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伟
编制按: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开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由于管理角度的不同,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在实务操作中产生一定误解。为了准确理解、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并与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相结合,本刊以案例讲解的形式,将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管理影响予以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本期的案例主题是资产出租出借问题。温馨提示,案例中举例的单位都是虚拟名称,只是为了让案例更加形象生动,请勿对号入座。
情景1
2019年1月15日,某信息中心(事业单位)因业务用房紧缺,经财政批复后与A企业签订了2500平方米的租房合同,租房经费由财政资金解决。2019年8月20日,该信息中心将其中500平方米的闲置房屋出租给了B企业,并收取了每月5000元的租金。当地财政部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均要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国库。
Q1:信息中心利用闲置房屋出租要履行报批手续吗?
A: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履行报批手续,该规定的实施对象是国有资产。上述场景中信息中心所使用的房屋是从A企业租赁所得,此房屋不属于国有资产,也就无须履行报批手续了。
Q2:信息中心收到的租金要不要上缴财政呢?
A:既然信息中心出租的房屋不属于国有资产,那其收到的租金收入当然也不属于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因此也就无须上缴财政国库。
可能有些部门和单位不认同笔者上述观点,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目前没有政策依据规定需要报批,而且现行的规定也只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需上缴财政国库或纳入部门预算,那非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自然就无须上缴。或许大家看到这,是不是都会觉得这样岂不是便宜了信息中心,筆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源头还是在信息中心租入A企业房屋的行为,这显然属于资产超标准配置。为此,财政部门应更多地在源头资产配置上加强管理,从而避免单位出现此种情况。
情景2
某民政局所属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与民政局机关在一幢楼里办公,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权利人为民政局机关,且该房屋的财务账和资产卡片均登记在民政局机关。2019年3月1日,机关服务中心将其中的6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了C企业,租期5年,每月租金5000元。当地财政部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均要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国库。
Q1:机关服务中心利用闲置房屋出租要履行报批手续吗?
A:机关服务中心出租的房屋其产权人为民政局机关,且财务账和资产卡片均登记在民政局机关,按照规定,机关服务中心不能申请房屋出租事项,应该由民政局机关来申报房屋出租事项。
Q2:机关服务中心收到的租金是否要上缴财政呢?
A:该房屋出租事项应由民政局机关与C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案例中实际达成租赁关系的双方为民政局机关与C企业,机关服务中心收到的租金应交民政局机关,由民政局机关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Q3: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规定以及民政局要求,机关服务中心将该房屋进行了登记入账,那该房屋出租事项由谁来申报?租金收入如何处理?
A:此种情况下,就应该由机关服务中心准备相关资料申报房屋出租行为,其中申报资料中要提供房产证以及民政局要求机关服务中心入账的相关文件,以此作为权属证明材料。同时,房屋租金收入也应该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上缴财政国库。
上述案例中更多地强调了房屋出租的权属问题,各地财政等部门制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中均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出租、出借。在此次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有较多单位对资产入账存在疑惑,从而在进行对外出租、出借时也一样会存在上述案例中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在准备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应先理清楚权属关系,否则就会给审核部门带来一定的风险,而且还特别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
(责任编辑: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