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中央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20-04-18 10:02网信军民融合编辑部张辉
网信军民融合 2020年1期
关键词: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使用者

◎网信军民融合编辑部 张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系统回应了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市场所面临的问题,全面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等主体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规定》为促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规定》的颁布背景

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必须提高用网治网水平,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在网络空间“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从偏重政府管理、许可、处罚的依法管网,向注重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多主体参与、多措施并重的依法治网的转变和升级。《规定》明确把“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目标,系统性谋划网络信息内容主体责任和治理措施,综合性治理网络信息内容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新技术新应用风险,体系化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着力提高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的核心内容

《规定》共八章四十二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确定了《规定》的制定目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定义和主管机构。《规定》的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个群体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方面推进行业自律的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规定》要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部分,定义了《规定》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概念,并确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规定》中定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

正能量信息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违法信息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不良信息包括: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规定》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要求

《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违规活动。

《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

(三)《规定》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规定》指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四)《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方面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要求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定》结合互联网思维和依法治国,是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规定》结合互联网思维与依法治国,在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的基本逻辑,针对不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设定不同管理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重视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及管理者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关键节点角色,充分发挥这些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实施平台生态治理提供指引,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同平台生态内的具体遵循。

此外,《规定》注重互联网环境下信用治理的效能优势,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使用者可以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进入等惩戒措施。《规定》还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网络信息内容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针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推送信息,从技术模型上提出规范要求;针对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划明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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