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丽媛,张大亮,王丽娟,王建军
(1.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天津300192;2.天津市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天津300270;3.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河北石家庄050011)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效衔接的前提和基础。2004—2019年连续16 a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所提及。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学术界尚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定义[1]。从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主要涉及到农资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和农业信息化服务等方面,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单个农户一家一户无力解决或成本太高不划算的服务[2]。合作社贴近农民现实生活、了解农民实际需求,兼具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双重特性[3],提供的各种服务形式和内容相对较为灵活,在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优势突出,特别是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农民的广泛认同。
本文将结合天津市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现状,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入手,研究影响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制约因素,探讨如何培育合作社,对其效能进行扩增,使其充分发挥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项目组以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了天津市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和静海区5个典型农业区67家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情况。
调研合作社的领办形式如表1所示,主要分为能人、村集体、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其中,能人和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数量占总数的88.1%。属于种植业的合作社53家,占总数的79.1%;属于养殖业的合作社14家,占总数的20.9%。
表1 被调查合作社的领办形式
调研的67家合作社中,社员规模在50户以下的共31家,50~100户的有6家,100~200户的有18家,累计占被调查合作社总数的82.1%;合作社员超过200户的只有12家(表2)。受访的合作社均有1~2名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以初、中级为主。合作社社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55岁以上。
表2 合作社社员规模情况
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以合作社为主体,结合实际创新了“合作社+农户”、“合作社+集体经济+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模式[4],主要以信息为载体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其中,超过1/2以上的合作社提供产前服务;服务的方式主要是订单式服务、托管式服务、站点式服务等。调查结果显示,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为购买良种化肥等生产资料、技术指导、机械化服务和统一销售农产品等(表3)。合作社技术来源渠道按所占比例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科研院所、自有技术、政府机构和企业。
表3 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内容
从调研的结果来看,由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了不流转土地也能规模化经营的难题、大城市近郊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过程中土地托管问题和带动农民增收问题等,其在实践中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5]。但从整体上来看,由于当前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调研中发现,合作社能够发展壮大起来,大多是能人或村集体依靠本乡本土拥有的人气领办成功的。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多数人的合同意识并不强,合作社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虽然制定了规范的章程、制度和规定等,但多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一是多数合作社的成立机制、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等并没有真正地实施起来;二是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没有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主要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形式,大多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三是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不强,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合作社注册有商标,但合作社并未进一步打造品牌,缺乏知名、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带动农民增收。
一是技术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合作社未能实现社员农业生产实践中需要的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无缝衔接,调研中发现,社员遇到生产技术问题多是自己想办法(依靠个人经验或是询问身边亲朋邻里),合作社在提供技术指导方面还存在“缺位”问题。二是服务内容还处于初级浅层次的服务范围。调研结果显示,产前团购(如购买良种、化肥、农药等)服务是合作社供给农业社会化服务最多、最常见的服务;而产中、产后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的社会化服务还相对匮乏。以农产品保鲜加工为例,天津市保鲜加工、仓储运输等方面的合作社数量少,提供的相关服务更是有限,能提供农户需要的保鲜、加工等综合性服务的合作社数量不多。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不强。从调研的结果看,多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还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作业等传统、一般性、同质服务上,比如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机耕机收等服务,为社员提供全产业链的生产技术、产销信息、金融、保险等一站式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服务较为有限,所产生的效果也并不尽人意。
一是政府采购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制度尚未出台。政府在授权委托、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推进。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尤为迫切。举例来说,调研的合作社希望有条件的话能够利用好“互联网+农业”的方式,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农业服务综合平台,促进农业经营生产设备和各种投入品等信息的共享,实现各类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三是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供给强度比较弱。调研中也发现,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在天津市还处于试点阶段,合作社还面临着融资难、保险难的问题。合作社遇到资金问题,多数是靠亲戚朋友帮忙周转,以缓解资金不足。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农户+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6]。合作社需要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其他主体公益性服务组织、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开展广泛合作[7],多措并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围绕做大做强合作社,进一步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力。一是推进合作社的转型升级[8],鼓励合作社创建自己的品牌,并将品牌做大做强,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多渠道组建销售网络[9],拓展经营服务内容,由生产和销售领域服务向生产、销售、运输、加工等多领域发展,对农户提供全面的社会化服务。二是支持和引导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鼓励组建联合社,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三是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依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提高合作社办社的质量和效果[10]。四是做好合作社人才培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抓好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成员的素质提升相结合[11],培养一批有知识、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基层合作社实用人才。
一是加强对合作社技术服务能力的建设,除了通过培训的方式提高合作社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外,合作社可以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作为科研院所农业科技示范项目的基地,通过专家和科研人员技术的传授,让社员更加迅速地了解最新的产品、技术和方法[12]。二是选出能够代表天津市水平的一批重点合作社进行培育和扶持,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关键环节,提供专业化、全产业链一站式综合服务[13]。
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要发挥基础性作用,需要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14]。一是建立政府购买与补贴机制[15],调动多方资源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制度,明确采购对象和采购范围[16]。对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取得效果较好的合作社实行重点扶持,适当地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毕业生到合作社创业就业,领办合作社,并出台相应的人才支持优惠政策,为他们安心从事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为合作社提供人才支撑。三是提供操作性强的金融信贷保险服务,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当放宽合作社申请贷款的条件,探索更多抵押、担保形式,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融资服务[17]。四是实现“互联网+”现代农业服务,将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拓展服务领域的重要措施,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专向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推动农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