇报。

以上文书足以说明唐西州不仅实施了邻保制,而且相互负责的群体内部监督被切实执行。即便是被一直坚持重农主义政策的唐朝各级政府视为异端的人口流动,因为邻保制这样百姓之间卓有成效的横向监视与连带责任,也处在井然有序的状态中,足见唐政府布下的安全网络是何等严密。

(二)代承课役,代输税赋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人口的流动性较弱,乡里社会内部人员接触多,沟通时间长,邻里之间获取信息较为容易,因此中国古代各级政府在充分利用民间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很容易将邻保制度设立之初相互监督、检举的功能扩大化,从而延伸到赋税和课役领域。

吐鲁番出土中宗景龙三年(709)南郊赦文云:“所征逃人四保租调二年□诸色勾征,並宜者,委□□即分明勘会。”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59 页。表明八世纪初期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伍保承担逃户赋税、租调的情况是了解的,西州自然也在此列。至于其开始时间,学者推测“大概至迟在永徽年间即已行之。”③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第107 页。

与逃户问题一样,四邻伍保的摊逃也是唐朝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如开元年间皇甫璟《谏置劝农判官疏》 指出:“州县惧罪,据牒即征,逃亡之家,邻保代出,邻保不济,又便更逃。”④[清]董诰《全唐文》 卷397,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影印本,第4055 页。点明了逃户与摊逃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均田农民逃走危害极大,直接影响唐政府的财政税收和徭役征调,“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愚俗,堪为祸患。”⑤[宋]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1843 页。为了稳定乡里秩序,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掌控力,唐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括户运动。但是,在逃户未回到原籍之前,仍旧需要有人代替逃户承担租庸调。故唐户令云:“诸户逃走者,令伍保追访,三年不获,除帐,其地还公。未还之间,邻保近亲(或四邻伍保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庸代输。户内口逃者,同户代输,三年(或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①宋家钰《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 年,第44 页。也就是说,在逃户“未还之间”由近亲(关于近亲问题,下文论述)邻保以“佃食”的名义耕种逃户的废弃土地、代输租庸,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邻保代济的理论基础。

吐鲁番阿斯塔那4 号墓出土《唐总章元年(668)西州高昌县左憧憙辞为租佃葡萄园事》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年,第221 页。虽然不是邻保代济的直接材料,却也从侧面反映了这样的问题。

由文书内容知,“左憧憙”曾于“赵廻□”边租佃张渠葡萄园一处。文书第2 行小字部分标明“赵廻□”为“旧主”,推测赵可能在契约订立后身死或逃亡。这就涉及三个方面:作为田主的“赵廻□”不在,那么其与“左憧憙”签订的契约是否仍旧有效?左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在此情况下,吐鲁番租佃契约所言“租输百役,仰桃主了”又由谁来具体执行呢?

有学者指出:“唐西州时期,该地区实行的主要是均田制,葡萄园被官府作为永业田授予个人。”③马燕云《吐鲁番出土租佃与买卖葡萄园契券考析》,《许昌学院学报》 2006 年第6 期,第91 页。一般而言,永业田均传之子孙,可以户内继承。那么,第4 行所见“屯桃(萄)人”可能就是本处葡萄园的继领人。左在上呈给官府的报告中云“恐屯桃人并比邻不委”,同时请求给予“公验”(即官方证明)。其中“比邻”应该是旧主赵廻□的四邻,“不委”可以理解为不明原委。“左憧憙”之所以这样做,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在于促使官府承认先前订立契约的有效性,以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当然这也意味着他必须履行契约规定,按时交纳租价。另一方面,实际上明确了新的责任归属,即“园中租输百役”将由“屯桃(萄)人”或者“比邻”承担,并不会影响国家赋税征收。因为邻人具有组织和帮助履行纳税应役的义务,故而出现在左上呈官府的报告中。

此外,《唐景龙三年(710)十二月至景龙四年(711)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④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第562 页。之其中一宗,也涉及逃户税钱的征收问题,兹抄录如下:

113.右上件大女先已向北庭逐粮在外,死活不知。昨

114.被前里正左仁德逐追阿弥分地,入收授出给。比来

115.阿弥所有户内□钱,恒是本里代出。其户内更两

116.人,户见未绝,地未出,望乞处分。

本件文书系逃户大女阿弥所属里正上呈给县司的请求牒文。大意为大女阿弥先前往北庭“逐粮”(即逃亡),其户应交纳的□钱一直由其所在之里代出,故前里正左仁德要求收回阿弥的土地,分配给他人。然现任里正认为阿弥户内尚有两人,非为绝户,也没有退还土地,因而请求县司处理。究竟逃户所欠钱是里正代出,还是邻保代出?不太清楚。虽然两种可能都存在,但按照唐朝法律规定应该是邻保摊付。

(三)问讯担保,协助司法

因为邻保负有侦查四邻动静的义务,故经常作为问讯对象出现于司法案件中。“官司在审讯过程中,常需就当事人之陈述,责保人或证人问讯,以查其所言虚实,而伍保应是其重要的征询对象之一。”①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第114 页。如《武周西州交河县前仓督高欢贞牒为租田事》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第328 页。,今转录如下:

本件文书整理者编为10 行,查看图版,现第3 行文字内容虽无法识别,但依稀可见文字笔画,故改为11 行。存朱印一方,残剩“交河”二字。前端残损严重,“地”“月”“日”均为武周新字,可判定其时间在武周时期。所述事情并不十分清楚,似为民间因租种田地发生纠纷,从而诉至官府请求裁决。第7 行所见“召亲邻、伍”后所缺文字或为“保”;第10 行“付司”表明官府已经受理此案。显然,亲邻五保作为原告或被告在血缘及地缘关系中最亲近的人,在案件审问过程中被召集、查讯,证其公直过恶,是司法程序之一,也是邻保被赋予的特殊治安责任。

发生于张玄逸家中的失盗案亦可见邻保踪迹,兹抄录部分文书如下:

(2)《唐麟德二年(665)知是辩辞为张玄逸失盗事》

① 整理小组于此处漏录“被”字,见《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第239 页。

本件文书时间为麟德二年(665)五月,第1 行所见“张逸”即张玄逸,内容系官府审问知是的辩辞。知是是麴运贞家中的奴婢,不排除其与《唐麟德二年(665)畦海员辩辞》 中提及的一婢②曾柏亮、李天石《敦煌吐鲁番汉文文献中奴婢资料的再整理》,《敦煌学辑刊》 2019 年第1 期,第163 页。是同一人的可能性。官府怀疑知是越墙偷盗,并质问其所盗之物现在何处。知是在辩辞中用邻里来证明其长期患病,使得高昌县官员做出“更问”的批示,这其中知是的四邻很可能被带至公堂问讯,最终促使司法官员重新审查案件,可见西州邻保组织的证言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

除以上职能外,我们还在编造手实的过程中也发现了邻保的身影。《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 是一件唐西州高昌县的公文书,上钤“高昌县之印”,该文书的核心事件是孙海藏患病及入疾问题,文书提及“波斯道行”,知时间为唐高宗调露元年(679)七月以后。孙海藏患有风痫(即癫痫),又“坐底冷漏”,却成为波斯道行军的一员。因在行军中多次发病,最终被西州政府下符取消兵役。③关于孙海藏被取消兵役的具体过程,参考李兴祥《论唐代前期军队与地方的关系——以患兵处理为视角》,《西域研究》 2010 年第3 期,第42-43 页。其后,在地方政府编造手实时,为了弄清其是否符合“入疾”(成为正式残疾人)的条件,不仅对军方提供的病情证明文件反复核查,“又责保问乡勒保人张丑是等五人,里正杜定护、医(后缺)”,④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第488 页。询问了孙海藏的保人张丑等五人、里正杜定护及医师等,证明其患有风痫及冷漏有些时间了。此处的保人张丑等五人应该就是孙海藏著籍之地的伍保,与伍保相呼应共同履行职责的是里正及相关人员。

二、与邻保相结合的近亲

由前文的论述可知,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与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纠察并负有连带责任的邻保组织在唐前期的西州地区是确实存在的。律文所见其制度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也仅限于治安、督察。但是,随着则天朝小农逃亡、丁口虚挂等问题的逐步暴露,国家不仅逐步强化了邻保代出课役、负担赋税的义务,而且地方官吏出于影响自己政绩的顾虑,往往采取非常手段扩大连带的范畴,波及近亲,甚至已经到了国家无法容忍、不得不下令禁止的程度。

唐玄宗天宝八载(749)正月勅“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其承前所有虚挂丁户应赋租庸课税,令近亲邻保代输者,宜一切並停。”①[宋]王溥《唐会要》 卷85 《逃户》,第1854 页。可见天宝之前由近亲、邻保摊逃租调、赋税的处理方式已经非常具有普遍性。即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摊逃的弊端,明令加以禁止,但效果未必理想。仅仅八年之后,至德二载(757)二月又下令“诸州百姓,多有逃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②[宋]王溥《唐会要》 卷85 《逃户》,第1855 页。。对近亲的态度是不得征收,对邻保则是“务从减省”,可见其中之差异。

尽管国家从律法层面上多次严令禁止近亲摊征,但实际上由于地方政府的“耻言减耗”,代输逃户租课仍旧实实在在地落在与逃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身上。山根清志指出:在与代输(代纳·代出)相关的诸史料中,经常能够看见以亲邻、近亲·邻保、邻亲、近亲=邻保、邻近等表现的词汇。③[日]山根清志《唐前半期における邻保とその机能——いわゆる摊逃の弊を手がかりとして》,第73页。如宝应元年(762)五月十九日勅“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④[宋]王溥《唐会要》 卷85“逃户”,第1855 页。。这是对四邻近亲等高户摊征租赋的正面回应。长庆元年(821)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⑤[宋]王溥《唐会要》 卷85“逃户”,第1856 页。虽然不是直接说明近亲摊征的问题,却提到了近亲对逃亡户留下的桑产具有优先承佃的权利,那么在优先承佃的基础上代出课役,在理论上被强制地义务化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吐鲁番出土《唐通感等辩辞为征纳逋悬事》 云:“人人皆自输纳,亦不浪征百姓。被问依实。”⑥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86 页。通感辩辞中的“不浪征百姓”可能是真的,但从吐鲁番出土其他文书看,颇具讽刺意味。地方官吏出于财政考量,或追求政绩,在征纳过程中可能存在浪征行为,其浪征的对象极有可能就是逃亡户的亲邻等。

吐鲁番阿斯塔那187 号墓所出文书《唐高昌县史王浚牒为征纳王罗云等欠税钱事》,⑦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206 页。突出反映了地方官吏处理民众拖欠税钱的程式,其中就涉及近亲代纳税钱。兹抄录部分文书如下:

6.尚贤乡户王罗云

7. 右同前得状称,被牒报称,是王如珪妹,令征今年

9. 依问里正孙居,得款:□□女户是王如珪妹,

10. 见随兄在蒲昌城坐巷,名丑婢,请付横管征者。

本件文书的背面是天宝三载(744)的名籍,推断书写时间可能在唐玄宗开元时期或天宝初年。由文书内容知,尚贤乡王罗云是王如珪的妹妹,其兄不知何故,未交纳该年税钱。该乡里正孙居证实王如珪与王罗云“在蒲昌城坐巷”,即确认二人的兄妹近亲关系,因而建议“请付横管征者”。也就是说,若王如珪果真未交纳税钱,则官府将强制王罗云代为缴纳。

亲邻可能需代为承担徭役。阿斯塔那178 号墓出土一件文书或许从侧面反映了此问题,兹抄录如下:

①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184 页。

本件文书时间在开元二十八年(740),前端残损严重,同墓所出 《唐开元十八年(740)土右营下建中赵伍那牒为访捉交河兵张式玄事二》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185 页。可供参校部分文字。由文书内容知,阿毛兄长张式玄于该年三月被分配到交河车坊上番,然至今未归,不知死活。阿毛担心其兄更有番役,牵扯到自己,故向都司说明情况。陈辞之中,阿毛一方面强调自己与兄“别籍”“不同居”,另一方面述说自己孤身一人,没有丈夫,依靠给他人作佣勉强养活自己,以表明自己没有义务、亦无经济实力替兄上番。尽管本件文书并不是近亲替代承担徭役的直接材料,但是阿毛急于撇清自己的做法,恰恰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官府强制近亲承担徭役的普遍现象。

总之,邻保组织作为唐朝最基层的地方组织,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建立集体安全网络,巩固统治者权威为最终目标。但是,邻保与亲保在保证对象及侧重方面可能稍有差异。就邻保而言,除协助里正按比户口、检察非违外,更侧重于向官府保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而亲保似乎无此职能,只在代纳课税、代承徭役等方面表现突出。这种责任的差异性在吐鲁番文书中亦有完整体现。如阿斯塔那509 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 之“麴嘉琰请过所案卷”中,其保人麴忠诚等五人的保证辞为:“麴琰所将人畜,保並非寒盗诓诱等色者”;①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286 页。其弟麴嘉瓒的保证辞则为:“兄麴琰去后,所有户徭一事以上,並请嘉瓒祗承,仰不阙事者。”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肆,第287 页。当然,西州人多地少,人口的活动能力相对有限,家族成员比邻而居,血缘与地缘关系往往融合在一起,亲属与邻里相互重叠的情形应该也是存在的。

三、从“昊天不吊”到“四邻楚目”

西州成立之初,很多制度都受到麴氏高昌的影响,如高昌国时代通行的银钱继续使用,“远行马”制度以“长行马”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继承下来,高昌国的量制也在西州民间继续沿用等。但是,现有材料尚未发现麴氏高昌国存在邻保组织的踪影。那么,唐西州邻保制迅速实施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吐鲁番地区自20 世纪初期至今已经出土的砖志共计300 余方,其中时代最早、有明确纪年者为《大凉承平十三年(455)沮渠封戴墓表》,沮渠氏虽不属汉族,但深受汉文化熏陶,其墓表的出现无疑是中原丧葬文化影响的结果。但是,在此后的80 余年间埋葬衣物疏一直是当地流行的习俗,直到公元537 年才出现了有明确纪年的第二方墓表,即《高昌章和七年(537)张文智及夫人马氏、巩氏墓表》。石见清裕将麴氏王国的墓表形式总结为“ 〔元号〕 〇年〔干支〕 岁〇月〔干支〕 朔〇日〔干支〕 〔官职〕 〔姓名〕 春秋(年)〇〇〇氏之墓表”③[日]石见清裕《吐鲁番出土墓表·墓志の统计的分析》,土肥义和编《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の新研究》,东京:东洋文库,2009 年,第174 页。,表明墓志的书写具有固定化的程式,但仍旧能从中发现一些缓慢的变化,最典型者如砖志书写词汇从“昊天不吊”向“四邻楚目”过渡。

“旻天不吊”“昊天不吊”“天不愍遗”“天不慗遗”等词汇的出现,见于《高昌永平元年(549)田元初墓表》 《高昌和平四年(554)孟宣宗墓表》 《高昌建昌三年(557)任□□墓表》 《高昌建昌五年(559)田绍贤墓表》 《高昌延昌十五年(575)张买得墓表》 《高昌延昌十九年(579)画儒子墓表》 《高昌延昌卌一年(601)索显忠墓表》 《高昌延和七年(608)贾羊皮墓表》 《高昌延和七年(608)张叔庆妻麴太明墓表》 《高昌延寿十七年(640)医人墓表》 等,时间从549 年-640 年。

“旻”又写作“昊”,旻天即苍天、上天、皇天;昊天不吊,即苍天不吊唁,此语经常出现在墓葬文字中,流露出时人对命数由天的无可奈何与惋惜之情。麴氏高昌墓表中的“昊天”应该是拟人化的实体“天神”,它具有超自然的能力和主宰人命运的权力。在既崇拜又畏惧的心理作用下,当地百姓很自然地把人的生死福祸理解为神明的安排,并在砖志中书写出来,从而体现了最原始的“天命观”。

但是体现这种朴素的“天命观”的词汇在公元640 年以后的吐鲁番墓志中很少出现。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结于政治上的改朝换代,因为“墓葬的重大演变经常无法在一个王朝内得到最恰当的诠释”。①齐东方《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考古学报》 2006 年第1 期,第71 页。事实也的确如此,从西州建立到贞观朝结束的十年间,砖志书写中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使用唐朝年号和纪年方式这一点上,其他形式与麴氏高昌末期基本无二。与此同时,吐鲁番砖志中出现了大量表示乡里社会人际关系的词汇,兹列表如下。

吐鲁番出土砖志所见人际关系词汇表

续表

续表

以上31 方墓志时间从麴氏高昌延昌十九年(579)至唐开元七年(719),其所有者有男性也有女性,绝大多数为汉人,也有一部分属于昭武九姓粟特人。涉及人际关系的词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词汇,如四邻、邻里、乡闾、乡邦、邻田、乡里、乡党、乡城、衢里、邻伍、里民、闾里、乡閈等;其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词汇,如亲属、六亲、九族、宗亲、亲族、亲戚、室家、宗族、子息等;其三,综合性词汇,如友朋、合境、朝野等。归纳起来,这些词汇大多以对仗的形式或用于表达生人对逝者离去的哀伤与悲恸之感,如宗族悲号、四邻楚目等;或用于刻画生人对逝者品德等的赞美,如乡闾叹其平恕、邻里赞其无私、乡闾称为教首、宗族号曰慈仁等。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墓志的格式相对固化,“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式,充溢着千人一面的誉美之词”,①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敦煌吐鲁番研究》 第4 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216 页。但这些充满溢美的带有情感倾向的词语使用情况(虽然不是所有墓志中都有)仍旧或多或少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某种变化,是我们可以感受到的。

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墓志中出现了“四邻”,首次出现于高昌延和三年(604)巩孝感墓志。这意味着该词汇和前文讨论的唐朝邻保制中的“四邻”并无关联,而仅仅是一种泛泛的称谓。虽然墓志中并没有写明四邻的作用,但是邻里以人力、物力相助营办丧事应该是人之常情。敦煌出土丧葬文书云“儒风坊西巷村邻等就马兴晟家众集再商量”②刘传启《敦煌丧葬文书辑注》,成都:巴蜀书社,2017 年,第63 页。、“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③刘传启《敦煌丧葬文书辑注》,第64 页。,表明在丧葬活动中邻里互相帮助已经成为当地的乡规民俗。若不助邻里之丧者,将可能受到道德的审判,视为不义。如赵泉虬《对助邻妇丧判》 判文曰“邻妇时命先秋,生涯凋落,四德之名尚在,九泉之魄俄沉。存既寡于周亲,没亦感于邻义。既而朱火不举,俯凶事而无从;元琏未临,仰生人而何托?闻人以蹈危为意,忧济留心,爰行博施之恩,自合无丧之服。论其主敛,则亲属为先;语其科辜,则闻人无罪。”④[清]董诰《全唐文》 卷956,第9927 页。要求邻里之人“感于邻义”,对邻妇丧葬之事“行博施之恩”。

吐鲁番出土文书《唐众阿婆作斋社约》⑤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叁,第81-82 页,整理小组命名为《唐众阿婆作斋名转帖》。郭锋先生将之命名为《唐众阿婆作斋社约》,见《吐鲁番文书〈唐众阿婆作斋社约〉 与唐代西州的民间结社活动》,《西域研究》 1991 年第3 期,第74-78 页。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这件文书应该是社条而非转帖。共34 行,其中第2-27 行书写结构和形式一致,共罗列了26 位阿婆的姓名,如第19 行“□弥举阿婆弟十九”,弥举是人名,阿婆应是弥举的母亲。“弟十九”表示第19 位。兹将文书第28 行以后抄录如下:

26 位阿婆除每月一次斋会外,“众阿婆等中有身亡者”表明本件社约也涉及丧葬互助活动,考虑到阿婆的年龄因素及结交同性朋友伙伴的长时段性以及吐鲁番地区的封闭性,我们认为她们是近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对《全唐诗》 涉及四邻及近邻关系的词汇内容的考察显示:“四邻是唐代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组织……而五家为一保的组织却几乎没有在全唐诗中出现过,或许是因为其不太适合作为诗的描写对象”。①[日]中村治兵卫《唐代の村落と邻保—全唐诗よりみたる四邻を中心に》,第121-122 页。值得注意的是,五家一保组织在吐鲁番出土墓志中也几乎完全未见。前列表1 《咸亨四年(673)史住者墓志》 虽然出现了“邻伍悲伤,行路啼泣”,但此处的“邻伍”很可能与“邻里”“四邻”等词汇一样,并无具体的指代含义。联想到前文提及的保长要为朝廷控制人口,避免隐丁匿口,甚至还要替朝廷征发赋役,所做工作大多违背当地百姓的利益与愿望,实在算不上光彩的角色,因此他们作为朝廷的触角在基层社会中是非常尴尬的存在,这样的处境使得极少有人愿意将“保长”等职衔书写在砖志上。

丧葬作为中国古代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埋葬的对象虽然是死者,但砖志的书写、丧礼的主持等活动确是由生人操办的,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和人们的价值取向。中国古代讲求“盖棺定论”,多扬善隐恶,吐鲁番砖志所言“乡城领袖,宗族轨模”“乡党称仁,宗族称孝”等,从表面上看是给予死者的评价、荣誉及怀念,实际上对死去之人并无任何意义与价值,但对活着的人却非常重要。墓葬的大小、砖志的书写、葬礼的规模、随葬品的多寡、守丧期的表现等不仅寄托了生者加官进爵、延年益寿、光耀门楣等诸多期待,而且也是仁孝家风礼教的体现,在吐鲁番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因血缘和地缘关系结成的熟人社会中,家族的良好口碑在当地盛行的借贷、租佃等经济活动以及需要四邻担保等诸多事务中将使生者受益,是不难想象的。

出土砖志从表现人们敬畏天命的“昊天不吊”到邻里守望相助的“四邻楚目”,其中固然有中原墓志书写方式的影响,但仍旧需要将之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考察——即高昌王国屡次请求内徙不获,转而着力经营吐鲁番之地,进一步增强当地民众的地域认同。高昌作为一个以内地汉族移民为主体的地方割据政权,长期孤悬碛外,周围强敌环伺,其首次内徙始于马儒统治时期,史载: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遣司马王体玄奉表朝贡,请师迎接,求举国內徙……而高昌旧人情恋本土,不愿东迁,相与杀儒而立麹嘉为王。”②[北齐]魏收撰《魏书》 卷101 《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2244 页。麴嘉被拥立为高昌王后,于永平元年(508)初,遣其兄之子麴孝亮出使北魏,“仍求内徙,乞军迎援”③[北齐]魏收撰《魏书》 卷101 《高昌传》,第2244 页。,终因“失期而返”以失败告终。其后,麴嘉仍旧多次向北魏遣使朝贡,请求内徙。仅永平二年(509)左右,就先后十余次向北魏请求内徙;④[北齐]魏收撰《魏书》 卷101 《高昌传》 卷8,载“高昌曾于永平二年正月、六月、八月遣使朝贡。”第207-208 页;同书《高昌传》 亦载“於后十余遣使”,第2244 页。永平三年(510)亦如是;⑤[北齐]魏收撰《魏书》 卷8 《世宗传》,第209 页熙平元年(516),麴嘉又遣使北魏,仍旧遭到拒绝。神龟元年(518)五月,又见高昌遣使朝贡,十二月麴孝亮再次使魏“复表求援内徙”。①[北齐]魏收撰《魏书》 卷101 《高昌传》,第2244 页。这是史书所见高昌最后一次请求内徙,此后虽屡有朝贡,却再不提内徙之事。内徙断念,才有了麴氏高昌国独立经营的开始。

马氏、麴氏高昌积极向中原政权靠拢,寻求保护,频表忠心,是当地政权意图将地域认同与国家认同结合起来的表现之一,虽然在笔者看来这种国家认同的实质是借中原政权之名维护其在地方的统治。由于内徙不获批准,加之中原政权更迭频繁,此后麴氏王国与各中原政权之间虽偶有往来,但难以产生持久稳定的合作默契,在心理层面上再难以对中原政权产生国家认同感。所以,隋朝建立后麴伯雅、麴文泰父子虽先后来朝,亦不提内徙之事。②薛宗正先生认为麴伯雅入隋朝觐,并非出自单纯的文化认同,而是其自我政策的调整。见薛宗正《麴伯雅生平析疑》,《敦煌学辑刊》 2007 年第2 期,第132 页。及至唐朝建立,太宗发布《讨高昌王麴文泰诏》,麴文泰的回应颇值得玩味,其云:鹰飞于天,雉窜于蒿,猫游于堂,鼠安于穴,岂不活耶!《唐永昌元年(689)张雄夫人麴氏墓志铭》 亦载:麴文泰“阻漠凭沙,国有偷安之望”。③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586 页。就是这样一位君主,高昌国人不仅给予其“光武王”的谥号,而且在唐军濒临城下之时出城为其送葬。有学者指出“危在旦夕之际为亡君发丧,可以反映高昌国人对国君的态度,以及对国家的态度。”④裴成国《论贞观十四年以降的唐西州形势》,《西北民族论丛》 2016 年第1 期,第94-95 页。那么,高昌国人对国家是什么态度呢?笔者认为应该是从上而下强烈的地域认同感支配的共进退与同患难。事实也的确如此,高昌君臣不仅负隅顽抗到了最后才投降,而且在战争结束之初仍有部分人抗拒唐朝的统治。以上论述都说明,经过五胡十六国时代的不断移民,加之麴氏数代经营,到公元640 年唐朝平定其地前,汉魏黎民对吐鲁番之地形成了较强的地域认同。

这种地域认同就高昌而言在文化上具有很好的适应性。麴嘉屡次请求内徙不获,转而变内徙为内强,引进五经、诸史,充分利用以儒学为主体的汉文化来加强内部凝聚力。此后,麴氏诸王坚持仁孝治国,利用汉人血脉相连、文脉相通的文化心理特征,进一步巩固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关系和邻里关系,其所求借的五经、诸史以及国子助教等很可能参与了麴氏高昌的国家构建。在此过程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周围的乡邻关系,并将乡邻的美好评价视为衡量个人品德和家族声望的标准之一写入墓志,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吐魯番出土唐贞观二十年(646)十二月《赵义深自洛州致西州阿婆家书》 写道“巢寄他土,晓夜思乡,粗得偷存,实无理赖”⑤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 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 年,第172 页。,赵义深日思夜想的故乡应该是吐鲁番之地,而不是马氏、麴氏所请求内徙的中原某地,是再清楚不过的。因为那里有义深的阿婆、姐妹、兄弟、友邻,有他所有人际关系的总和。正是由于麴氏对吐鲁番之地长达百余年的经营才形成了当地百姓强烈的地域认同,并滋生了这种故土难离的情感。而公元640 年太宗平定高昌,建立西州,采取方方面面的措施抚慰当地百姓和官员,使得他们在砖志中直书“高昌人也”,则是当地民众自觉将国家认同与地域认同再次统一的表现。

四、余论

邻保组织作为一种基于地缘的近邻关系的小团体,到清朝已经发展为“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究、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的重要工具,基本涵盖了乡村生活的全部内容,成为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得力措施。现代学者在论述邻保制的作用时,往往强调其负面影响,如“唐代伍保制的设计,明显地是重官务、轻民务;重社会安定,轻个人权利;重财政收入,轻百姓利益……将导致伍保的负担过重,甚至遭逢政府的无理摧残”。①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第117 页。但是,从春秋战国到民国长达一千年的时间里,邻保制非但没有走向消亡,反具活跃的生命力,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作为一项统治手段,应该如何更客观地评价其作用?

不可否认,邻保制力图利用百姓之间的横向监视将其身份与土地等紧密结合,限制人们随意迁徙、流动,以达到“编户齐民”的目的。但是,从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言,人与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克服了古代信息不对称、技术和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通过事前设定的责任范围及适当的奖励与惩罚,实现了小政府、大疆域前提下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就边地西州而言,地方政府的军政事务异常繁忙,不仅要统计人户、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等,而且由于其地处东西交通之孔道,族属成分复杂,商贸往来频繁,人员流动性较大,加之州县官府人力资源紧张,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利用亲属和邻里之间的信息优势,实施有限范围的连带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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