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莹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 常见错误 评析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优劣对于公正地实施法律就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文书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结构严谨、语言精确庄重等,但在实践中法律文书的撰写会出现各种错误,以至于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效用。为防止一些常见错误反复出现,笔者试举例分析,以供参考。
法律文书各个组成部分应做到内容合法明确、条理清楚,而不能无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杂乱无章、形神散漫。比如:
(一)漏写有关事项
法律文书的结构因文书的种类有别而各异,最常见的结构通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其中首部是法律文书的开篇部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例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的首部就应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违法犯罪经历、因本案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有的制作却没有符合要求:
如某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马×,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市×区××公司职工,住×市×区××公司宿舍。××年1月7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本案中马×没有违法犯罪经历,这一项可以不写,但是马×因本案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文书中只写明了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日期,却遗漏了马×被拘留的日期。
(二)表述不准确
表述不准确的情况经常出现,如:在刑事判决书中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段是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明,通常的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为了更准确地计算法院的审理期限,应以法院签收起诉书的日期为准,所以上面的表述应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再如诉讼费的负担,有判决书将其作为主文的一项表述为“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应支付赔偿金49182.25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诉讼费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当事人不得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的决定提出上诉,所以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不应成为判决主文的一项。
(三)表述多余
看如下例子:××人民法院维持假释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最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上面的表述是不符合要求的,只需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可,后一句“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明显是画蛇添足。
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如果是属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必须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才能生效。因此,上述刑事裁定书中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句应该删除。
法律文书,尤其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具有结构模式化、结构用语程式化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写作时应严格根据统一的规范制作,不允许制作者标新立异,任意增删内容事项或调整结构。
基于法律文书实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法律文书写作有着严格的语言要求,必须做到庄重朴实、准确凝练。但实践中却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一)语义表达模糊、不准确
有些制作者可能受外界影响或自身表达能力,往往生造词语,使文书的意思令人费解,如“原告不得不做了人流”,这里的“人流”显然是受日常生活用语的影响,但用于法律文书中就不够明确。再如某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表述为“双方所生男孩李强、李达,由张×抚养,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800元。”这里“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800元”可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每月付给两个孩子生活费共800元;一是每月付给两个孩子生活费各800元。这里就产生了歧义,令人困惑,当事人也就无法执行判决。
(二)语言表达繁琐或苟简
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应力求言简意赅,一定要注意避免繁琐和苟简疏漏两个极端。繁琐则事无巨细,不分主次,文字拖踏;而苟简则缺乏必备的基本要素,难以客观反映案件的全貌。目前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上述两种毛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某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赵某与与被告金某本来属于夫妻关系,由于×年×月×日作为妻子的原告赵某生产下一个女婴后……”其语言之罗嗦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则却过于粗略,如“被告人李×伙同他人乘无人之机,窃得好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500元。”文书中关于被告人在盗车中所起的作用、“他人”是谁,盗车的时间、动机、目的、手段、赃物的下落及被告人案发后的态度等均没有交待清楚,难以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的严重性。再如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只有“赔偿损失”四个字,这种写法简是简了,却让人不知所云,不能充分揭示原告的訴讼目的所在。所以法律文书的特定功能决定它必须裁剪一切“浮辞杂采”,做到“句有可删,足见其疏;字不得减,乃知其密”。一方面要在语言精确的条件下做到精练,另一方面又必须内容完备,不能有所疏漏。
(三)文风浮燥、不庄重
法律文书属于公文语体,就其风格而言,语贵质朴平实,切忌使用华丽的词藻。如某起诉意见书“在一个漆黑的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被告人××躲藏在沟壑纵横,树林茂密的山脚下,手持一把明晃晃的尖刀,伺机拦路抢劫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该表述华而不实,使用了过多的形容词淹没了本应强调的事实要素,应改为:“×年×月×日×时许,被告人××藏在山脚下,持刀伺机拦路抢劫。”
再如,某民事起诉状中的表述“想当年原告天生丽质,让被告一见钟情。”这句话虽然形象生动,但放在民事起诉状当中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既不能解释该案件当事人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也不能阐明起诉的理由,反而削弱了该民事起诉状的严肃性。
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就是对某个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处理,这些处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的过程即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引用中应确保法律含义的准确性,并要依序引用法律。但是,在法律文书写作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引用法律缺漏、不准确、顺序颠倒的问题发生。
(一)引用法律缺漏
主要是指适用法律不完整,缺少必要的条款。如李某某失火案。2014年李某在自家承包的地内焚烧秸秆叶子,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本村村民刘某的林木烧毁。后经司法鉴定,过火总面积共110.96亩,经济损失达2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二、由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25.6万元。其中引用法律错误有两点:一是缺少关于缓刑的法律依据,判决缓刑应当引用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应增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该引用被告赔偿原告因财物受到损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条文,即应增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二)引用法律顺序颠倒
引用法律条文应遵循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切不可随心所欲地堆砌。当一份文书需要引用二个以上的法律条文时,应注意先后顺序:先主刑后附加刑;先定罪量刑后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条文;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后司法解释。如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上诉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改判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18)××民事判决;二、……”这里就颠倒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引用顺序。
在某些案件的審理过程中,有时既涉及到普通法,又涉及到特别法,对这类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时就会出现普通法和特别法顺序颠倒的问题。例如,“原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油茶基地2万余株油茶树从事茶叶加工。从20xx年开始被告××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基地一墙之隔处加工生产石墨,造成油茶树叶污染,当年损失56540元。本院认为,被告××冶金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引起粉尘污染了油茶基地的油茶叶,导致油茶叶无法采摘并进行加工,原告因此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油茶基地损失56540元。”此案的处理在实体上无可挑剔,但引用法律的顺序上颠倒了,应该是特别法在前,普通法在后。
(三)错引法律条文
引用法律条文一定要准确、有针对性,即所引法条与前述案件事实正好契合,也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结论。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越准确,质量就越过硬,应该避免部分引错甚至全部引错的情况出现,比如抢劫罪引用抢夺罪的条款,保管合同却引用借用合同的条款等等,会极大地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如一份借贷纠纷的判决书,尾部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判决书正文的审理经过段交待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关于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任何表述,该法条的引用在此处毫无针对性可言。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的写作可能由于制作者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欠缺或者法律基本功不扎实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影响法律的庄重性和实效性。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应严格遵循文书的结构;语言表达应精确、朴实;在引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准确、完整、针对性和有序的原则,对待每一份文书都秉持精雕细琢的态度,才能制作出上乘的法律文书,才能发挥出法律文书应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